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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420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7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莘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其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进,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春其,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井镇沙头菱塘第二工业区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小松纪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江涛,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铃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铃木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25日、200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州铃木公司委托代理人曲进、袁春其,被上诉人深圳铃木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二审期间,案外人SEC电梯株式会社就本案所涉“铃木”商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属诉讼,因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侵权认定有重大影响,本院依法于2007年11月31日作出(2006)苏民三终字第015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8年12月4日,本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铃木公司一审诉称:深圳铃木公司成立在先,且在江苏省吴江市亦设立了分公司。在此情况下,苏州铃木公司仍然以“铃木电梯”作为其企业名称,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侵犯了深圳铃木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故请求判令:1、苏州铃木公司停止使用“铃木电梯”名称、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侵权行为;2、苏州铃木公司赔偿深圳铃木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3、苏州铃木公司赔偿深圳铃木公司律师费用6万元及调查费用、合理差旅费用13715.25元;4、诉讼费用由苏州铃木公司承担。 苏州铃木公司一审的主要答辩:苏州铃木公司与深圳铃木公司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其“铃木”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未侵犯深圳铃木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苏州铃木公司是“铃木”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并未损害深圳铃木公司的权益。请求驳回深圳铃木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经审理查明: 深圳铃木公司是SEC电梯株式会社(日本国)于1999年6月30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登记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电梯及相关配件、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电梯安装。后深圳铃木公司在2004年3月8日、2005年5月26日经两次股权转让,现变更为(日本东京都)株式会社总合开发研究所独资经营企业。 SEC电梯株式会社于2000年6月7日、7月7日注册了“铃木”中文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406730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电梯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和第141805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电梯(滑雪运送机除外),电梯(升降机),升降设备,自动梯,可移动楼梯(自动扶梯),移动楼梯(滚梯))。2004年6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SEC电梯株式会社将上述 “铃木”商标转让给酒井建国。2004年4月27日,酒井建国与深圳铃木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将上述两个“铃木”商标许可深圳铃木公司独占使用。2006年3月28日,经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公证,酒井建国以许可声明及声明的方式许可深圳铃木公司自酒井建国取得上述“铃木”商标所有权之日起得以在中国境内使用该两“铃木”商标并在商标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铃木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在武汉、长春、西安、海口、北京、上海、重庆、广州、苏州等四十余座城市设立办事处和分支机构,并与全国二十六家代理商签订了电梯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等事项的代理协议。2005年5月,深圳铃木公司获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为扩大公司及其品牌的知名度,深圳铃木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并在《中国质量与品牌》、《中国精品房地产》、《电梯》等报刊,新华网、中国会展网等公共网络及中央电视台2套《商桥》栏目以多种形式对其公司及铃木电梯产品进行了宣传。2003年12月,深圳铃木公司被北京设备管理协会电梯专业委员会授予“2003年度先进单位”;2004、2005年度,获中国技术监督举报协会“重质量、守信用优秀企业”称号;2005年1月,“SEC”、“铃木”牌电梯系列被授予“中国电梯十大影响力品牌”称号;2005年3月,被授予“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2005年11月,被中国信誉论坛组委会推选为“中国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单位”;2006年1月,被授予“2006年度中国建设系统信用?商誉AAA级单位诚信建设十大杰出贡献单位”称号;2006年1月,“铃木”电梯获第二届(2005年度)“中国电梯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称号;2006年3月,获中国质量诚信促进会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AAA级质量诚信会员”荣誉; 2006年4月,“铃木”牌电(扶)梯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和“中国十大知名畅销品牌”。 另,2001年9月8日,深圳铃木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苏州市瀛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分公司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后者以承包方式经营深圳铃木公司在江苏省吴江市投资设立的分公司,承包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其根在该合同中签字,其后深圳铃木公司于2001年11月8日在江苏省吴江市设立了深圳铃木公司苏州分公司,根据该分公司于2003年2月27日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实际住所即位于吴江市芦墟镇莘园路6号。 苏州铃木公司系由苏州佰健势电梯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03年5月14日注册成立,住所地在吴江市芦墟镇莘园路6号。原投资人为苏州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国泛洋集团,其中,苏州伟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即为王其根;2006年2月,苏州伟达电梯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的苏州佰健势电梯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与SEC电梯株式会社,并将苏州佰健势电梯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现在的苏州铃木公司;2006年3月,美国泛洋集团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与苏州伟达电梯有限公司,故现在的苏州铃木公司由苏州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SEC电梯株式会社投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立体停车库及其成套配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及维修服务。 2006年4月13日,深圳铃木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苏州铃木公司的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ec.info)进行了证据保全,其中,在网页的首页、产品样本、在线求购、工厂位置等页面均标注有“欢迎购买铃木电梯”及“SEC铃木电梯”字样。此外,在苏州铃木公司的产品宣传册首页,均用黑体字标明“SEC铃木电梯”。 2006年3月期间,全国各地计十三家代理商、办事处致函深圳铃木公司,询问苏州铃木公司与深圳铃木公司是否同一投资商、同一品牌,双方是否有何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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