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原告张智今与被告孟宪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6-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952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原告张智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显武、吴光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被告孟宪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兵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智今为与被告孟宪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智今的委托代理人贾显武和被告孟宪义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智今起诉称:原告于2007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语音时钟(苹果形YGH335)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8年5月21日授予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730170766.5,本专利至今有效。近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孟宪义大量制造、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2008年11月24日,原告委托他人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同时取得了样品费收据。经比对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名称为“语音时钟(苹果形YGH335)”、专利号为ZL200730170766.5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承担原告律师费1万元及公证费11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孟宪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没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承担法律后果。由于产品只进了300个,没有库存,所以不存在销毁产品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有关规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原告张智今要求销毁库存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也不合理。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有很大差别,并不落入原告的专利范围。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