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刮拉瓶盖专利有限公司、北京刮拉瓶盖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普制盖有限公司、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490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原告刮拉瓶盖专利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 法定代表人乔安尼?费拉里,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车文,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神庙1号81单元601号。 委托代理人徐钦澄,女,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埔区九江路230号415室。 原告北京刮拉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西1号。 法定代表人佩洛?埃利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文,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神庙1号81单元601号。 委托代理人徐钦澄,女,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埔区九江路230号415室。 被告烟台海普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普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瑞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杰,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宿舍2楼6门202号。 被告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刮拉瓶盖专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刮拉专利公司)、北京刮拉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刮拉公司)与被告烟台海普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公司)、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08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车文、徐钦澄,被告海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吴杰,被告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共同诉称,原告刮拉专利公司系一项名称为“防伪识别装置”(专利号为02810611.3)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并将该专利以排他许可方式授权原告北京刮拉公司使用。北京刮拉公司在家乐福公司处公证购买了酒精度分别为38%vol和52%vol的“国窖1573”酒各一瓶。在拆封52%vol酒时发现其瓶盖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1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撕开瓶盖外层的金属层后发现瓶盖生产厂家的“ ”标识。海普公司的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该标识极为相似。且第一被告在其网站上明确指出其为“国窖1573”生产卡式旋出铝塑组合防盗盖的事实。家乐福公司销售了安装有涉案侵权瓶盖的酒类,同样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海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的瓶盖产品;2、海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人民币;3、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海普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侵权瓶盖进行密封的酒类产品;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海普公司辩称,第二原告北京刮拉瓶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国窖1573的瓶盖并非我司制造;该瓶盖有些技术特征在原告的的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与原告的专利不同;原告权利要求一主要是功能性描述,不是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物与我方已有专利相同,与涉案专利不同,原告已经申请宣告原告涉案专利无效;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