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阿曼瑞卡纳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奔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公司、上海奔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奔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19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原告阿曼瑞卡纳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曼彻斯特市阿德维克格林北区太泽罗大厦B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史蒂夫?唐纳德森,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文辉,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128-1-2号。 被告上海奔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03-24号。 负责人廖继云,经理。 被告上海奔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299号第二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瑜,经理。 被告奔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299号第9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富友(LIM VIRGILIO),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树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红,女,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11号楼408号。 原告阿曼瑞卡纳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曼瑞卡纳公司)诉被告上海奔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上海奔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灿公司)、奔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趣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曼瑞卡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易文辉,被告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奔灿公司、奔趣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树启、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曼瑞卡纳公司诉称:“Bench.”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即服装、围巾、衬衫等,原告通过受让方式获得该商标的相关权利。后原告发现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在北京嘉茂购物中心三层经营的“奔趣Bench_BODY”专卖店销售标识与“Bench.”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装,并在该专卖店的店头使用“奔趣Bench_BODY”商标,在销售服装的包装纸袋上使用“奔趣Bench_BODY”商标,在北京嘉茂购物中心三层的开放式购物指南牌上使用“Bench_BODY奔趣”、“Bench_BODY”商标。鉴于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系奔灿公司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奔趣公司为涉案服装的经销商,故原告起诉要求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奔灿公司、奔趣公司停止侵权,包括:1、停止销售任何带有“Bench GLOBAL BRAND” 、“Bench Clothing Lifestyle” 、“奔趣Bench_BODY” 、 “Bench Clothing+Lifestyle” 、“ bench_BODY” 、“Bench/”商标的服装;2、撤除北京嘉茂购物中心三层03-24号经营的“奔趣Bench_BODY”专卖店的店头;3、停止使用“奔趣Bench_BODY”商标的服装包装纸袋,清除在北京嘉茂购物中心三层的开放式购物指南标牌上使用“Bench_BODY奔趣” 、 “ bench_BODY”商标。 被告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奔灿公司、奔趣公司辩称:奔趣公司系菲律宾共和国舒英公司(SUYEN CORPORATION)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开办的进口经销其服装的企业,奔灿公司及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均系舒英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舒英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服装制造的大型企业。“bench”系列商标标识为舒英公司首创,自1987年开始使用,完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的合法性与显著性。自1993年起,舒英公司在菲律宾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及地区核准注册“bench”系列商标。舒英公司已经使用“bench”系列商标标识多年,其标示“bench”商标的产品为相关消费者熟悉知晓,在全球范围知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舒英公司曾于1993年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以“bench”为标识的商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舒英公司申请的“bench”标识与在先注册的第342318号 “BenChi”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舒英公司的申请。现在阿曼瑞卡纳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Bench.”是该公司2006年2月28日从嘉兴美最时时装有限公司受让获得,非该公司自创的商标。而且嘉兴美最时时装有限公司在持有“Bench.”商标的阶段与舒英公司的经销商同处于上海商圈,同时嘉兴美最时时装有限公司持有“Bench.”商标的阶段并未使用过该商标,使其成为“空壳商标”。该商标受让给阿曼瑞卡纳公司后,该公司也未使用过该商标。由此可见,嘉兴美最时时装有限公司抢注舒英公司“Bench.”商标的意图非常明显,为此舒英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撤销申请。 2004年,舒英公司许可奔趣公司、奔灿公司及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使用其已在先使用并在多个国家注册的“bench”系列商标,被许可使用的“bench”系列商标还包括“奔趣bench BODY”、 “奔趣”、 “bench BODY”、 “红奔趣”、“RED BENCH”、“BENCH LIFESTYLE”等。奔趣公司、奔灿公司及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使用“bench”系列商标的行为合法有效。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奔灿公司、奔趣公司合法进口经销标示“bench”系列商标的商品,未对阿曼瑞卡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舒英公司所生产的商品均标明产地为菲律宾。同时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奔灿公司、奔趣公司也标示了舒英公司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注册的(国际分类第25类)“奔趣bench BODY”、 “bench BODY”等标识,完全可以与相同商品的不同生产厂商相区分,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认。2005年10月27日,舒英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申请注册“奔趣bench BODY”和“奔趣”等商标(第25类)。此前,舒英公司在第35类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bench BODY”商标。在第25类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红奔趣”、“RED BENCH”、“BENCH LIFESTYLE”等系列商标。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奔灿公司、奔趣公司属于舒英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办的企业,以舒英公司产品专卖店的形式经销舒英公司产于菲律宾共和国的服装。基于舒英公司对阿曼瑞卡纳公司指控侵权的商品拥有合法权利,被控侵权商标标识早已在先使用,而且未超出未注册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故奔灿公司望京分公司、奔灿公司、奔趣公司认为,阿曼瑞卡纳公司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撤销原告持有的“Bench.”商标。 经审理查明:“Bench.”是由嘉兴美最时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1346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服装),童装,鞋,帽子,手套(服装),围巾,衬衫,风衣,茄克(服装)。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嘉兴美最时时装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阿曼瑞卡纳公司。在“Bench.”商标注册后,嘉兴美最时时装有限公司及阿曼瑞卡纳公司销售了带有该商标的服装。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