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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联茂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5-2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49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0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茂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芬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玲。 委托代理人王翠。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树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玲,该公司员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电影《寄生人》著作权人系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与北京悠悠阳光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月18日,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将该影片全球范围内的音像制品版权、电视播映权、网络等版权授予北京悠悠阳光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1日,北京悠悠阳光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影片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的传播、发行、复制等权利),以及发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时的诉讼权利授予原告,授权期限为2007年4月至2010年4月。现原告在授权期限内发现,被告上海联茂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影片的有偿播放服务。原告通过证据保全确认该部涉案影片是由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给上海联茂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播放,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影片《寄生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影片的有偿播放服务;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上海联茂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电影《寄生人》系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双方曾经签定协议约定如涉及版权问题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故不同意原告对上海联茂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电影《寄生人》虽系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网吧播放,但该影片点击率很低,且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影片,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联茂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电影《寄生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上海联茂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6月20日前连带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若逾期不付,被告上海联茂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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