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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与王品朝、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一分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9-0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675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 法定代表人肖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品朝。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所长。 原审被告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一分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东路。 负责人郑华理,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幸,该厂职员。 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因与王品朝、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一分厂(以下简称一分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三初字第024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依星、王品朝的委托代理人柏尚春、一分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品朝一审诉称:王品朝一直致力于汽车灯具的设计和开发,形成众多有关汽车灯具的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名称为“组合前照灯(6880)”,专利号为ZL03314215.7的外观设计专利深受客户欢迎,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2005年初,东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车灯产品。王品朝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在该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东港公司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王品朝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车灯产品。但此后东港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将侵权产品以较低价格销售给包括一分厂在内的许多客车制造企业,王品朝将东港公司、一分厂共同诉至南京中院,该院2006年7月判决东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王品朝专利权的产品。东港公司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06年11月判决维持原判,且诉讼期间东港公司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此后,东港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侵权产品,一分厂在明知东港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且法院已判决其停止销售含侵权产品的汽车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东港公司处购进侵权产品并安装在其制造的汽车上。东港公司、一分厂的行为给王品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东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销毁登载有侵权产品的宣传材料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一分厂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3、东港公司赔偿王品朝经济损失50万元;4、东港公司、一分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必要的调查取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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