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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福州日报社、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3-0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670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10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63号,系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日报社,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小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标,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陆、严进,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昕,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团结里23门101号,系天津达仁堂制药厂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日报社、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被告福州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严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景公司)诉称,达仁堂制药厂在《福州晚报》2005年8月17日第A9版、2005年11月3日第A9版、2005年7月14日第A9版、2005年9月7日第A7版、2005年8月10日第A6版、2005年8月4日第A8版、2005年8月24日第A9版、2005年7月27日第A9版、2005年7月6日第A10版刊登的广告“中华老字号 天津达仁堂”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1幅,编号为0301。经原告统计,被告共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9幅次。《福州晚报》由福州日报社主办,其民事责任应由福州日报社承担。达仁堂制药厂系被告天津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也应由被告天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原告对其摄影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的侵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亦构成原告就其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两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原告公示的图片使用价格,该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为255450元,鉴于原告所获得的报刊发行数量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将索赔数额确定为100,000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损失2,000元。 被告福州日报社辩称,其仅是讼争广告的发布者,并非设计者和制作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其对所发布的广告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没有审查的义务和能力,广告主应提供合法的广告内容,并保证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广告是在2005年发布的,原告是专业以著作权授权许可作为盈利手段的单位,应有特别注意义务,故本案应当把广告刊登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本案讼争图片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由法院判定,原告也应对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原告以其单方公布的图片价格作为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以真实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依据。为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新药业)辩称,其不是涉案图片的制作者和提供者,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刊登涉案广告,不是广告的委托刊登方,原告诉其侵犯原告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原告经济损失计算的依据不合理,主张的索赔请求数额明显过高, 原告主张公开致歉,及主张的差旅费和律师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被告中新药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于1997年2月25日与专业摄影师褚勇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由褚勇按照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在合同有效期内,褚勇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由北京全景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署名权,褚勇所创作作品的原件和底片亦属于委托方,委托方有权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合同生效后,褚勇于1997年6月16日创作完成了《中国图片库(名胜古迹29-56)》系列摄影作品,并于1997年12月1日首次在中国北京发表。2004年2月1日,原告北京全景公司与北京全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国图片库》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2005年9月5日,国家版权局向原告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5-G-03065),确认原告对《中国图片库(名胜古迹29-56)》系列摄影作品以被转让人的身份享有著作权。 原告在福建省图书馆查阅资料时发现,《福州晚报》2005年8月17日第A9版、2005年11月3日第A9版、2005年7月14日第A9版、2005年9月7日第A7版、2005年8月10日第A6版、2005年8月4日第A8版、2005年8月24日第A9版、2005年7月27日第A9版、2005年7月6日第A10版中均刊登有天津达仁堂的广告,该广告使用了《中国图片库(名胜古迹29-56)》系列摄影作品中的《北京故宫》图片(编号0301)。遂于2008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晚报》系由本案被告福州日报社主办,双方对此无争议。 涉案广告系以天津达仁堂的名义刊登,其主要内容是宣传一款名为“达仁堂固肠胶囊”的药品,并配发了主要内容为北京故宫太和门外石狮的图片一幅。根据被告天津中新药业的自认及其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涉案广告中所宣传的“达仁堂固肠胶囊”系由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生产,达仁堂制药厂机构类型为企业非法人,是本案被告天津中新药业的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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