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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韩某某与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6-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57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1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伟军。 委托代理人张欢堂,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大叶公路7930号。 法定代表人蒋东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先富,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辉,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伟军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伟军的委托代理人张欢堂,被上诉人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先富、杨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韩伟军“装饰玻璃(城市印象镜条)”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0630038992.3。 2008年5月30日,原告经公证在被告公司处购买了包括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都市剪影”在内的十款玻璃。原告另于2008年7月29日对www.chinawellong.com网站宣传云朗玻璃的页面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图案均由错落分布的直线、实心和空心矩形等几何图形组成,抽象体现城市高楼的轮廓,两者的区别点在于:1、外观设计专利图案由两块镜条组成,而被控侵权产品为一块整体的玻璃;2、专利图案中有两条直线交错表现立体效果,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直线部分为单线;3、被控侵权产品图案上有空心小矩形图案,而专利图案中并没有类似形状的图案;4、专利图案与被告产品在几何图形的排列位置和直线线条走向上均不一致。 原告为诉讼共支付公证费用人民币2,050元(以下币种同)、律师费5,000元,原告购买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十款玻璃共计支付3,859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玻璃的整体性、图案的线条数目、走向和几何图形的形状、分布等方面均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两者并不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不构成近似。原告以两者为近似外观设计为由认为被告构成专利侵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伟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韩伟军负担。 判决后,韩伟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不近似的理由不充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设计图案的精神内涵是相同的,都是对城市道路和高楼的具有美感的抽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设计要点是相似的,图案都由直线和色块勾画而成;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能力来看,两者亦是相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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