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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福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3-0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027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4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63号,系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日报社,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小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标,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陆、严进,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被告福州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严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景公司)诉称,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州晚报》2006年10月31日第17版、2006年11月2日第11版、2006年8月5日第11版刊登的广告“藏药瑰宝—金诃七十味”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1幅,编号为0286。《福州晚报》由福州日报社主办,其民事责任应由福州日报社承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原告对其摄影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的侵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亦构成原告就其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原告公示的图片使用价格,该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为86,250元,鉴于原告所获得的报刊发行数量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将索赔数额确定为60,000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损失2,000元。 被告福州日报社辩称,其仅是讼争广告的发布者,并非设计者和制作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其对所发布的广告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没有审查的义务和能力,广告主应提供合法的广告内容,并保证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侵权责任。本案讼争图片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由法院判定,原告也应对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原告以其单方公布的图片价格作为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以真实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依据。为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于1997年2月25日与专业摄影师褚勇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由褚勇按照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在合同有效期内,褚勇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由北京全景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署名权,褚勇所创作作品的原件和底片亦属于委托方,委托方有权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合同生效后,褚勇于1997年6月16日创作完成了《中国图片库(名胜古迹29-56)》系列摄影作品,并于1997年12月1日首次在中国北京发表。2004年2月1日,原告北京全景公司与北京全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国图片库》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2005年9月5日,国家版权局向原告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5-G-03064),确认原告对《中国图片库(城市风光1-28)》系列摄影作品以被转让人的身份享有著作权。 原告在福建省图书馆查阅资料时发现,《福州晚报》2006年10月31日第17版、2006年11月2日第11版、2006年8月5日第11版刊登的广告“藏药瑰宝—金诃七十味”中使用了《中国图片库(城市风光1-28)》系列摄影作品中的《西藏拉萨布达拉宫》图片(编号0289),遂于2008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晚报》系由本案被告福州日报社主办,双方对此无争议。 涉案广告的主要内容是宣传一款名为“金诃七十”的药品,并配发了主要内容为西藏拉萨布达拉宫图片一幅。涉案广告中未出现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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