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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京创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伏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9-0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610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创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曙光里75号—15。 法定代表人潘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森,江苏南京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伏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莱茵达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岳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维民,江苏南京唯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新亚,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南京创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迪公司)因与南京市伏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安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迪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瑞及委托代理人杨森,伏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维民、周新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迪公司一审诉称:该公司是ZL200420080176.4号“超小型消谐电阻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0月13日,授权日为2005年10月25日。2006年,创迪公司发现伏安公司生产、销售的LXQⅢ型系列消谐电阻器侵犯了创迪公司拥有的专利权,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伏安公司:1、停止侵害创迪公司ZL200420080176.4号“超小型消谐电阻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生产、销售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2、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律师费用15000元,取证费用3050元,合计518050元;3、在《电网技术》杂志上自费刊登2期“侵权声明”,在伏安公司网站首页上刊登“侵权声明”半年;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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