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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卫市祥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1-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629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1KB
文件简介:原告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棉织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金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卫市祥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大街蔡桥路口。 法定代表人尹青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东,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得公司)诉被告中卫市祥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08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信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金军,被告祥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信得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兽药、兽医用制剂为主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内首家),国家定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重点扶持的拟上市公司。"信得"商标于1997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信得"产品畅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即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省份;远销巴西、西班牙、德国、新西兰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出具证明,"信得"产品2006年度中国动物保健品行业排名中,在兽药制剂方面排名居全国首列。原告注重实施品牌战略,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坚持以各种方式展开对"信得"产品、"信得"商标的宣传。"信得"商标连续两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原告及"信得"产品还荣获"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国家级绿色食品"认定、"山东省畜牧行业(兽药)十大知名品牌"、"山东省畜牧行业消费者信得过品牌"等一系列国家级、省市级荣誉称号。"信得"商标现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调查发现,自2007年春,被告一直生产、销售带有"信得"标识的鸡饲料,该鸡饲料包装袋上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一样。原告的注册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驰名,而被告生产、销售的不相类似商品上直接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足以误导公众。被告的侵权行为,淡化了原告知名商品的显著性,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请求:依法认定原告注册的"信得"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驰名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的标有"信得"标识鸡饲料与原告的产品属于不同类商品,且被告不认为自己标有"信得"标识的鸡饲料上"信得"二字为商标;原告的"信得"商标在中卫没有任何知名度,不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只是将以前生产剩余的鸡饲料做成小包装赠送客户,销售仅有一小部分,目的是维系与以前的鸡饲料客户的关系和将剩余产品变现,被告没有对原告商标侵权的故意,被告在鸡饲料包装袋标有"信得"二字,目的是告知被告以前客户,自己的产品是质量信得过。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不同意赔偿。 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2.山东省及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1份; 3.兽药GMP合格证书1份; 4.质量管理体系证书1份;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1份; 6.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各1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各1份; 8.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及批文、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批文各1份; 9.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1份。 证据1-9,拟证明:原告单位诉讼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范围;原告对生产产品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经营能力,并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原告自1999年成立至今对"信得"牌产品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并得到省级工商部门的认可。 10.2004年6月、2007年8月两次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各1份; 11.2007年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给原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份; 12.2004年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给原告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1份; 13.2006年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颁发给原告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1份; 1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给原告单位的绿色食品认定证书1份; 15.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予原告新产品证书; 16.2006年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颁发给原告"全国饲料添加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证书1份; 17.中国畜牧兽医局颁发给"信得"公司总经理李朝阳"2006年度全国畜牧富民功勋人物"的获奖证书1份; 18.2002年"信得"牌产品被推荐为山东省畜牧行业(兽药)十大知名品牌证书1份; 19.2003年山东畜牧业信息中心、山东省畜牧业协会颁发给"信得"公司2002—2003年山东省畜牧行业消费者信得过品牌证书1份 20.2004年,山东省畜牧业协会颁发给"信得"公司2003—2004年山东省畜牧行业综合实力五十强企业荣誉称号证书1份; 21.2003年,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营科技促进会颁发给"信得"公司"山东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证书1份; 22.2002年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给"信得"公司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1份; 23.2006年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给"信得"公司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证书1份; 24.2006年青岛崂山区高科园创业体系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青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给"信得"公司2005年科技创新奖证书1份。 25.2002年"信得"公司被肉鸡出口基地千家养殖户评为信得过产品证书1份。 26.2005年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准"信得"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证书1份。 证据10-26,拟证明:原告"信得"商品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研发能力,并能够为所服务的相关行业提供较高的技术支持,被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扶持;原告"信得"商品在相关公众取得良好的商誉。 27.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牌产品2006年度中国动物保健品行业排名中,在兽药制剂方面排名居全国首列。 28.诸城市地方税务局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依法经营,从未受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处罚。 29.潍坊市兽药监察所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兽药生产、经营等法规,其产品与服务符合国家关于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从未受到处罚。 30.诸城市环境保护局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制度,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已取得国家相关环保认证,从未受到处罚。 3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商登记备案制度,遵守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依法经营,从未受到处罚。 32.诸城市国土资源局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各项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经营,未受到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 33.国家外汇管理局诸城市支局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各项外汇管理法规,从未受到处罚。 34.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各项劳动管理法规,依法经营,从未受到处罚。 35.诸城市房产管理局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各项房屋管理法规,依法经营,从未受到国家房屋管理部门的处罚。 36.诸城市公安消防大队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制度,遵守各项国家消防管理法规,依法经营,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消防管理法规的要求,已取得国家相关消防验收及认证,从未受到处罚。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驻诸城办事处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海关登记、纳税制度,遵守各项海关行政管理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缴纳关税,从未受到处罚。 38.国家、省、市各级领导及知名学者参观"信得"公司,指导工作照片53张,拟证明国家、省、市各级领导关心、支持"信得"公司的发展;对"信得"产品取得的优异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国内外客户参观公司,"信得"产品赢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并获得了较高的信誉度。 39."信得"产品全国客户名录1份,拟证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信得"客户名录及联系表共16959个,"信得"产品因质量好、信誉好而畅销全国,市场覆盖中国大陆全部省份。同时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信得"产品及"信得"商标有很高的认知度和持久的忠诚度。 40.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变更申请受理书各1份,拟证明"信得"商标取得、随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以及使用的持续时间;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给原告第105668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信得"商标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药、兽医用制剂。 41.原告通过《中国畜牧兽医》、《饲料科技与经济》、《中国家禽》、《养猪》、《中国饲料添加剂》、《今日养猪业》、《猪业科学》、《饲料研究》、《山东畜牧兽医》、《兽医导刊》、《养禽与禽病防治》、《青岛创业》、《中国禽业导刊》、《北方牧业》、《南方农村报》、《中国畜牧水产消息》、《中国畜牧业单位名录大全》、《山东养猪通讯》《齐鲁牧业报》、《商界精英》、《中国农牧业单位名录大全》、《上海养猪业信息》等报刊共196份,拟证明原告对"信得"产品在国家级、省级等报刊所作的广告宣传。 42.原告举办或参加各类重要科研活动及专业会议照片18张,拟证明原告多次举办或参加各类重要科研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43.原告参加的国际、国内展览会、展销会合同、照片共16份,拟证明原告参加国际、国内展览会、展销会对"信得"产品进行宣传。 44.原告户外宣传照片及合同共12份,拟证明原告通过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搭建产品展台、公众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户外宣传。 45.原告参加的重大活动冠名、赞助及社会捐助资料照片11张,拟证明原告多次赞助重大活动,多年来一直关注希望工程、捐助几百名贫困学生。 46.原告为宣传制作的影视资料(DVD)及电视广告宣传片、合同共16份,拟证明中央电视台为原告制作独家赞助的"中国饲料科技与经济颁奖盛典"影视宣传片、省内各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广告宣传片。 47.原告网络宣传合同30份,拟证明原告通过阿里巴巴、全球化工网、网上广交会、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本企业专用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及做公司主页等对"信得"产品所作的广告宣传。 48.原告自己制作的宣传品及光盘53份,拟证明原告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印制、发放产品介绍、公司报纸、宣传小册子等一年100多个品种,并出资百万元请专业公司拍摄灌制光盘赠送给需要技术支持的广大养殖户等方式对"信得"产品进行宣传。 49.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4——2007年度审计报告4份及补充说明1份,拟证明"信得"牌产品的产量(兽药所占比重)、销量、销售收入、利税以及"信得"产品近四年各项经济指标、销售区域及原告广告支出费用。 50.国内(2007)年度部分经销协议200份,拟证明"信得"产品畅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北京市、上海市、甘肃省、四川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云南省、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广东省等。 51.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10份,拟证明"信得"产品出口到:巴西、巴基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亚、加纳、越南、西班牙、墨西哥、德国、新西兰、马来西亚、瑞士、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 52.被告营业执照1份,拟证明被告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53.付款凭证1份,拟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 54.侵权商品照片4张,拟证明被告销售带有"信得"标识的侵权产品。 55.原告使用有"信得"商标的包装袋和贴标5种,拟证明原告在其产品使用商标的情形。 56.原告销售部分发票41份,拟证明销售资金回笼情况。 针对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核对均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出示的证据除证据10、18、19、40、45、49、50、55、56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外,其余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任何关联性,仅能够证明该企业的商号;此外,原告使用的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其商标突出的是图形,而不是文字;根据原告提供的使用包装袋和贴标来看,原告使用的商品标明的商标是"信得科技""信得药业",而不是"信得",综上理由,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信得"商标的驰名性。被告虽然突出使用"信得"二字,但使用商品种类与原告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类,故不构成侵权。原告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均与原告的商标具有关联性,因为,原告的商号与商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次,原告请求认定商标驰名,不仅仅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还要考虑企业本身在纳税、环保、质量、商誉等诸多因素来印证原告商标的驰名,综上理由,原告出示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商标的驰名性,被告突出使用原告商标的文字,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对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通过以上的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原、被告诉辨,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山东省诸城市动物药厂,后变更为山东省诸城市信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又变更为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核准成立以来,一直是以从事研发、生产、销售兽药、兽医用制剂为主的企业。 该企业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信得"商标,其核准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药、兽医用制剂,注册号为1056683号。该商标是一个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其形状为 。2004年6月、2007年8月原告使用的"信得"商标连续两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2004年-2007年原告先后被科学技术部确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和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05年被山东省确定为国家定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06年被国家饲料工业协会认定为"全国饲料添加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公司负责人李朝阳被评为2006年度"全国畜牧十大富民功勋人物"。该企业还获得"山东省畜牧行业(兽药)十大知名品牌"、"山东省畜牧行业消费者信得过品牌"、"山东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山东省科学技术奖"、"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该企业生产的"信得"牌产品销售市场覆盖中国大陆31个省份,外销巴西、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加纳、越南、西班牙、墨西哥、比利时等9个国家。根据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出具的证明"信得"牌产品在2006年度中国动物保健品行业排名中,在兽药制剂方面排名居全国首列。根据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4——2007年度审计报告,能够证明原告生产的"信得"牌产品的产量为:2004年80万吨、2005年110万吨、2006年190万吨;2007年280万吨;销量为:2004年67万吨、2005年83万吨、2006年152万吨;2007年263万吨;销售收入为:2004年24248万元、2005年40413万元、2006年64413万元;2007年80516万元;利税为:2004年2808万元、2005年6142万元、2006年12928万元;2007年17239万元。2004年至2007年销售收入兽药所占比重分别为98.5%、99.2%、99.7%、99.2%;广告支出费用2004年至2007年分别为205.30万元、419.40万元、627.30万元、850.70万元。 原告自成立以来,该企业在环保、税收、工商管理、兽药生产监察、消防安全、土地使用、劳动保障、外汇管理等方面,一直能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未受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处罚,无任何不良经营记录。 原告为宣传企业及其品牌,在全国性刊物《中国畜牧兽医》、《饲料科技与经济》、《中国家禽》、《中国饲料添加剂》、《中国禽业导刊》、《中国畜牧水产消息》、《中国畜牧业单位名录大全》、《中国农牧业单位名录大全》、《兽医导刊》、《商界精英》及地方性刊物《养禽与禽病防治》、《养猪》、《今日养猪业》、《猪业科学》、《饲料研究》、《山东畜牧兽医》、《青岛创业》、《北方牧业》、《南方农村报》、《山东养猪通讯》《齐鲁牧业报》、《上海养猪业信息》等刊物进行广告宣传。此外,以举办或参加各类重要科研活动、全国性展览会展销会、户外宣传、重大活动冠名赞助及社会捐助、影视宣传、印制宣传品,并在阿里巴巴网站建立企业网站等8种方式展开对"信得"产品、"信得"商标的宣传,其中2006年中央电视台为原告制作独家赞助的"中国饲料科技与经济颁奖盛典"影视宣传片。为宣传,原告自2004年至2007年止,四年累计支出广告费用2102.70万元。 2006年初,被告因中卫地区爆发"禽流感",养殖业萎靡,便从饲料加工行业转产经销农资产品,对生产剩余的鸡饲料加工进行了包装,以赠送或售卖的方式处理。200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鸡饲料包装突出使用了原告注册的"信得"商标文字,于是原告购买了被告销售的200元鸡饲料产品。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突出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文字,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原告核准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属于兽药、兽医用制剂,而被告商品为第31类,属于动物饲料的鸡饲料,因而原、被告的商品明显不属于同一种类;虽然两种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存在重叠和交叉,但是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故两种商品不存在相似。现原告诉讼主张认为,被告突出使用原告注册的"信得"商标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因此,该案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原告的"信得"商标能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信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的依据。 (一)、关于原告的"信得"商标能否符合驰名商标标准问题。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依照以上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的法律规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原告"信得"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首先,原告"信得"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其理由(1)原告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颁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GMP证书;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证书;(2)连续两次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和质量信得过产品称号;(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并被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具有较高声誉,才能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才能获得国家级项目。其次,原告"信得"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理由(1)原告1997年申请注册的"信得"商标是一个图文组合商标,商标的文字与其企业字号相同一,且该商标一直使用至今。该事实能够证明原告持续使用"信得"商标时间长达10年之久。(2)在该商标使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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