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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山宝宝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陈世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5-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222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宝宝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喜友,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菉溪路。 法定代表人宋郑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挥,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委托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陈世军。 中山宝宝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好公司)因与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孩子公司)、陈世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宝好公司委托代理人汤喜友,好孩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挥、孙仿卫到庭参加诉讼,陈世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孩子公司一审诉称:2000年12月20日,好孩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童车的轮毂”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6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0350020.9。好孩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陈世军销售宝宝好公司生产的“宝宝好”703-R双胞胎婴儿车带有与好孩子公司涉讼专利相似的车轮,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1、陈世军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宝宝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该产品的模具,赔偿好孩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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