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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佰达超市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2009-02-1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529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佰达超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大生路10号-231室。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愔,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215号D区D6地块第一层H12部位。 法定代表人ISHIBASHI SAYUM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佰达超市用品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佰达超市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愔,被上诉人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2006年3月22日,案外人上海庄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规格为915*2000MM的“自由门”(单开门)1套,单价为人民币4,200元(包含至上海仓库运费),交货期为合同正式签订后10天之内,交货地点上海市逸仙路2800号,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付清货款。同日,上海庄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付清货款后,被告向上海庄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购买自由门《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0153939)一份,包括税额在内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200元。 2006年4月19日,原告向上海市公证处申请对提货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八卷武志(YAMAKI TAKESHI)在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欣、公证人员丁振华陪同下至上海市逸仙路2800号,在该处出示《提货通知单》1张并支付仓储费人民币40元,收到仓储费《收据》1张,随后在该处仓库提取货物1件(包括1扇门及1盒配件)。在取得上述货物后,上述人员一同来到位于上海市柳园路的申请人厂房,八卷武志对提取的货物进行查看,然后将上述货物的配件装盒并加贴公证处封签予以固定。在上述过程中,八卷武志对提货地点、提货时出示的提货单及所提取的货物等共拍摄照片27张。2006年5月12日,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事实出具了(2006)沪证经字第3973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所附27张照片为八卷武志现场拍摄所得;所附《收据》复印件与八卷武志提货当日取得的原件相符;提取的1盒配件在封存后连同本《公证书》交申请人收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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