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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与3M创新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9-03-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75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上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锦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亮,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3MInnovativePropertiesCompany),注册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3M中心220-11W-02楼。 法定代表人GaryL.Griswold,总裁。 委托代理人曾报春,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岳澄,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市欣安劳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松隐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忠。 上诉人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继亮,被上诉人3M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岳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上海市欣安劳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平面折叠的个人呼吸保护装置”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依法应受保护。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首先应以专利说明书为依据,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描述的情况下,才能以通常的概念进行解释。本案中,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确记载有“不打褶的主体”,但是在说明书中,“褶”被定义为一个折叠,因此,“不打褶的主体”应被理解为“不折叠的主体”。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口罩的“对开折痕”这一特征,根据权利要求9的记载,对开折痕应是口罩基本呈平面折叠形状中存在的仅有折叠线。专利说明书中也提示,口罩的材料本身被对折,且至少有一次像手风琴那样的折叠,除了对开折痕,实现口罩的平面折叠不再需要其它折叠线。因此,专利项下的口罩存在打开和折叠两种状态,而对开折痕就是口罩主体上的中央折叠线。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涉案专利所述的口罩不打褶,并非指口罩上没有折叠线,而是指口罩处于不折叠的状态。6002A型口罩产品上有中央折叠线亦未超出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该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朝美公司制造、销售该型口罩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欣安公司销售6002A型口罩产品的行为,亦属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虽然主张欣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被告销售的产品来源于被告朝美公司,代理合同、发票、对帐单等一应俱全,其来源应认定合法,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被告朝美公司制造的是侵权产品而予以销售,故要求欣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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