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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湖南迪诺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5-3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918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原告湖南迪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诺制药)诉被告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以下简称金方药业)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被告金方药业于2008年5月15日向本院邮寄提交异议书,认为迪诺制药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迪诺制药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与其他案件是否系就同一事实与理由、同一诉讼请求而进行的诉讼需通过开庭根据双方的证据判断,故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向被告金方药业发出通知,告知本案按原定开庭。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迪诺制药的委托代理人李景平,被告金方药业的委托代理人贾士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迪诺制药诉称,2005年1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原告生产“双唑泰阴道泡腾片”,2006年3月始,原告生产了小批量的该种药品试销。2006年4月,被告委托其法律顾问向原告发函,函称原告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意亭牌双唑泰阴道泡腾片”侵犯了被告的94113652.3发明专利,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原告请国家级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生产的“意亭牌双唑泰阴道泡腾片”是否具备被告的“94113652.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湖南迪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意亭牌双唑泰阴道泡腾片”不具备“9411365.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原告生产的“意亭牌双唑泰阴道泡腾片”配方主料及用量采用的是国家标准,辅料配方及用量均与被告专利产品不同,产品没有落入被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且原告产品系根据被告申请专利之前已公开的公知技术配制生产,与被告专利无关,故原告生产的“意亭牌双唑泰阴道泡腾片”根本不构成对被告“94113652.3发明专利”的侵权,被告以函件和其他方法指控原告专利侵权,致使原告不能正常生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生产的“意亭牌双唑泰阴道泡腾片”产品不构成对被告“94113652.3发明专利”的侵权。 被告金方药业公司辩称:1、在程序上,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2006年12月,金方药业以迪诺制药为被告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与理由与本案相同。本案存在管辖异议,如果不就被告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异议做出裁定,实际上就限制了被告的权利。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生产的双唑泰阴道泡腾片与被告拥有的“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主料成分、用量完全相同,辅料配方、用量属于相等同的特征,落入了被告专利的保护范围。3、原告取得药品生产批准只是表明其取得药品注册的条件,不表明其不侵权。4、原告称其产品根据公知技术生产,但其产品已落入被告的专利保护范围,而非与被告无关。综上,原告生产的“双唑泰阴道泡腾片”侵犯了被告的专利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迪诺制药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生产“双唑泰阴道泡腾片”药品的合法性。包括: 证据1-1:湖南迪诺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1-2:湘Habzb20050168号药品生产许可证。 证据1-3:2005S094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 证据1-4:“双唑泰阴道泡腾片”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标准。 第二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生产“双唑泰阴道泡腾片”被被告指控为侵权,原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具备必要性。包括: 证据2-1:2006年4月11日金方药业向迪诺制药电传的法律顾问函。 证据2-2:2006年10月12日金方药业向迪诺制药的客户电传的法律顾问函。 证据2-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四初字第014号民事调解书及金方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生产的“双唑泰阴道泡腾片”药品不构成对被告的专利侵权。包括: 证据3-1:1985年第五卷第一期《中国医院药学杂志》刊载的《灭滴灵阴道泡腾片的制备》文章。拟证明在被告申请专利之前,将被告专利主料加辅料泡腾剂生产阴道泡腾片的方法就已公开。 证据3-2:“双唑泰栓”的卫生部国家标准颁布件。拟证明在被告申请专利之前,卫生部已将被告专利所用的“双唑泰”的主料配方公开。 证据3-3:1993年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药剂辅料大全》。拟证明在被告申请专利之前,公开出版物已将被告专利所用辅料配方公开。 证据3-4:“双唑泰泡腾片”的卫生部部标准(试行)。拟证明在被告申请专利之前,卫生部已将被告专利所用的“双唑泰泡腾片”的配方、剂型公开。 证据3-5:湖大司鉴中心(2007)知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书。拟证明原告生产的“双唑泰阴道泡腾片”药品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被告金方药业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国家药监局的批件没有对药品是否侵犯专利权进行审查。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在西安中院的案件中,原告已承认侵权,该案的调解书不能证明原告的产品不构成侵权。第三组证据中,证据3-1与被告的涉案专利在主料上不一致,不能证明被告的专利属于公知技术。证据3-2仅公开主料配方,证据3-3公开的泡腾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而被告的涉案专利将三种主料成份与泡腾技术结合,将片剂改为栓剂,具有创造性,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做出的,且该技术有意外的效果,既可以治疗阴道炎也可以治疗皮肤病。证据3-4生产批件有特定的抄送单位,没有对外公开,不能证明被告的涉案专利属于公知技术。证据3-5司法鉴定书在程序上没有诉讼程序保障,在实体上,鉴定书没有对是否构成等同做出解释和判断,鉴定过程存在重大的逻辑性、推理性的疏漏。所以该鉴定书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 原告迪诺制药当庭补充提交了一份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6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被告金方药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金方药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 证据1:(2007)西民四初字第014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原告已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原告已承认自己侵权。 证据2:ZL94113652.3号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本副本。拟证明被告具有涉案专利权。 证据3:ZL94113652.3号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拟证明被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证据4:原告生产的“意亭牌双唑泰阴道泡腾片”的产品包装和说明书。拟证明原告生产的双唑泰阴道泡腾片的辅料成份,性质上属于泡腾剂辅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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