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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四邻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2009-04-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271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家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伟,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武,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15号奥园世贸大厦B座18/19/20楼。 法定代表人姚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树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四邻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2号院省旅游局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家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龙公司)、河南省四邻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正龙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白家公司使用“白家”未注册商标、四邻公司销售使用“白家”未注册商标的系列方便粉丝商品,侵犯了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2、白家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包装上使用和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近似的“白家”未注册商标。3、四邻公司停止销售使用“白家”未注册商标的系列方便粉丝商品。4、白家公司与四邻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于2008年1月31日做出(2008)郑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后,白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伟,正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树华、高华到庭参加诉讼,四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12日,河南省粮食厅粮油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食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 ”商标,于2001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该商标为“白”和“象”两个汉字组成的文字商标,两个汉字的组合方式是上下排列,字体属行楷、舒体;商标注册证为第150619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挂面、豆沙、谷类制品、面粉、面条等。类似群组为3007、3008、3009、3011。 正龙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4日,经营范围为白象牌系列方便面、调味料、面粉、挂面的研究、生产与销售等。粮油食品公司出具证明认可于正龙公司成立时即许可其使用涉案“白象”商标,2004年5月7日,粮油食品公司将核准注册的“白象”商标转让给正龙公司。正龙公司白象系列方便面产品销售量、宣传费用及纳税额均逐年递增。截至2006年底,正龙公司在全国设立了9个从事方便面生产的分子公司,上述生产企业均被授权使用第1506193号“ ”商标。销售市场遍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至2006年销售收入已达人民币2,351,550,376.01元、广告费支出达43,316,983.25元。白象牌方便面在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3年在全国方便面行业中规模效益、生产能力及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三。2006年10月,正龙公司的“白象”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川雅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文字商标,“白家”商标为“白”和“家”两个汉字组成的文字商标,两个汉字的组合方式是上下排列,字体属行楷、手写体。申请号为:4805951,申请类别为30类:粉丝(条);调味品等。类似群组为3012、3016。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5年10月25日向四川雅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核发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该申请。白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9日,诉讼中,白家公司认可其经四川雅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可于2005年底开始在方便粉丝产品上使用涉案“白家”商标。 2007年10月26日正龙公司代理人在四邻公司郑州市顺河路2号四邻便利商店购买到白家公司生产的“白家”方便粉丝,该种产品使用的为“ ”商标。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正龙公司的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07)郑黄证经字第4573号公证书。此后正龙公司还在郑州市正道花园负一层超市、紫荆山百货大楼一层金水快捷超市、左右间东风路店等处购买到白家公司使用上述“白家”商标的方便粉丝产品。正龙公司认为白家公司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上所使用的“白家”商标,侵犯了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原审诉讼中,正龙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委托上海联恒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白家”和“白象”商标的认知度及混淆误认比例进行调查,该公司在对100个普通消费者随机抽样调查后出具的《商标识别研究报告》显示:“白象”商标的认知率很高,而且其中有68%的受访者将“白家”商标误认为“白象”商标;有78%的受访者认为“白家”商标与“白象”1506193号商标有关联性。上述随机抽样调查过程经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并出具(2008)郑黄证经字第60号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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