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与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381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兰石研究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丰,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成培茎,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宁,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康天翔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红、高子文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委托代理人成培茎、李海宁律师,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腾达公司是一家以液压设备、石油钻采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从2001年开始,该公司就开始生产销售多功能组合液压源等设备。该公司的总工程师刘杰从1999年至2004年8月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04年2月,刘杰通过腾达公司的电脑兼资料管理员王建军,从腾达公司电脑中复制了包括工具电梯图纸在内的多项技术资料。2004年8月1日,刘杰与腾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备忘协议,约定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刘杰不得私自生产或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腾达公司现有产品;由刘杰设计或腾达公司享有权属的技术图纸资料,刘杰无权私自出售或转让,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此后,刘杰离开了腾达公司。2005年7月,刘杰应聘到兰石研究所工作,该研究所以石油、天然气、轻工系统装置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等为主要经营范围。2005年7月6日,兰石研究所与案外人兰石国民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兰石研究所供给兰石国民公司包括多功能组合式液压源在内的共51万元的设备,其中多功能组合式液压源价款22万元。2005年9月,腾达公司以刘杰、兰石研究所非法盗窃、使用其商业技术秘密,已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由,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报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审理中,经腾达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腾达公司的多功能组合式液压源技术是否为非公知技术、及兰石研究所实际使用的技术是否与腾达公司的非公知技术相同或等同等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兰石研究所未能提交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2006年12月19日,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了“国科知鉴字(2006)79号《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腾达公司集成块图纸记载的多功能组合式液压源集成块的结构、尺寸及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等信息确切组合所构成的整体,为非公知技术信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能较容易地从公知技术获得。腾达公司产品示意图记载多功能综合液压站的外形结构及各部件的连接信息,电气原理和线号图记载的多功能综合液压源的电气元件和连接关系信息,接线端子图记载的多功能综合液压源的接线端子的连接关系,为公知技术信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较容易地从公知技术获得。无法比较兰石研究所ZYY270/16-10多功能液压源示意图所记载的具体技术信息与腾达公司主张的非公知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等同;兰石研究所此份图纸对于说明被告方所实际使用的技术,材料并不充分。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兰石研究所与兰石国民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腾达公司多功能组合液压源图纸、兰石研究所ZYY270/16-10多功能组合液压源示意图、2004年8月1日刘杰与腾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刘杰于2005年7月至9月期间从兰石研究所签字领取工作的工资单、公安机关在办理刘杰涉嫌侵犯腾达公司商业秘密犯罪一案中对刘杰、兰石研究所工作人员李国宏、丁晓鹏,腾达公司电脑资料员王建军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2005年9月16日兰石国民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国科知鉴字(2006)79号技术鉴定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根据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鉴定结论,腾达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组合液压源图纸所记载的集成块的结构、尺寸、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等信息确切组合所构成的整体,系非公知技术,且腾达公司以通过对该技术的独占使用,使其产品在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市场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其价值应当予以确认,腾达公司对包括涉讼技术信息在内的相关技术资料设置密码和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竞业禁止等措施,应认定腾达公司对其技术秘密设置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腾达公司主张的讼争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兰石研究所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腾达公司自2000年就开始设计生产多功能组合液压源产品,时间早于兰石研究所。腾达公司的总工程师刘杰曾于2004年通过腾达公司的资料员复制了包含本案讼争技术图纸在内的多项技术资料,2005年7月刘杰又到兰石研究所工作,负责液压设备的调试。2005年7月,兰石研究所与兰石国民公司签订了生产销售多功能组合液压源在内的石油钻采设备的合同,根据公安机关对兰石研究所丁晓鹏的询问笔录,丁陈述因腾达公司抢了其单位的生意,因而兰石研究所也开始生产腾达公司的同类产品。由于兰石研究所提供的多功能液压源示意图不涉及产品集成块结构、尺寸及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等信息,对于说明其实际使用的技术,材料并不充分,兰石研究所未能在指定的期间内提交图纸,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无法比较腾达公司的多功能液压源与兰石研究所生产的同类产品具体信息是否相同或等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兰石研究所提出的反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上述证据,在兰石研究所不能证明其持有的记载与腾达公司非公知技术相同的多功能组合液压源图纸技术信息另有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结合兰石研究所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时间及刘杰等人的陈述,能够认定兰石研究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腾达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侵权。腾达公司主张的28万元损失赔偿额考虑了其技术研发成本、技术使用费、合同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等,原审法院在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均无法准确计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原告的赔偿依据,并结合兰石研究所与他人签订含有原告技术秘密的合同、形成同业竞争的事实,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酌定本案的损失赔偿额以120000元为宜。对于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实实际损害后果,故不予支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立即停止对原告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赔偿原告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腾达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44元,由被告兰石研究所负担。 宣判后,兰石研究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兰石研究所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原审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专有技术”变更为“商业技术秘密”,未作出合理解释;2、原审既然查明刘杰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并以公安机关侦查中对刘杰等人的笔录作为证据,却对民事部分迳行判决,违反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根据公知技术设计制造的产品不构成侵权。上诉人设计制造的多功能组合液压源是由上诉人的工程师王尚元和马永刚根据公知技术设计的。且该类型产品已在市场上生产销售多年,属于公知技术,并非答辩人的专有技术,足以说明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专有技术问题。2、原审判决将尚未定论的刘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一案的材料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不具有客观公证性。事实上,刘杰与上诉人生产多功能组合液压源产品无关。3、原审判决引用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因特殊原因,上诉人未将图纸提交原审法院,鉴定依据仅仅是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图纸,鉴定结论不可能全面、客观,且在鉴定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唯一的非公知技术“集成块”未作任何比对和鉴定,就主观地认定“集成块”相同,让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错误地认定侵权是毫无根据的,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4、上诉人的专有技术并不存在,也未采取什么保密措施。(三)原审对经济损失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既未产生利润,被上诉人也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原审主观随意地认定赔偿数额,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腾达公司答辩称:(一)、专有技术与技术秘密系同一概念,同属商业秘密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审判决中使用多个法律术语,不影响全案的判决;答辩人以侵犯专有技术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与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令上诉人停止侵害答辩人商业技术秘密并不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讼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因此,不存在上诉人所理解的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我国法律从未确定“先刑事,后民事”的民事审判原则,且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经确立了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继续审理的审判原则,充分肯定了权利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寻求刑事和民事两种司法救济措施的做法。一审法院对民事纠纷迳行判决,不违反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属无理缠诉。上诉人至今不能提供其生产的多功能组合液压源的合法技术来源,因此,上诉人不拥有该项专有技术;曾任答辩人总工程师的刘杰恰好于2005年7月至12月,上诉人生产销售多功能组合液压源期间在上诉人单位任职,负责该产品的现场安装、调试,说明上诉人有以不正当手段侵害答辩人专有技术的故意;科技部的鉴定书具有客观公正性,多功能组合液压源集成块的结构、尺寸及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等确切信息组合所构成的整体为非公知信息,鉴定书无法比较兰石研究所的多功能组合液压源的具体技术与腾达公司主张的非公知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等同,造成这种局面的责任在于上诉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其生产该项产品的图纸,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答辩人与刘杰签订的协议书说明答辩人对自己的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答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是充分的,多功能组合液压源依其商业价值、研发成本、收益等来计算,实际损失约28万元,加上维权成本等,合计30万元,考虑重复计算和赔偿能力等因素,答辩人只要求了143000元赔偿额的诉求是客观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另查明:2002年7月兰石研究所和腾达公司曾在“番禺项目”中合作生产液压源产品,兰石研究所为设计方,负责设计液压源产品并提供图纸,腾达公司为制造方,根据兰石研究所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但不能证明上述产品与本案所涉产品的联系。 本院认为,腾达公司所生产的多功能组合式液压源集成块所记载的结构、尺寸、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等系非公知技术,且该公司对此已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应认定腾达公司对此项技术享有专有权。刘杰作为腾达公司原总工程师,不仅全面了解该项技术信息,而且私自复制了包括该技术在内的全部技术图纸,并在离开腾达公司后进入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兰石研究所,从事液压设备的现场调试、安装工作,具有接触腾达公司多功能组合液压源技术的充分条件。 在腾达公司发现兰石研究所的侵权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兰石研究所在原审法院一再督促下,拒不提供其生产多功能组合液压源的设计图纸,导致鉴定部门无法比对其生产多功能组合液压源的技术是否与腾达公司的技术实质相同,对此,兰石研究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丁小鹏等人的笔录,可以认定兰石研究所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原审法院的认定正确,应予确认。原审依据兰石研究所的生产销售情况,结合腾达公司多功能组合式液压源的研发成本、市场前景等因素,酌情判处兰石研究所赔偿腾达公司侵权所造成的损失120000元并无不当,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4元,由兰石研究所负担。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