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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李龙波与被告刘丽青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9-06-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135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李龙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显武,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光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被告刘丽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靖 原告李龙波与被告刘丽青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波的委托代理人贾显武、被告刘丽青以及委托代理人朱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龙波起诉称:2007年3月19日,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USB集线器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8年2月20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730131974.4,本专利至今有效。近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大量制造、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2008年11月24日,原告委托他人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同时取得了样品费收据。经对比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外观与原告专利相同,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义乌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原告依法取得了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严重侵害,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名称为“USB集线器”、专利号为ZL200730131974.4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及公证费人民币19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丽青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该涉案产品可以在义乌市场随意购买到,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有专利。被告只有销售涉案产品行为,并非生产者,且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