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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H-D密执安公司诉被告北京哈雷商贸中心、李洋、李海君、北京路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727
文件页数:1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2KB
文件简介:原告H-D密执安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执安州48103,安阿伯,W.赫润街315号400房。 法定代表人LINDA A. HEBAN,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燕玲,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哈雷商贸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经理。 被告李洋,女,回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北京哈雷商贸中心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新民里17号。 被告李海君,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哈雷商贸中心监事,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123号。 被告北京路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平房路(北京运输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玉东,北京市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敏,北京市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H-D密执安公司诉被告北京哈雷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哈雷商贸中心)、李洋、李海君、北京路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得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D密执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冰、郑燕玲,被告路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玉东、丁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哈雷商贸中心、李洋、李海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H-D密执安公司诉称:H-D密执安公司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成为世界著名的摩托车设计制造商,是美国最强的五百家公司之一。此外,原告还提供许多相关外围产品和服务,包括服装、打火机等。“HARLEY-DAVIDSON”品牌自1903年在摩托车产品上使用以来,与发展过程中衍生的“HARLEY”、“哈利-戴维森”、“哈利”等文字商标及盾牌图形、鹰盾图形等商标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自1985年至今,H-D密执安公司已在第12类摩托车、第25类服装和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取得上述商标的注册。 被告哈雷商贸中心,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洋,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为李海君,以销售摩托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摩托车外围产品以及提供摩托车的维修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哈雷商贸中心未经授权,在其出售的衣服及包装上擅自使用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在展示中心的标牌及展厅内悬挂的牌子上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HARLEY-DAVIDSON”,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哈雷”与“哈利”均为原告“HARLEY”注册商标的中文音译,在中国原告的产品通常被称为哈雷摩托车,因此“哈雷”的指向性是特定的,是与原告及其产品唯一联系在一起的。被告哈雷商贸中心作为销售哈雷摩托车的销售商,将“哈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哈雷商贸中心是原告授权的经销商,其提供的销售和维修服务均经过了原告的授权和质量控制,具有明显的恶意,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李洋同时还是网址为“www.hmcchina.com”的“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网站的ICP 备案人和域名持有人。哈雷商贸中心与网址为“www.chrome-horse.com”的“汉马机车-中国北京”网站指向的北京汉马哈雷机车公司实为同一主体,也是“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网站的所有者。被告李海君还是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的主席,其曾注册并使用“harleybeijing.com”域名,网站名称即为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后该域名于2004年被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定为恶意注册并转移给原告H-D密执安公司。而且李海君经营的“哈雷-戴维森”摩托车专卖店和哈雷商贸中心曾被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李海君还曾为此向原告签署了停止侵权行为的承诺书。因此,李海君是涉案一系列侵权行为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哈雷商贸中心和李海君应对涉案两个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被告李洋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哈雷商贸中心通过上述两个网站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在网站中大量突出使用原告的涉案系列注册商标,引人误解其是原告授权的经销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哈雷商贸中心、李洋、李海君应停止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路得公司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甲3号门市店公证购买的哈雷商品开具了发票,其工作人员还提供了标注北京汉马哈雷机车公司的名片。因此,位于大黄庄甲3号的以“汉马哈雷”命名的门市店长期从事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路得公司的出现是被告采取虚化侵权主体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表现。因此,路得公司应与其他被告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且,路得公司还在店招上突出使用“哈雷”,侵犯了原告对“HARLEY”和“哈利”等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四被告的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被告哈雷商贸中心、李洋、李海君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和侵权商标标识,被告哈雷商贸中心停止使用并变更含有“哈雷”字样的企业名称;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路得公司辩称:第一,路得公司与“汉马哈雷”是两个不同的单位,但二者的经营地点同在北京运输公司院内,故路得公司为其代开了涉案人民币229元的发票。路得公司对于“汉马哈雷”的行为是否侵权并不知情,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原告在取证过程中,曾3次购物进行证据保全,只有最后一次是路得公司代开了发票,路得公司并未持续为“汉马哈雷”提供帮助;第二,“汉马哈雷”销售、路得公司代开发票的摩托车模型是从美国进口的真品而非侵权产品,因此“汉马哈雷”销售该模型的行为并未侵权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路得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第三,“哈雷”二字系江苏赤兔马有限公司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摩托车”的商标,原告并不拥有“哈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哈雷商贸中心于2002年成立,其在店招中使用“哈雷”早于原告经销商的设立时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路得公司于2005年成立,晚于“汉马哈雷”的成立时间,路得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与“汉马哈雷”在店招中使用“哈雷”无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路得公司与其他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对其他被告实施的行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即使法院认定其他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路得公司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路得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被控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工商查询的哈雷商贸中心经营情况,哈雷商贸中心自2002年至2006年的营业额总和不到人民币30万元,其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即使哈雷商贸中心的行为构成侵权,其营业额对原告的影响也很小,且原告的经销商于2006年才在中国设立,因此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路得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哈雷商贸中心、李洋、李海君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的举证、质证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H-D密执安公司于1985年6月15日取得“HARLEY-DAVIDSON”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2853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经续展,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5年6月14日止;于1990年12月30日取得“HARLEY-DAVIDSON”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388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等,经续展,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0年12月29日止;于1997年7月7日取得“HARLEY-DAVIDSON”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4609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摩托车玩具模型、微型摩托车复制品等,经续展,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7月6日;于2000年9月14日取得“HARLEY-DAVIDSON”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45750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车辆的保养和修理等。 H-D密执安公司于2001年1月21日取得“HARLEY”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1128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摩托车等;于2006年8月21日取得“HARLEY”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896233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汽车摩托车保养和修理等。 H-D密执安公司于2000年11月14日取得“哈利”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7359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于2001年1月21日取得“哈利”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1128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摩托车等。 H-D密执安公司于2000年9月14日取得“哈利-戴维森”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45749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车辆的保养和修理等;于2000年10月14日取得“哈利-戴维森”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5745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于2001年1月21日取得“哈利-戴维森”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1127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摩托车等。 H-D密执安公司于1989年7月30日取得盾牌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5671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经续展,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09年7月29日止;于1989年9月20日取得盾牌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170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鞋,经续展,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09年9月19日止;于2000年9月14日取得盾牌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45748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车辆的保养和修理等;于2001年1月21日取得盾牌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1127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摩托车等。 H-D密执安公司于1996年8月7日取得带有“HARLEY-DAVIDSON”文字的盾牌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6012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等。经续展,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8月6日止。 H-D密执安公司于2000年12月21日取得带有“HARLEY-DAVIDSON MOTOR CYCLES AN AMERICAN LEGEND”文字的鹰盾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9335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 H-D密执安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取得带有“HARLEY-DAVIDSON MOTOR CYCLES”文字的盾牌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89633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吸烟用打火机等。 H-D密执安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材料证明该公司及其“HARLEY-DAVIDSON”系列商标在全世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商标和商号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H-D密执安公司在美国及世界各国注册“HARLEY-DAVIDSON”系列商标的注册证明;H-D密执安公司2005年年报、百年广告图片集、介绍其百年历史发展的光盘和宣传册;2002年1月7日《福布斯》杂志对“HARLEY-DAVIDSON”的相关报道;1999年第4期《交通世界》杂志刊载的《哈雷?大卫逊的秘密》彩页故事,其中将H-D密执安公司及其产品称为“哈雷?大卫逊”或“哈雷”,并称“哈雷?大卫逊已经成为像麦当劳、可口可乐一样世界级品牌形象的一部分”;1999年第9期《中国汽车画报》刊载的《京城名摩谱》,该文介绍了“哈利?戴维森”摩托车;2001年10月4日《中国汽车报》刊载的《实力的象征》一文,其中报道美国《摩托车世界》杂志评选世界十佳摩托车统计汇总中包括“哈利?戴维逊”,该文配图中文字为“哈雷?戴维逊”;2003年第9期《看世界》刊载的《风驰电掣:哈雷的快感》一文,该文将H-D密执安公司及其产品称为“哈雷?戴维森”,并对其发展业绩进行了报道;2004年第2期《摩托车趋势》杂志封面故事《李亚鹏:情意有独钟》以及《征服世界的美国摩托车——哈雷-戴维森》,上述文章将H-D密执安公司的产品称为“哈雷”并对其发展历史进行了介绍; 商业周刊网站刊载的“HARLEY-DAVIDSON”获2003、2005、2006年度全球100个最佳品牌的相关报道;新浪网、全球CEO网刊载的关于原告在“《亚洲华尔街日报》/《财经》200强”排行榜上在参评的顶尖跨国企业中列第89位以及“Harley-Davidson哈雷戴维森(摩托)”在“福布斯奢侈品牌排行TOP20”榜中列第2位等内容的报道;《青草》杂志网络版、人民网、时尚网、国际品牌咨询网、新华网、网易网、群策网、环球财经网、汽车摩托车网、美国产品发展和管理协会网站、南方种业网、商务周刊网、中国SUV网、上海新闻网、网址为“www.catalystwomen.org”和“www.greenworks.tv”的网站刊载的《哈雷:风驰电掣100年》、《历经沧桑百年 承载爱国激情 哈雷摩托车带着美国向前冲》、《轰鸣百年的哈雷》、《十大值得驾驭的铁马》、《“哈雷摩托”百年传奇》、《哈雷戴维森博物馆发布设计图》、《连续21年的增长奇迹 哈雷戴维森公司公布2006年业绩报告》、《Harley-Davidson第一季盈余符合预期》、《全球市场需求强劲 哈雷机车Q1季盈余攀升15%》、《杰出创新企业奖》、《哈利车队飚到广州》、《哈雷抢滩中国市场》、《一等就是30年——哈雷重返中国的前前后后》、《哈雷文化有多贵》、《哈雷戴维森亮相上海演绎另类精彩》、《哈雷戴维森首度亮相上海车展》等相关报道,其中包括对H-D密执安公司的发展历史及哈雷-戴维森摩托车所蕴含的文化等介绍、该公司获得相关奖项的情况以及该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相关情况。 哈雷商贸中心于2002年9月6日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洋,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4号。哈雷商贸中心的股东为李洋和李海君,其中李洋担任哈雷商贸中心经理,李海君为哈雷商贸中心监事。 经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潘一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于2006年6月22日对网址为“www.chrome-horse.com”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6)长证内经字第6212号公证书。其中网站首页包括“汉马机车 美国哈雷-戴维森摩托车全系列产品专业销售服务机构”、“FOR HARLEY-DAVIDSON? MOTORCYCLE RIDERS in CHINA SINCE 1993”等内容,其中“HARLEY-DAVIDSON”字体较大;点击进入相关网页,包括“SERVICE HARLEY-DAVIDSON MOTORCYCLE RIDERS SINCE 1993”、“中国唯一哈雷-戴维森摩托车进口商 自1993年开始,为中国的客户提供哈雷-戴维森(HARLEY-DAVIDSON)品牌全系列产品,包括摩托车、零配件、改装件、服装服饰、用品、收藏品;以及哈雷机车维修、保养、改装、文化交流……等诸多服务”等内容,网页上的图片显示使用了“FOR HARLEY-DAVIDSON? RIDER”、“HARLEY-DAVIDSON”标牌;网页上还包括“网站链接-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www.HMCchina.com>>中国唯一的哈雷-戴维森[HARLEY- DAVIDSON]摩托俱乐部”字样;网页上标注“中国北京汉马机车公司展示中心”的地址为“中国北京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4号电话85825566”,“中国北京汉马机车公司维修中心”的地址为“中国北京朝阳区大黄庄甲3号”,网页下方还标注有“中国北京汉马机车公司”字样,并标注与“中国北京汉马机车公司展示中心”地址及电话等相同的信息;该网站《机车中心》栏目页面上还使用了带有“HARLEY-DAVIDSON MOTOR CYCLES”文字的盾牌图形标识,点击该栏目下的“2006年哈雷车款”,进入网址为“http://www.harley-davidson.cn”的页面。该页面左上方有“HARLEY-DAVIDSON CHINA哈雷戴维森中国”字样、“哈雷戴维森”及带有“HARLEY-DAVIDSON MOTOR CYCLES”文字的盾牌图形标识,还包括“美国第一摩托车品牌哈雷戴维森 中国内地首家授权经销商在北京正式开业!”等内容;点击“2005年哈雷车款”进入的页面上方也标注带有“HARLEY-DAVIDSON MOTOR CYCLES”文字的盾牌图形标识;在哈雷服饰展示中心页面上,有“美国哈雷戴维森服饰中国大陆地区进口公司”字样,同时使用了悬挂有“HARLEY-DAVIDSON”标牌的图片;该网站还发布有《重要声明》,称“近期,北京汉马机车公司和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接获多次车迷及会员来电来信咨询。目前国内某些公司假借美国哈雷-戴维森摩托车公司或冒充其代理机构名义,进行哈雷摩托车推销业务。为谨防车迷上当受骗……请在交易时仔细确认和检查以下必备法律文件及真伪情况……”;点击该网站主页的“俱乐部”,进入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网站。经查,域名“chrome-horse.com”的注册者和管理者为李庆田,注册者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4号。ICP备案号为京ICP备05010002号,ICP单位全称为“李庆田www.chrome-horse.com”;网站首页URL为“www.chrome-horse.com”。另查,北京汉马机车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成立。 经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潘一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对网址为“www.hmcchina.com”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6)长证内经字第6213号公证书。其中该网站首页包括“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Only HARLEY-DAVIDSON? MotorCycle RIDERS CLUB in CHINA SINCE 1993”,“中国唯一的哈雷-戴维森摩托车俱乐部”等内容,其中“汉马哈雷”、“HARLEY-DAVIDSON”和“哈雷-戴维森”字体较大;首页下方还标注中国北京汉马机车文化公司为赞助机构,点击该页面下方的“CHROME-HORSE.COM汉马机车”,进入网址为“www.chrome-horse.com”的页面。该网站《北京汉马哈雷机车公司五环展厅新址开幕典礼》页面上载明地点为北京朝阳区大黄庄甲3号,电话为85751726;该网站亦包括《郑重声明》,其相关内容与前述网址为“www.chrome-horse.com”的网站上发表的《重要声明》的内容相同;该网站《联络处》栏目中包括“购买哈雷产品:>>>进入北京汉马机车公司”的链接,并标明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的邮政地址为“中国北京朝阳区大黄庄甲3号”。经查,域名“hmcchina.com”的注册者和管理者为李洋,ICP备案号为京ICP备05008954号,ICP单位全称为“李洋www.harleybeijing.com”;网站首页URL为“harleybeijing. com hmcchina.com”。另查,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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