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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徐州惠工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崔士强、顾文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B:采矿业 |
生效日期: | 2009-05-0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849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惠工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沈场化校宿舍1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志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士强。 委托代理人张茂军,江苏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顾文林。 委托代理人凌志勤。 上诉人徐州惠工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士强、原审被告顾文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惠工公司和原审被告顾文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凌志勤,被上诉人崔士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茂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士强一审诉称:2003年4月25日,崔士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名为“全封闭加强型矿车轮对”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6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3221507.X。该专利权至今有效。2005年5月、2006年5月顾文林以惠工公司名义从崔士强所开办公司徐州科信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购进62对矿车轮对专利产品,并说要送到有关煤矿试用。后崔士强了解到,顾文林利用惠工公司名义大量制造崔士强的涉案专利产品,并销售给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销售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产品名称:全封闭加强型矿车轮对;型号:QFJ-1;专利号:ZL03221507.X;徐州惠工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等。顾文林、惠工公司未经崔士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崔士强涉案专利产品,使用崔士强的专利号,侵犯了崔士强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崔士强曾与顾文林、惠工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终未达成协议。请求判令顾文林、惠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崔士强经济损失50万元。 惠工公司一审辩称:1、其制造、销售的全封闭加强型矿车轮对在外形、结构、润滑原料和装配工艺等方面与崔士强涉案专利有着实质的不同。在销售过程中,也没有在产品上粘贴崔士强的产品合格证。2、其销售的矿车轮对虽然使用同一型号,但是在结构上前后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并不侵犯崔士强的涉案专利权。3、其销售的涉案矿车轮对支出的成本较高,没有获得崔士强所述的利润。 顾文林一审辩称:其没有直接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