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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与刘志兰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57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原告: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毛衫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小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宏,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8日,公司职员,住宁夏银川市康乐巷23号。 被告:刘志兰,女,汉族,生于1959年2月16日,下岗工人,住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270号。 委托代理人:刘欣峰,男,汉族,生于1961年1 月15 日,下岗工人,住泾川县城关镇中山街19号。 原告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兰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宏,被告刘志兰及委托代理人刘欣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 原告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持有的“圣地欧”商标于2001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号第1553416号,原核准注册人普宁市流沙新豪制衣厂,原核准注册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郭厝寮村,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衬衣、T恤衫、裤子、茄克(服装)、鞋、袜、领带、皮鞋(服装用)”,注册有效期限:2001年4月14日至2011年4月13日止。“圣地欧”商标于上世纪开始在中国境内使用,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近年来,原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委托专业机构制作中英文网站、加入阿里巴巴商务会员、google 全球会员推广、聘请专业模特进行广告宣传、委托中国百家城市电视台协作体共计在全国232家电视台发布广告等。现“圣地欧”品牌羊毛、羊绒、针织T恤系列产品在全国各大商场均设有经销商和代理商,产量和销售收入不断增长,已获得诸多荣誉和认证,顺利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05年被中国毛针织博览会评为重点骨干企业、同年被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评为AAA级企业,2006年成为浙江省羊毛衫协会理事单位、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评为中国著名品牌、获得CCTV广告品牌,2007年获得全国服装行业质量服务信誉消费者满意联盟单位AAA级、嘉兴市著名商标、中国?濮院国际毛针织产业博览战略合作伙伴。经过多年来对“圣地欧”品牌持续的大范围的宣传和推广,“圣地欧”注册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相关公众知晓程度高、宣传范围广,构成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因此,侵犯原告“圣地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近期,被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注册域名为www.sendeaofushi.com(音译“圣地欧服饰”)的网站并在网站上声称www.sendeaofushi.com域名系来源于原告的“圣地欧”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范围为服装、衬衫、T恤衫、裤子、制服等。同时,被告还向原告发传真联系域名转让事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圣地欧”注册商标的侵犯。同时,因该网站访问量较大,已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注销侵犯原告“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www.sendeaofushi.com计算机网络域名及网页,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侵犯“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www.sendeaofushi.com计算机网络域名及网页确系被告注册。2、被告注册www.sendeaofushi.com计算机网络域名虽对原告“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构成侵权,但并非其故意。被告注册域名之初的目的,系因被告了解到原告生产的“圣地欧(SENDEAO)”品牌男女羊毛、羊绒、针织T恤系列产品款式新颖、品质优良,在全国各地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有朋友在外地代理销售“圣地欧”品牌毛衫系列产品,被告为之后在甘肃平凉代理销售“圣地欧”品牌毛衫产品,故预先注册www.sendeaofushi.com计算机网络域名,以期在之后与原告联系取得区域代理销售权。但因在域名注册后,由于诸多因素的变化,被告无经济能力再行联系代理销售事宜,一方面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使原告能拥有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被告才选择向原告推介域名转让,故被告对本案侵权不具有故意。3、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给原告“圣地欧”注册商标造成实质侵害,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三组共26份证据:第一组是关于“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权属的证据,包括: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商标注册证》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4、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等相关资料5、《商标注册证》6、《申请受理通知书》,第一组证据共同证明“圣地欧(SENDEAO)”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核准的注册商标,原告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作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系“圣地欧(SENDEAO)”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对“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第二组证据是关于圣地欧(SENDEAO)商标驰名度的证据,包括:7、《公司简介》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桐乡市金利澳服饰有限公司)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桐乡市双龙羊绒针织制衣有限公司)10、《销售收入证明》及《工业统计数据证明申请表》11、《无环保违法的证明》12、《无安全生产事故的证明》13、《无消费者投诉的证明》14、《无工商违法行为的证明》15、圣地欧商品标识16、《圣地欧产品包装展示》17、《圣地欧全国销售网络图》18、《圣地欧全国各地商场一览表》19、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品牌培育计划等制度20、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和财务资料21、原告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关于“圣地欧”品牌广告宣传的证明22、圣地欧产品检验报告23、圣地欧品牌所获得的各项荣誉和认证24、《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组证据共同证明经过原告多年来对“圣地欧(SENDEAO)”品牌在全国范围内持续的广泛的营销宣传和产品销售,“圣地欧(SENDEAO)”具有较高的驰名度;第三组证据是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包括:25、《转让域名推介函》26、《公证书》,第三组证据共同证明被告恶意注册来源于原告持有的“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音译的www.sendeaofushi.com网络域名,并公开转让该网络域名。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的“圣地欧(SENDEAO)”商标注册于2001年4月14日,注册号第1553416号,原核准注册人普宁市流沙新豪制衣厂,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衬衫、T恤衫、裤子、制服、茄克(服装)、鞋、袜、领带、皮带(服装用)”,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1年4月14日至2011年4月13日。2005年11月30日,原告与原核准注册人普宁市流沙新豪制衣厂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永久性受让“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同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转让核准,取得了注册人为原告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号第1553416号“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的新商标注册证。原告“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一直用于服装、毛衫的生产和销售,原告浙江圣地欧服饰有限公司在取得“圣地欧”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将“圣地欧”商标更广泛地应用于羊毛、羊绒、针织T恤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圣地欧”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恶意注册来源于原告“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的www.sendeaofushi.com(音译“圣地欧服饰”)网站域名,在网站上声称公开转让该域名,并恶意向原告发传真要约域名转让事宜。同时,该网站访问量较大,在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公证之时已近六千人次的访问量。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为“圣地欧”文字和“SENDEAO”字母的组合,被告注册的www.sendeaofushi.com(音译“圣地欧服饰”),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SENDEAO”字母完全相同,域名音译与“圣地欧”完全相同,足以造成公众误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圣地欧(SENDEAO)”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对“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享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所持有“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恶意注册来源于原告“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的www.sendeaofushi.com网络域名,并以要约出售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圣地欧(SENDE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原告诉讼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问题,因被告注册域名后既未使用,也未在网上实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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