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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哈尔滨市龙川玻璃钢制品厂与哈尔滨市高强玻璃钢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5-0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564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2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龙川玻璃钢制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高强玻璃钢有限公司。 上诉人哈尔滨市龙川玻璃钢制品厂(以下简称龙川厂)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高强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强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川厂代表人王钰、委托代理人赵长江 ,被上诉人高强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秀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于凤滨于2003年6月12日申请,2004年1月28日获得ZL 03 3 468230果皮箱(足球式)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图为:右视图、主视图、左视图、后视图的主体分上下两部分,下半部为圆台体,上半部为落在圆台体上、底部为平面的足球体,上半部球体的直径与下半部圆台体的底部直径大致相等;俯视图为足球形。2008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取该专利年费1260元。 2004年1月30日,于凤滨与哈尔滨市高强玻璃钢制品厂签订《外观设计专利权使用协议书》约定:于凤滨无偿授予哈尔滨市高强玻璃钢制品厂使用ZL 03 3 468230果皮箱(足球式)外观设计专利,用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在无偿使用该专利过程中,如遇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侵犯该专利权,由哈尔滨市高强玻璃钢制品厂作为诉讼主体,负责有关侵权案件的诉讼事宜。2005年3月21日,哈尔滨市高强玻璃钢制品厂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哈尔滨市高强玻璃钢有限公司。 龙川厂于2008年7月4日开具的收据上记载:交款单位:李振红;金额:340元;收款事项:足球1个、蘑菇1个。收据上盖有龙川厂公章。高强公司举示龙川厂销售的被控专利侵权物照片为足球形果皮箱,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相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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