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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点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6-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41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2KB
文件简介: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乐公司)与被告滕州点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点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力立、郭雨涛,被告点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永、孙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乐公司诉称:原告系电影《兄弟之生死同盟》的国内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并享有打击网络侵权的权利。被告点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电影作品在其所属的网站www.tengzhou.com.cn上向社会公众进行在线播放,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点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点击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侵犯原告权利,涉案电影链接于土豆网,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电影作品《兄弟之生死同盟》系由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映艺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博纳公司)联合摄制、出品,映艺公司保留所有权利。该电影作品的DVD光盘上有上述两公司署名。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证书编号11313号的《版权证明书》中记载:映艺公司是该影片的版权持有人,并享有该影片在全世界除中国大陆地区外的发行权;保利博纳公司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限于指定授权期限和范围内的发行权。该影片于2007年10月在香港公映。2007年9月29日,涉案影片取得了国家广播 电视总局的公映许可。同年10月18日涉案影片的国语配音中文简体字幕版本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同年12月31日,映艺公司将涉案影片(国语版配音简体中文字幕)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互联网播映权授权给保利博纳公司,授权期限自电影商业影院公映第十五日(即2007年11月2日)起五年。保利博纳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转授权益,并有权以其中中国大陆地区被授权者名义自费对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同年9月30日,保利博纳公司将涉案影片以电脑为接收终端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包括直播、VOD点播、加密下载及局域网等)授权给网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07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2月16日止,共计两年零三个月。 2008年11月8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鲁源公证处作出(2009)济鲁源证经字第22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对网址为www.tengzhou.com.cn的“滕州信息港”网站提供涉案影片《兄弟之生死同盟》在线播放的点击播放过程进行了公证和截图打印, 即在打开www.tengzhou.com.cn首页后点击页面中的“影视”,在所显示网页的“电影搜索”栏中输入“兄弟之生死同盟”,点击“搜索”,进入相应页面后即显示该电影图标,电影分类为“动作片”。点击该图标即出现播放器,开始播放该电影。在实现该电影在线播放的网页地址栏中,显示为被告网站的网页。根据该公证处截图打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该网站由被告点击公司设立经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500元。另,原告向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万元。被告对涉案电影提供网络在线播放未取得原告授权许可。 以上事实,有电影《兄弟之生死同盟》DVD光盘,(2007)京证二字第51935、51936号公证书,(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495号公证书,(2009)济鲁源证经字第223号公正书,公证费、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影片《兄弟之生死同盟》的署名、香港影业协会的相关证明,可证明其著作权人为映艺公司、保利博纳公司。根据映艺公司给保利博纳公司的授权书及保利博纳公司给网乐公司的授权书等可以认定,在授权期限内,网乐公司对涉案电影依法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被告点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设立经营的网站www.tengzhou.com.cn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任何公众,只要登陆该网站,即可在线免费观看涉案影片,被告行为构成了对涉案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侵犯了原告网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取得报酬权。被告辩称其只是对“土豆网”网站内容进行了链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涉案电影通过被告网站播放时,并未显示被告主张的被链网站的域名和网页,在被告网页中还对涉案影片进行了编排分类,因而被告存在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故意,其在客观上实施了擅自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被告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应当停止涉案影片在其网站上继续传播,并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网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点击公司的侵权所得,本院根据被告点击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过错程度、侵权的后果以及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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