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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视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6-1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069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熊保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电视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5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惠峰,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章定表,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苑B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璐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晓,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电视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中凯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夸克公司)为被告,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追加夸克公司为被告。后于2008年9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保华,被告宁波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章定表,被告夸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东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起诉称:原告拥有电影《恋爱高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宁波电视台未经中凯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所有的网站“宁波电视台”(网址为http://www.nbtv.com.cn)上向公众提供电影《恋爱高手》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宁波电视台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电影《恋爱高手》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宁波电视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 000元,支付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合计200 800元。 被告宁波电视台答辩称:被告宁波电视台在网站播放的影片由被告夸克公司提供片源,若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告宁波电视台对此并不知晓,也未收到侵权警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夸克公司答辩称: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夸克公司具有涉案影片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中凯公司为证明其对电影《恋爱高手》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交了以下证据: 1.《版权证明书》、《版权委托书》及对应中文翻译文本和韩国外交通商部2006-2246号、2006-2247号公证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2006)韩认字第0021104号、第0021105号《认证书》。《版权证明书》载明: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拥有电影《Art of Seduction》的所有版权;《版权委托书》载明: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将电影《恋爱高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的独家所有音像版权及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期限: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日算起3年)。 2. 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与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影片音像制品发行权授予合同补充协议》。 3. 原告与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约》及《补充协议》,载明: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拥有的版权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 4.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进口音像节目审批查询系统查询结果。 5. 音像制品《狐狸精PK采花贼》实物,证明被告网站上提供的电影《恋爱高手》与原告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是同一的。 上述证据1、2、3均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99号公证书一本。 两被告质证后,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中的《版权证明书》是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对版权的自我声明,不能凭此就认定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拥有涉案影片版权,因此证据2、3就没有了权利基础。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5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1中的《版权证明书》虽是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对自身拥有涉案影片版权的声明,但该份声明经过韩国外交通商部证明内容属实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且结合证据5即涉案影片的音像制品实物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是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Chungerahm Film)。证据2、3证明了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将著作权转让给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又转让给原告的合同关系。综上,对原告的有关著作权的证据1、2、3、5予以认定。至于证据4,由于原告仅能提供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在庭审中也表示无法提供原件,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 原告为证明被告宁波电视台实施侵权行为,提交了以下证据: 6.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08)浙杭钱证民字第3519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载明,2008年5月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86号桃花弄锦江之星旅馆216房间,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登陆www.nbtv.com.cn,在“夸克电影”频道点击《恋爱高手》,进行在线播放,并对播放内容进行同步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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