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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家兴、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3-3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804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罗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家兴,男,汉族、个体经营荆州市津广装璜材料经营部业主,身份证号码420400195709141015,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月亮街25号1门601号。 被告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东工业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小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60219731008041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4号九楼。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诉被告刘家兴、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文清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培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兴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秋星、被告刘家兴、豪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树林、谭小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发公司诉称: 罗苏是名称为“型材(20-D1235)”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的专利号为ZL99338396.3,目前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2002年4月,兴发公司通过签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权,并约定发现第三方侵犯涉案专利权时,由兴发公司负责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提起诉讼。2003年,罗苏将该专利转让给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兴发公司实施该专利。2005年1月,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将该专利转让给兴发公司。最近,兴发公司发现,刘家兴在湖北省荆州市大量销售仿冒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经调查该侵权产品由豪美公司生产。 兴发公司认为,豪美公司多次因侵犯涉案专利被起诉,多次与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一再承诺不侵犯涉案专利,现再次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性较强。刘家兴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了共同侵权。据此,兴发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2、两被告共同赔偿兴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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