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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刘东业与被告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9-0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1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刘东业,男,汉族,1944年8月20日出生,营口戴斯玛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石桥办事处西市里013-06号。 委托代理人李延武,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嘉瑞,男,汉族,1847年1月20日出生,营口戴斯玛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239号7栋4单元52号。 被告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胜古庄2号。 法定代表人孙松奇,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男,汉族,1942年10月26号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晴冬园2楼1805号。 委托代理人于伟民,男,汉族,1957年4月2日出生,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高级工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三条5号。 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兆春,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杏花村10栋105号。 委托代理人刘彦,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钢焦化厂1号。 原告刘东业与被告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以下简称冶金设备研究院)、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28日、2008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延武、杨嘉瑞,被告冶金设备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徐国文、于伟民,被告马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兆春、刘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东业诉称:原告于1995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0年3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9223935.4。原告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13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结论为:该专利全部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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