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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鄯善县城乡建设局、鄯善县人民政府与赵福田技术服务报酬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1-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7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敬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表人:赵拥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鄯善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帕尔哈提?托乎提,该县县长。 委托代表人:赵拥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严曦,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田,汉族,1950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定新县人,住址:吐鲁番绿洲路供销社家属院3单元201室,鄯善县政通专业技术事务所负责人。 案由:技术服务报酬纠纷 上诉人鄯善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鄯善县人民政府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吐中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1、1991年l 0月8日第三人鄯善县政府向赵福田出具了为期十年的聘书,聘请赵福田为建设工程预决算代表。1992年11月1日建设局聘请赵福田为工程预决算代表,但该聘书中未明确聘用的期限。 2、1992年至1997年5月,赵福田为建设局共审核工程建设项目89个。建设局送审工程造价13415.212万元。赵福田审定工程造价9407.062万元,核减工程造价4008.15万元。 3、1995年5月4日赵福田、程辉、康积顺向建设局递交的《关于申请建设工程预决算劳务费的报告》,鄯善建设局(1995)24号《关于申请拨建设工程预决劳务费的报告》中记载对“鄯善县财政局综合楼、县城镇派出所、县312国道路面、柯柯亚水库加固工程,按县基建领导意见按定案值的0.5%计劳务费。上述工程定案值为1253.50万元。核减495.5万元。计取劳务费6.27万元。” 4、赵福田于1993年12月27日领取工程预决算劳务费56000元。1994年1月4日领取工程预决算劳务费4000元。1994年9月12日领取工程预决算劳务费6200元。1995年5月31日领取工程预决算劳务费37700元。1997年6月16日领取工程预决算劳务费70000元。1999年3月20日领取工程预决算劳务费i00000元。以上共计273900元。其他6份票据收款人为鄯善政通专业技术事务所。 5、1997年7月4日,鄯善建设局《关于对县89项已审工程造价情况报告》内容为“自92年以来我局委托赵福田同志对县财政投资的工程预决算造价进行审查,截止97年5月,已审89工程项属实,送审施工决算价13415.212万元,赵福田审定价9407.062万元,核减价4008.15万元。对于赵福田技术服务报酬,参照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4)103号文件规定协商确定” 6、赵福田与建设局于1997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了《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专业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第四条对乙方 (赵福田)的收费进行了约定:乙方的收费参照新价马非字(1994)号第10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即:除按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3‰收取外;待工程(预)决算完成甲方收到后再按送审总造价核增核减的5%收取技术服务费;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承担送审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和延期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结算方式:按单项工程项目,自甲方委托之日起,乙方报出预决算报告并结清乙方收入费用后结止。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订立前,甲方聘请乙方所做工程预决算造价审查依据本合同约定条款履行,由甲方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7、1997年7月23日赵福田与建设局达成《统一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甲方分期分项为乙方负责向县政府申请拨款后,由甲方专项支付给乙方。 8、1997年10月7日鄯善县委、鄯善政府联合下发《鄯党发[1997]37号文件》中对赵福田的审核项目及核减的造价数额予以确认。 9、2002年12月28日赵福田,鄯善县政通专业技术事务所与建设局达成《建设工程(预)决算技术服务合同报酬结算书》,结算书第一项约定:鄯善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l 0月8日。甲方(建设局)于1992年11月1日聘请乙方作为建设工程(预)决算代表,自1992年至1997年5月,乙方对县财政投资的89工程(预)决算造价进行审查。甲方和施工单位对审查结果已接受使用。甲方送审价13415.212万元,乙方审定价9407.062万元,核减价4008.15万元。依据1997年7月18日甲方与乙方订立的《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甲方应支付乙方技术服务报酬240.653万元(13415.212万元X 33‰+4008.15万元X 5%)。 10、1997年6月2 3日建设局收到89项工程汇总表的送达回证。1999年6月13日由建设局王振强出具的收到赵福田要求支付审核费用的报告。2001年5月8日由建设局王振强出具的收到赵福田要求支付审核费和其他相关材料的收条。2002年11月6日由建设局彭为华出具的赵福田交来相关材料及要求支付审核费用的收条。2004年1月6日由被告建设局出具收到赵福田要求支付劳务费的收条。 另查明:赵福田于1994年3月2日取得了由新疆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建设银行新疆分行概预算考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联合签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于1995年11月3日向赵福田授予编号为0195365号的建筑经济专业资质证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又于1999年6月1日向赵福田授予编号为668858号的建筑预算施工资质证书。赵福田于2004年2月24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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