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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陕西胜美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满学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06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胜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街道办事处南康二组。 法定代表人冯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迎朝,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满学,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石油大学教师,住该校家属楼15号403室。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胜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满学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四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胜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迎朝;被上诉人王满学及委托代理人杨晓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12月3日,原告(乙方)与陕西冯氏工贸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冯氏公司)就柴油基浓缩稠化剂技术项目转让,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条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柴油基浓缩稠化剂技术包括(1)悬浮剂的生产技术;(2)稠化剂的复配技术,要求使用后在工艺、性能及所达到的效果不低于胍胶粉;开发程度到到国内领先水平。第四条验收标准和方法约定: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样板井十二口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石油部标准,采用现场试验方法验收,由使用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第五条经费及其支付方式约定:成交总额人民币8万元,合同签订有效后,乙方递交技术情报资料付3万元,样板井口全部实验成功后付5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向冯氏公司递交了技术情报资料,冯氏公司向原告交付了人民币3万元,下余5万元未付。2007年7月2日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化砭采油厂出具证明称:2005年4月,冯氏公司曾在该厂进行了水基压裂现场试验,共计14井次,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实验。原告庭审中表示柴油基浓缩稠化剂技术是水基压裂现场试验的一个组成部分,水基压裂试验完成表明该技术已现场试验合格。被告表示其对技术不清楚。原审另查明,2006年冯氏公司变更为胜美公司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法,为有效合同,当事各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已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对其所约定的义务。就此问题,原告主张其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提供了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化砭采油厂的证明予以佐证,被告主张原告所转让的技术项目现场试验失败,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其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的技术转让费5万元,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所转让的技术项目现场失败,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720元,因双方对付款期限约定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一款(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样板井全部实验成功后曾向被告主张权利,而被告拒绝给付,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胜美公司给付王满学技术转让费5万元;二、驳回王满学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王满学负担50元,胜美公司负担205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胜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于2004年12月3日与被上诉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并向被上诉人支付了3万元技术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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