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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大丰玻璃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7-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63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2KB |
文件简介: |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与西安大丰玻璃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西民四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恒昊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大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审理查明,2003年1月7日李金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玻璃(流金岁月)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8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李金钟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 3 34840.5,专利权人李金钟。2003年9月1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李金钟将专利权转让给恒昊公司。2007年12月13日恒昊公司交纳了专利年费。 2008年1月22日恒昊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8年1月25日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作出了(2008)西未证民字第007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08年1月22日恒昊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西部建材城2排51—56号,现场购买了两种玻璃共六块并当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NO:0010847,所盖印章名称为西安大丰玻璃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订货单一张(NO:0001203),其中收款收据价款为65元,订货单注明其中一种玻璃品种为流星岁月。此后,恒昊公司将大丰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大丰公司认可其所销售的流星岁月图案的玻璃与恒昊公司玻璃(流金岁月)外观设计的图案相似。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