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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何永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3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2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伟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永成,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永山,男,原系吴忠市利通区泰和印业业主。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永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永山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对其研究出的方正系列软件享有著作权。200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营业场所非法安装和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方正飞腾4.0软件一套、方正书版9.11软件一套、方正PSPPRO2.3软件一套,并利用其对外提供服务获取商业利润。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判令:1、被告删除全部侵权软件;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5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代理费8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举证如下: 1、方正飞腾4.0软件、方正书版9.11软件、方正PSPPRO2.3软件著作权证书各一份,证实原告享有以上软件的著作权; 2、北京工商局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由以前的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已更名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3、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证实原告主体适格; 4、吴忠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证实被告在其营业场所的计算机内安装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方正飞腾4.0软件、方正书版9.11软件、方正PSPPRO2.3软件各一套,以及该些软件的著作权均为原告; 5、供货合同公证书二份、银川市威特电脑公司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证实涉案软件方正飞腾4.0软件、方正书版9.11软件、方正PSPPRO2.3软件的市场价格分别为7500元或8500元、4000元、3000元以及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原告; 6、服务业发票一张,证实原告因此案向大都律师事务所支付案件代理费8000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向原告和北大方正集团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1918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4SR00786,软件名称方正书刊组版软件(简称方正书版9.11软件)。 2004年1月30日,国家版权局向原告和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1918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4SR00787,软件名称方正高档轻印刷系统PSPPRO(简称方正PSPPRO2.3软件)。 2005年4月20日,国家版权局向原告颁发软著登字第BJ204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5SRBJ0343,软件名称方正飞腾集成排版软件V4.0(简称方正飞腾4.0软件)。 2004年3月19日,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5月1日,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委托书》,授权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采取必要及合法措施调查并消除仿冒、假冒、非法发行、非法消除、非法复制和使用委托人享有商标权、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制止侵权、损害行为;受托人有权以代理人的身份举报、协查和索赔;受托人可将上诉权利委托打假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委托期限为 :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005年8月2日,经原告申请吴忠市公安局到被告何永山经营的吴忠市利通区泰和印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印业的一台电脑中复制、安装、使用了方正书版9.11软件、方正PSPPRO2.3软件、方正飞腾4.0软件各一套。公安人员对电脑显示的内容进行了拍照。 另查明,原告因此案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出示的证据1、2、3、4、6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属有效证据,应予采信。原告出示的证据5中证明所诉软件价格部分,因不能客观反映该些软件的销售价格,不予采信。该份证据中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部分,因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方正书版9.11软件、方正PSPPRO2.3软件、方正飞腾4.0软件的著作权证书,证明原告享有以上软件的著作权。该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被告使用方正书版9.11软件、方正PSPPRO2.3软件、方正飞腾4.0软件,但其无证据证明其所使用该软件的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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