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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乌鲁木齐市陶耐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1-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33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陶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田一宏,陶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青,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木想,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过境公路九家湾二队。 法定代表人:罗毅刚,阿凡提物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智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乐琴,擎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陶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陶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阿凡提物流公司)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陶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一宏、委托代理人叶青、代木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阿凡提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智慧、杨乐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阿凡提物流公司于二000年三月一日由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 陶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阿凡提商标,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陶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发布了初步审定公告。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陶耐公司“阿凡提”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号为1495853,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货运经纪、旅客运输(游客)、船只出租、汽车运输、租车、货物贮存、包裹投递、空中运输。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均属我国法律保护的客体,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如发生不同权利主体各自享有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本案中,阿凡提物流公司成立于二000年三月,陶耐公司注册 “阿凡提”商标在后,阿凡提物流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先于陶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产生,故不存在阿凡提物流公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以及非法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客观事实,故陶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陶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陶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先于被上诉人向国家机关提出了对“阿凡提”一词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权的申请,仅仅因为核定权利的国家机关、程序不同致使被上诉人先于上诉人取得权利,按照公平和申请在先的原则,上诉人应拥有对“阿凡提”的在先权。2、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分别具有自己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被上诉人对“阿凡提”的刻意突出使用已经超出了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了相关请求,但一审并未对此作出判决。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犯“阿凡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阿凡提”企业字号、销毁含有“阿凡提”字样的宣传资料,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元。 被上诉人阿凡提物流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1、对“阿凡提”是否拥有在先权,应以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使用时间为准,故被上诉人对“阿凡提”拥有在先权。2、被上诉人对其企业字号中“阿凡提”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犯上诉人商标权。 上诉人陶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上诉人营业执照、2、上诉人“阿凡提AFANTI”商标注册证。证据1、2证明上诉人合法拥有“阿凡提AFANTI”商标专用权,被上诉人的企业字号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3、被上诉人标有“阿凡提物流”字样的户外广告照片的公证书、4、被上诉人在乌鲁木齐黄页(2004-2005年)上做的广告、5、上诉人《关于要求停止侵犯阿凡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函》的公证书、6、被上诉人在货运站广告牌的照片、7、2005年9月2日参考消息对被上诉人的介绍文章、8、2005年8月刊《物流商界》对被上诉人的介绍文章。以上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阿凡提”的刻意突出使用已经超出了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 被上诉人阿凡提物流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以上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企业字号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其在经营中使用“阿凡提”是简化企业名称的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另查明,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信息服务、货运代办、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运输等。 还查明,被上诉人在户外广告、乌鲁木齐黄页、货运站广告牌、《参考消息》、《物流商界》上均突出使用了“阿凡提物流”、“阿凡提快运”等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是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其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如发生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本案中,被上诉人阿凡提物流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上诉人陶耐公司申请注册的“阿凡提AFANTI”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是2000年9月21日,核准登记日是2000年12月21日,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权先于上诉人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和核准日产生,故不存在被上诉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商标权的主观过错,以及非法侵害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客观事实,被上诉人行为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并予以驳回。 因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先于上诉人注册商标取得,被上诉人对“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同时也对该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的 “阿凡提”二字享有商号权,被上诉人有权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商号。被上诉人在广告中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商号“阿凡提”和经营特点“物流”和“快运”的组合, 并未突出 “阿凡提”字样作为商标来使用,而且上诉人虽然注册了“阿凡提AFANTI”商标,但其未在物流领域从事经营或将该商标允许其他物流公司使用,所以被上诉人在经营中使用“阿凡提物流”、“阿凡提快运”的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故被上诉人使用“阿凡提物流”、“阿凡提快运”是合理使用其商号的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判决,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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