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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与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太和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78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滨河路1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方玉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志红,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冬,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繁荣街130号。 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一村宏都路18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英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勤,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勇,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出生,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路矿业集团单身楼207号。 被告太和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辉。 原告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与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儒公司)、被告太和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保兴大药房)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志红、闫冬,被告冠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勤、张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和保兴大药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对其进行缺席判决。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名称为“穴位拔罐器”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0103555.X)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27日。本发明专利涉及的是一种穴位拔罐器,是通过抽气的方式来减少罐体内的气压差,然后利用内外气压差将拔罐器固定于人体上,同时利用了拔罐器内与人体内的压强差而实现疏通经络去除病痛的目的。具有方便、可调节和持久的特点。本发明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销售状况一直良好。 原告发现冠儒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侵犯了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原告于2008年1月15日在太和保兴大药房处购买到了由冠儒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北京冠儒负压罐”(12只装),原告的购买过程已由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公证。 原告将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也落入到了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内。原告认为冠儒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太和保兴大药房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冠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ZL00103555.X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北京冠儒负压罐”;2、太和保兴大药房停止销售侵犯原告ZL00103555.X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北京冠儒负压罐”;3、冠儒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包括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4、太和保兴大药房对冠儒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合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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