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广东自由鸟服装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朗婷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5-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409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自由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环镇西路工业村前座。 法定代表人刘瑞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尚真,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步行东街4号楼113号。 法定代表人成海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朗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陇海步行街东4号楼一层1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自由鸟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自由鸟公司)、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朗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知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尚真,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海霞及委托代理人陈自忠,朗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自由鸟公司一审诉称:其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专门生产销售“自由鸟”品牌服装的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有400多家自营专卖店和特许经营专卖店,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1997年以来,广东自由鸟公司的“自由鸟”商标多次以文字、文字图形组合的形式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2008年3月5日,广东自由鸟公司特许连云港市客户李军在连云港市特许经营“自由鸟”服装,在李军装修筹备开业期间,广东自由鸟公司发现朗婷公司在离李军店铺不足50米的距离内经营其他服装,但以“自由鸟”注册商标作为店面招牌,并使用了含有“自由鸟”内容的服饰专卖店专用票据及印章。为此,广东自由鸟公司委托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向朗婷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同时也向连云港市工商局就其侵权行为进行了举报。但是朗婷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及被举报后,不但不停止侵权行为,反而于2008年4月7日在同一店铺地址恶意注册登记“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公然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和朗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广东自由鸟公司造成了经济上和声誉上的严重损失。请求判令:1、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和朗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字号且拆除含有“自由鸟”内容的店面招牌;2、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和朗婷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0元;3、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和朗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一审答辩称,其“自由鸟”店牌是1996年经工商登记依法取得的,享有在先使用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东自由鸟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朗婷公司一审答辩称,其公司的办公地点是租用“自由鸟”店铺的场所,所以“自由鸟”的店名与其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东自由鸟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是:1、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和朗婷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广东自由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如果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和朗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广东自由鸟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损失的依据是什么? 一审法院查明: 广东自由鸟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主要从事服装等生产销售。1991年12月30日,瓯海县藤桥服装鞋革三厂申请注册了“自由鸟”文字及图商标,注册证为第577795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1995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为番禺市大岗镇瑞兴制衣厂;2001年7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29日;2002年1月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又变更商标注册人为广东自由鸟公司。 1997年9月28日,番禺市大岗镇瑞兴制衣厂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自由鸟”文字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1113425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游泳裤,男式游泳裤,雨衣,皮带(服饰用),帽,手套,袜,领带,领花,领结;2002年1月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广东自由鸟公司;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 2003年1月14日,广东自由鸟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自由鸟”文字加“Free Bird”英文加羽毛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2002245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游泳衣;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蓬);化妆舞会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截止)。2006年1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广东自由鸟公司《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第2002245号商标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05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给广东自由鸟公司《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证明Free Bird、自由鸟牌系列休闲服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免检,免检有效期三年。此外,广东自由鸟公司亦对“自由鸟”品牌服装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 2008年3月,广东自由鸟公司特许连云港市客户李军在连云港市特许经营“自由鸟”品牌服装(其经营场所离“自由鸟”店铺相距约50米),发现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和朗婷公司将“自由鸟”作为其店铺匾牌使用,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向连云港市工商局进行了举报,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996年3月20日,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颁发连新个字A-0866号营业执照,载明:名称,新浦区自由鸟服饰店;地址,新浦民主东路155号;负责人,成海霞;资金数额,伍千元;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主营服装;经营方式,零售;经营期限,至1999年12月30日止。2007年9月6日,由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加盖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上载明注销登记原因:因扩大经营延续为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特申请注销新浦区自由鸟服装店营业执照,并标明营业执照正付本已收回。 2008年3月3日,朗婷公司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清新,经营项目为服装、鞋帽、日用小饰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建筑装饰装璜材料等,住所为连云港市新浦区步行街东4号楼一层113号。 2008年3月11日,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载明“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名称预先登记已经核准。同年4月7日,连云港自由鸟公司正式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成海霞,经营项目为服装、鞋帽、饰品销售,住所为连云港市新浦区步行东街4号楼113号。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在其店铺招牌、门楣、收银台后面墙面上均使用中文“自由鸟”三个字,在其销售票据上有“自由鸟服饰专卖店专用发票”字样。同年8月29日,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名称与“连云港市新浦区自由鸟服饰店”名称近似,因均为成海霞投资,可以延续使用。 一审庭审中,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海霞陈述朗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清新是其母亲,其店铺中并不出售“自由鸟”品牌服装,所售服装的品牌是“红迪丝”与“朗婷儿”。 一审庭审后,连云港自由鸟公司根据当地工商部门的整改意见已将店铺匾牌由“自由鸟”更改为“连云港市自由鸟服装公司”,门楣、收银台后面的墙面上的“自由鸟”三个字均已消除,并提供相关照片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