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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秋、任振祥、湖南广大环球家俱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5-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509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晚安家居公司)因与被告张金秋、任振祥、湖南广大环球家俱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家俱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阳伟勇、林锋、被告张金秋委托代理人莫杨、被告任振祥委托代理人任振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环球家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晚安家居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86年,是我国著名床垫、软床等家居系列产品生产商,生产的“晚安”床垫商品是我国十大知名床垫之一、国家免检产品。原告2001年12月21日取得对第1685000号 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弹簧床垫、床垫、家具、床等商品项目上,经过长期大力推广使用,原告 注册商标连续几届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且于2008年3月被国家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过保护。原告在床垫、软床等商品上使用的 商标在相关公众当中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环球家俱公司销售的“百年红晚安”床垫商品系被告张金秋成立、经营和被告任振祥实际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生产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自成立以来就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百年红晚安”商标或突出使用“晚安”商标的床垫、软床产品,并建立网站(网址:www.fshuaweimei.com)及印刷宣传册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百年红晚安”商标或突出使用“晚安”商标的床垫商品,现已销往湖南、广东、广西、江西、云南、福建、浙江等省份。被告张金秋、任振祥作为湖南常德澧县人,被告环球家俱公司作为湖南的家具销售企业,对原告及其 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可能不知晓,主观上属于恶意,客观上被告不但生产与原告相同的床垫、软床商品,而且擅自在床垫等家具类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 商标相近似的“百年红晚安”商标或“晚安”商标。被告的上述行为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侵犯原告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宣传等使用“百年红晚安”商标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包装、装潢、宣传册等,关闭网站(网址:www.fshuaweimei.com)或删除网站(网址:www.fshuaweimei.com)有关“百年红晚安”的相关内容;(2)被告张金秋、任振祥向原告晚安家居公司赔偿50万元;(3)被告张金秋、任振祥承担原告晚安家居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6万元;(4)被告张金秋、任振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户籍登记资料及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工商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3、授权书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俱厂订单,证明被告任振祥是龙江镇花为媒家俱厂的实际经营人。 4、环球家俱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保修单(送货单),证明被告环球家俱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商标侵权行为地在长沙。 5、第1685000号 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于2001年12月21日取得了第1685000号 商标专用权。 6、原告生产的晚安牌床垫被认定为湖南省名牌、国家免检产品证书。 7、原告的 注册商标连续几届被评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的证书。 8、国家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08)第26号关于认定“晚安Goodnight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 证据6、7、8证明原告使用在床垫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9、(2008)长证内字第6200号公证书。 10、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印制的产品宣传册 。 11、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的网站(网址www.fshuaweimei.com)的打印页。 证据9、10、11证明环球家具公司在长沙销售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生产的“百年红晚安”床垫商品;被告在印刷的宣传册和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的网站(网址www.fshuaweimei.com)上使用“百年晚安”商标或突出使用“晚安”商标的床垫、软床商品。 12、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门市部偷拍的《录音录象视听资料》(光碟)。 13、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门市部偷拍《录音资料》(光碟)。 证据12、13证明被告在床垫产品、门市装潢、喷绘广告等载体上大量使用“百年红晚安”商标或突出使用“晚安”商标;生产、销售“百年红晚安”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消费者误以为“百年红晚安”产品也是原告生产的产品;被告任振祥是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的实际经营人;被告生产的“百年红晚安”产品已在湖南、广东、广西、江西、云南、福建、浙江等省份销售。 14、各项费用凭证,证明原告为了打击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各项费用达76707.3元。 15、在各种载体上使用“晚安”或“晚安床垫”的照片及宣传册,证明原告晚安家居公司通过在床垫、户外广告、宣传活动、外包装、宣传画册等载体上使用如照片所展示的“晚安床垫”字样或“晚安”字样。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获得如下证据: 16、百年红晚安床垫的发货标签,证明被告在床垫产品载体上大量使用“百年红晚安”商标或突出使用“晚安”商标。 17、百年红晚安床垫宣传画册一本,证明被告在床垫产品载体上大量使用“百年红晚安”商标或突出使用“晚安”商标;被告生产的百年红晚安床垫的产品型号有宝马王、金牡丹、花王、金梦神、贵族风范等26个品种;均使用了“百年红晚安”或突出使用“晚安”商标。 18、金名实业通知单与收据各一份。原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9、佛山顺德华为媒家具厂销售经理张四平名片一张,证明张四平为佛山顺德花为媒家具厂销售经理;被告在经销佛山顺德花为媒家具厂床垫产品对外宣传时,突出使用“晚安”标识,且实际使用的晚安文字标识与原告实际使用的晚安文字标识一致。 20、记录便条一张(内容为娄底 邓卫平),证明被告销售给邓卫平“百年红晚安”床垫产品5床,价值3730元。 21、销售记录便条59张 ,原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22、送货单客户联97张 。 23、送货单存根31张。 证据22、23证明被告从2008年7月至11月23日销售给部分经销商的宝马王、金牡丹、花王、金梦神、贵族风范等26个品种“百年红晚安”床垫产品的销售情况,计845590元。 24、销售通讯录及销售记录单共15张,证明被告部分经销商达到51人;被告销售侵权产品区域遍布湖南、广东、广西、江西等八个省份的三十多个地区;被告给各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被告销售的产品为证据2所展示的产品。 25、广东佛山顺德华为媒家具厂订货单24张(存根22张、客户联1张、财务联1张)。证明被告从2008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部分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计76520元;被告销售的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 26、销售往来名册及销售量记录共50张(名称:CLASSIFIED BOOK),证明被告的部分经销商达到107人;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区域遍布湖南、广东、广西、江西等13个省份;被告给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被告销售的产品为证据二上所展示的产品;被告销售行为为恶意侵权。 27、销售往来名册及销售量记录共32张(名称:Notebook),证明被告在全国各地部分经销商;被告在全国各地部分经销商经销的侵权相应品牌为“晚安”;被告在2008年8月3日至2008年8月30日部分销售侵权产品情况。 28、销售往来名册及销售量记录共4张(名称:Gamely),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29、销售往来名册9张及2008年11月部分销售量记录14张(名称:Nanfa),证明被告经销商部分销售网络(92人,90个地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被告从2008年8月3日至2008年11月27日销售部分侵权产品数量达到1254张,金额为876595元。 30、销售往来名册19张(名称:记事本A5) ,证明被告经销商部分销售网络及相应联系方式。 31、销售往来名册及销售量记录共51张(名称:Note book A5210X140mm 80sheets),证明被告从2008年8月3日至10月3日销售侵权产品部分销售情况,销售金额为263354元及相应销售地区、经销商的联系方式。 32、被告门市部拍摄照片,证明被告在门市部在店堂牌匾、产品包装、外包装、喷绘宣传画上突出使用“晚安”字样。 被告张金秋、任振祥辩称,被告使用的“百年红晚安”与本案原告注册的 商标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因此本案被告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张金秋、任振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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