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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鄯善县城乡建设局与鄯善县(吐鲁番)政通专业技术事务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1-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30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敬辉,局长。 委托代表人:赵拥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鄯善县(吐鲁番)政通专业技术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赵福田。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鄯善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吐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20日,建设局与鄯善县(吐鲁番)政通专业技术事务所(下称政通事务所)签订了《建设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政通事务所)接受甲方(建设局)的委托,对鄯善县新城路、柳中路、育才路、团结路、光明路、东巴扎路、南门路、广场路、沙山路及财政投资的市政工程新扩建项目进行:(1)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2)建设项目立项申报;(3)工程设计文件的会审建议;(4)工程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5)乙方负责人代表甲方参加招标、评标、定标会议;(6)代表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7)在工程决算过程中,对工程进程、质量、数量会同甲方及当地质检部门进行监督,对工程预决算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8)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甲方报送的施工单位工程决算造价进行审查。履行期限:自建设项目计划立项之日起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甲方正常使用,结清乙方应收服务费为止。报酬及支付方法:乙方为甲方完成建设项目每一技术服务内容后,甲方按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4)103号文件规定费用平均标准按时向乙方支付。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承担建设项目计划的的千分之三的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政通事务所于2000年1月10日对东环路、光明路、团结路、南门沙山路、幸福路、育才路、东巴扎路、广场路、312国道路面进行决算审查, 建设局报价总额为29,367,813.91元,审计价为14,522,690.61元,核减价为14,845,123.30元。该审查结果经鄯善县审计局于同年元月30日鄯政审意字(2000)08号文件予以确认。之后,因施工方石河子兵团路桥公司对该审计价提出异议,建设局又委托新疆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该事务所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审计,审计结果为:送审价28,035,578.62元,审计价23,721,169.76元,核减额4,314,408.86元,鄯善县审计局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鄯政审意(2003)26号审计意见书,调整部分造价5,188,902.12元,与鄯政审意字(2000)08号意见书中定案价14,522,690.61元共同形成柳中路等八条道路结算总价,即工程总价为19,711,592.73元。政通事务所认可对该9条路面的审查,已收到报酬40万元,建设局认为该9条路面未使用政通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不应付报酬。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政通事务所与新疆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审计结果均要最终取得鄯善县审计局的确认,方可生效。 政通事务所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的对光明路(鄯善县天拓伟业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 2,698,724.49元、审计价2,332,032.10元、核减366,662.39元,对该笔审计结果,建设局予以认可。 政通事务所于1999年10月18日作出东环路(吐哈石油筑路公司施工)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送审价为12,028,137.73元、审计价为7,520,959.88元、核减价4,507,177.85元,该报告于1999年10月19日向建设局送达。政通事务所认可因该笔审核获报酬20万元。 政通事务所于2001年8月10日作出的体育馆、科技馆招标标底审查报告,标底编制造价20,255,014.04元、核减工程造价375.39万元。该报告于2001年8月13日向建设局送达。 政通事务所于1999年7月30日作出的老城路改造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建设局送审价29,430,000元、审核价23,923,400元、核减价5,506,600元,该报告于1999年7月30日向建设局送达。2002年1月28日,新疆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审核,送审价为32,757,780.63元,审定价为27,952,117.29元、核减价为4,805,663.34元。 政通事务所、建设局于2002年11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预)决算技术服务合同报酬结算书》第三条约定:自1999年10月至2002年11月,甲方(建设局)委托政通事务所对其13项建设工程施工造价进行审查。甲方送审价9501.95万元,政通事务所定价6613.9万元、核减价2888.05万元,依据1999年3月20日,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