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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王桂兰与张传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9-05-0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699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文。 上诉人王桂兰因与被上诉人张传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知终字第6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桂兰的委托代理人赵明,被上诉人张传文的委托代理人马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张传文于2004年5月27日申请,2004年12月15日获得了ZL 2004 3 0015169.1米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米包装袋外观设计的主视图为:以黄色为基色的长方体米包装袋;上半部为较大的红色“皇贡”文字,其下为红色的“长粒香”文字,下半部为醒目的用黑色线条框出的白色“米”文字和背景图案,背景图案为红墙和浅红色琉璃瓦组成的宫殿、白色的石桥等。米包装袋两侧均为红色的“德田精品米 任你吃任你比”文字。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记载:1.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 2.请求保护色彩。2007年10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取专利年费1980元。2006年8月8日,张传文与延寿县联发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一、联发公司在经营粮食销售过程中使用张传文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米包装袋;二、联发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该包装袋,在联发公司使用期间,张传文不再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三、实施许可期限五年;四、本协议双方签字时生效。 王丹于2008年2月26日出具证言,内容为:2007年8月9日,延寿县顺发粮米加工厂(以下简称顺发加工厂)业主王桂兰找到黑龙江中米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米包装公司)要求印制皇宫长粒香米袋子。因中米包装公司发现其提供的米袋版样与联发公司皇贡长粒香米袋完全一致,对王桂兰提出异议后,对米袋图样进行了修改,共印刷皇宫长粒香米袋3万条左右,其中包括5公斤、10公斤、25公斤三种。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找到中米包装公司业务部,王丹曾通过电话找王桂兰,王桂兰说不会再往聊城发。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