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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何晓东与陈志平、丹阳市里庄东新酒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5-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6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原告何晓东。 委托代理人蒋全强。 被告陈志平。 委托代理人周金锡。 被告丹阳市里庄东新酒厂(以下简称东新酒厂),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里庄东新桥南。 法定代表人黄菊英,东新酒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彬,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晓东诉被告李荣伟、陈志平、东新酒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晓东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08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何晓东及委托代理人蒋全强、被告李荣伟的委托代理人潘文岗、被告陈志平的委托代理人周金锡以及被告东新酒厂的委托代理人黄文彬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1月8日,原告何晓东以无证据证明李荣伟系常州新北区小河镇石桥村委东巷十队1+9烟酒超市的业主或共同经营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荣伟的起诉,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裁定准许,原告何晓东诉被告陈志平、被告东新酒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由本院继续审理。2009年3月2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何晓东及委托代理人蒋全强、被告东新酒厂的委托代理人黄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晓东诉称: 原告于2007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酒瓶贴(淹城)”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9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186406.4,原告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被告东新酒厂生产并销售的白酒所用的酒瓶贴与原告专利产品外观近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陈志平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使用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酒瓶贴的白酒,也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均造成了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何晓东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2、判令被告陈志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东新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10万元,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4、判令被告东新酒厂承担本案的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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