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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刘建金与被上诉人)蔡少兴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9-04-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470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根良,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少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伯寒,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建金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查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6月23日,蔡少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简易切丝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8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20110353.3。该专利的专利年费已交纳至2009年6月23日,现仍为有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简易切丝器,用于切割烟丝等,其特征在于:其为一圆柱形盒体,包括顶盖和主体,顶盖与主体扣合且松配合,顶盖内设有数个向下的切刀,主体设有底板,底板上设有数个向上的切刀,向上的切刀和向下的切刀交错排列。对该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7日作出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1-6项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刘建金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C3-7527号商位的经营者。原审法院因蔡少兴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7月2日到刘建金所在商位,提取了被控侵权产品一件。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蔡少兴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一致。蔡少兴认为刘建金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刘建金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该产品已侵犯专利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请求判令:1、刘建金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蔡少兴专利号为ZL200520110353.3的简易切丝器(也称切烟丝器)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模具;2、赔偿蔡少兴经济损失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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