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菲亚特奥托有限公司(FIAT AUTO S.P.A)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9-01-0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01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菲亚特奥托有限公司(FIAT AUTO S.P.A),住所地意大利托林诺。 法定代表人:Giorgio Fossati,该公司法律总监。 委托代理人:安晓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凯,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菲亚特奥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亚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石民五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菲亚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晓地,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庆忠、刘宏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菲亚特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长城精灵汽车的外观设计与上诉人的外观设计不近似,且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的误认,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外观设计专利,这是严重置本案事实于不顾,回避相关证据得出的错误认定。一、原审错误的不予认定《汽车外观与外观专利相近似程度调研报告》的效力。由于公证的疏忽,将“亚旭(上海)市场研究顾问有限公司”简写成了“上海亚旭市场研究公司”,但公证处已经予以更正,原审认为其身份真实性无法确定是明显错误的。即使名称写错,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也是错误的;二、错误的对(2007)京东证字第5702号公证书的效力不予认定。该公证书是对调研机构的调查全过程所作的一个现场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上诉人进行问卷调查活动的真实性。问卷调查所用的图片,用以证明上诉人进行问卷调查时所使用的材料,该图片的真实性与公证书的效力没有任何联系,更不会构成“公证所依据的图片”;三、错误的认定长城精灵汽车的外观设计与上诉人要求保护的外观专利设计不近似,一般消费者不会对长城精灵外观与上诉人专利外观产生误认。上诉人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一个立体、三维的外观设计,其独特特征最主要是源自其整体的三维造型,而不是单独的某个部位。原审法院还认为上诉人的照片有涂改,不能予以确认。但上诉人在庭审及代理词中反复阐述,这是上诉人特意做的“双盲”处理,目的是让调查员和受访人员偏见最小化,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综上,请求上级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并直接予以改判。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