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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恒源(绍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E:建筑业
生效日期:2009-04-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010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恒源(绍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启圣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敏慧,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建耀,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81号华夏大厦2408室。 法定代表人骆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爱东,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睿,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 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该乡乡长。 原审被告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东路102室。 法定代表人盛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福根,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永安里8幢2单元303室。 上诉人恒源(绍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因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源公司委托代理人俞敏慧,被上诉人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凝舒布洛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爱东、孟睿,原审被告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胡陈乡政府)、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程卫国发明了一种挡土块,并于2004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挡土块”的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5年1月12日,并于2007年1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10014654.6。另2005年1月12日,程卫国与优凝舒布洛克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优凝舒布洛克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2007年8月28日,程卫国与优凝舒布洛克公司共同申请将上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优凝舒布洛克公司。同日,程卫国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优凝舒布洛克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就任何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上述专利权申请日起至专利权人正式变更为优凝舒布洛克公司之日止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任何行为可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向侵权人主张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同年9月2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上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优凝舒布洛克公司。该专利至今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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