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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养生花酒业有限公司、许海观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1-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6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原告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军,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智达,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养生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琴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庆,江苏苏州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海观。 原告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养生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花公司)、许海观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养生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海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诉称:其系一家大型的黄酒生产企业,所拥有的注册商标“金枫”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金枫”牌黄酒也多次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名优食品,其瓶贴从1996年就开始使用,瓶贴上印有“金枫”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间绿色底色上印有红色文字“上海黄酒”,周边印有植物形状的红色花边。2008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养生花公司生产的“养生花”牌上海黄酒在上海地区销售,该黄酒酒瓶的瓶体上印有“金枫”字样,底部印有原告的“金枫”图文组合商标;同时,被告养生花公司使用的瓶贴和原告“金枫”牌上海黄酒的瓶贴相近似,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原告认为,被告养生花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2008年6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许海观经营的金山区廊下镇海浪商店(以下简称海浪商店)处购得上述“养生花”牌上海黄酒1瓶。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养生花公司停止使用印制有原告“金枫”字号和“金枫”牌注册商标的酒瓶,停止使用与原告“金枫”牌上海黄酒瓶贴相近似的瓶贴,并全部回收、销毁市场上使用上述侵权瓶贴和酒瓶的黄酒;2、被告养生花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养生花公司赔偿原告包括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500元等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被告许海观停止销售使用上述侵权瓶贴和酒瓶的黄酒。 被告养生花公司辩称:涉讼商标原由上海枫泾酒厂注册,作为新设立企业的原告取得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只是以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形式,并未经过合法的转让手续,故原告无权对“金枫”商标主张权利;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养生花公司生产的;酒瓶与酒不是类似商品,酒瓶上也可以独立使用商标,即酒瓶上的商标只是代表酒瓶的生产者,并非表示酒的来源,而且原告提供的侵权产品标贴上已清楚地表明了酒的生产者。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海观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1982年12月30日,上海枫泾酒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商标核发的第167956号商标注册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即各种酒。 1993年8月19日,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将上海枫泾酒厂变更为上海金枫酿酒公司,原枫泾酒厂仍保留,属公司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2000年9月,上海金枫酿酒公司以企业改制为由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 ”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 2003年1月、2006年1月,“ ”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3年。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先后将“金枫牌黄酒”推荐为1999年度上海名牌产品、2002年上海名牌产品100强之列、2004年度上海名牌产品、2007年度上海名牌。2006年8月,“金枫黄酒”还荣获了上海市食品协会、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颁发的上海名优食品证书。 原告生产的“上海黄酒”瓶盖、瓶底和瓶贴上均使用有“ ”商标,酒瓶的瓶颈与瓶身中间部位凸显有“金枫”或“金枫酒业”字样;瓶贴的绿底色周边以稻穗状红色边包围,“上海黄酒”四个较大的红字印在瓶贴正中偏上位置,瓶贴下方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也均为红色字体。 2008年6月1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智达来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大街97号海浪商店,购得“养生花”牌上海黄酒1瓶。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对所购黄酒予以贴封。 公证购得的黄酒瓶盖和瓶贴上方均印有“养生花”及其?标识,酒瓶的瓶颈与瓶身中间部位凸显有“金枫”字样,瓶贴下方印有被告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该酒的瓶贴与原告的“上海黄酒”瓶贴相比,两者均以绿底色和红色为主色调,图文的布局基本相同,瓶贴正中偏上位置的较大红字“上海黄酒”的字体亦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前者绿底色周围的红色波纹边较之后者的稻穗状红色边更为简洁。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500元、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著名商标证书》、名优证书、(2008)沪卢证字第153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以及被告养生花公司提供的有关上海枫泾酒厂、上海金枫酿酒公司和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讼“ ”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次续展,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原告依合法变更程序于2003年3月成为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相关证书表明,“ ”商标自2003年起至今连年是上海市著名商标,金枫牌黄酒也屡次获得名牌或名优食品等殊荣,故原告生产的“ ”黄酒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原告的“金枫”字号亦应当属于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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