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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平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7819
文件页数:2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98KB
文件简介: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西南环线2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建华,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二郎庙居习酒组,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唐平,男,黎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南环路新时代花园B2单元602号。 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平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唐建华、被告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集科研、种植、生产、销售等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医药大型企业,多次获得“贵州省重点龙头企业”、“AAA级信用企业”、“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荣誉。1997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仙灵”商标,注册号为1081138,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8月20日。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仙灵”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仙灵”牌产品也多次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贵阳市(推荐)名牌产品”等荣誉,原告的“仙灵”商标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仙灵”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进行认定。原告近期在网络上搜索发现,被告抢注了www.仙灵.com域名,该域名的识别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仙灵”相同,2007年11月,被告向原告高价要约转让该域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仙灵”驰名商标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www.仙灵.com域名,并判定该域名给原告使用;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仙灵”商标注册证书,表明原告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注册有效期是1997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中药成药”。 证据2、2006年4月19日、2007年6月12日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说明“仙灵”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相关信息。 证据3、2007年6月12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说明“仙灵”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8月20日。 原告以上述证据1—3证明“仙灵”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依法享受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二组证据系“仙灵”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该组证据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系原告“仙灵”商标的知名度及荣誉度的证据。 证据4、贵州省著名商标证书,2007年原告的“仙灵”注册商标被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 证据5、贵阳市(推荐)名牌产品证书,2005年原告生产的“仙灵”枣仁安神胶囊被贵阳市人民政府授予“贵阳市(推荐)名牌产品。 证据6、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5年,原告生产的“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确认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证据7、中华老字号证明,原告的“同济堂”字号,由于历史悠久,享誉极高,1994年被原国内贸易部确定为“中华老字号”,后因国内贸易部改为现在的商务部并自2006年起“中华老字号”复评工作的启动,原告再次参加了2007年的“中华老字号”评选活动。 证据8、贵州省名牌产品证书,原告生产的仙灵骨葆胶囊2004年被确认为“贵州省名牌产品”。 证据9、贵州省著名商标证书,由于原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的“同济堂”商标荣获贵州省著名商标称号。 证据10、贵州省著名商标证书,由于原告较高的知名度,使原告的附属品牌“柔壹及图”商标也荣获了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称号。 证据11、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4年7月,原告生产的仙灵骨葆胶囊被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证据12、药品GMP证书,2004年7月14日,由于原告生产的“同济堂”片剂、胶囊剂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要求》,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GMP证书。 证据13、关爱老干部健康爱心企业证书,2006年10月,原告《健康时报》社被评为“关爱老干部健康爱心企业”单位。 证据14、贵州省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由于原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05年—2007年,原告被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评为贵州省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 证据15、全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先进单位,由于原告重视知识产权工作,2007年6月,原告被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评为全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先进单位。 证据16、贵州省“十五”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2006年12月,原告被贵州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贵州“十五”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 证据17、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原告被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阳海关联合评为“贵州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单位。 证据18、全国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 2006年5月,原告被评为第三批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证据19、贵阳市2002—2004年度文明单位,2004年12月,原告被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评为“贵阳市2002—2004年度文明单位”。 证据20、纳税20强企业,2005年2月,2006年1月原告获得国家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04年度、2005年度“纳税20强企业”荣誉称号。 证据21、重点龙头企业证书,2005年5月,原告被贵阳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议评定为“贵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单位。 证据22、贵阳市节约能源原材料荣誉证书,2006年1月,原告被贵阳市人民政府评为2005年度贵阳市节约能源原材料先进企业。 证据23、国家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誉证书,2006年1月,原告被中共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评为2005年度目标管理先进企业。 证据24、2005年度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十强”纳税大户荣誉证书,2006年2月,原告被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评为2005年度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十强”纳税大户。 证据25、荣誉证书,2006年1月,贵阳市经贸委表彰原告全面完成2005年度非公经济目标,成绩显著。 证据26、特别贡献奖,原告在第二界世界中医骨伤科学术交流大会中获“特别贡献奖”。 证据27、关于表彰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等40户企业的决定,2007年2月,中共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印发了筑经开党【2007】1号关于表彰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等40户企业的决定:原告分别被评为国家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06年度纳税20强企业、目标管理先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先进企业、金融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证据28、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告的“同济堂”商标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29、优秀技术改造项目二等奖证书,原告的仙灵骨葆生产线异地技改工程项目荣获“2002年度贵阳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二等奖”。 证据30、创新基金证书,2004年2月12日,原告承担的“3亿粒仙灵骨葆胶囊规模化生产”创新基金项目通过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验收。 证据31、贵州省优秀新产品壹等奖,2002年2月25日,原告的“仙灵骨葆”被贵州省人民政府评为1999—2000年度贵州省优秀新产品壹等奖。 证据32、世界中医骨伤科联合会推荐书,1997年9月9日,原告的“仙灵骨葆”获得世界中医骨伤科联合会的推荐。 证据33、保密证书,2007年3月,原告的“仙灵骨葆”制作工艺及技术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核准为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 证据4-6是原告“仙灵”商标及产品所获得荣誉,第7-28号证据是原告企业所获得的荣誉,其中第5号证据是原告字号的荣誉,因为原告的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根据品牌扩张原则,原告企业商号知名,延及“仙灵”商标知名,第29—33号证据是原告产品“仙灵骨葆”获得的荣誉,由于“仙灵骨葆”产品的主要识别部分“仙灵”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仙灵”相同,因此,根据商标的品牌扩张原则,“仙灵骨葆”的知名,延及“仙灵”商标的知名。 第二部分系原告“仙灵”商标最早使用和持续使用的证据。 证据34、关于“仙灵”牌滇白珠、枣仁安神等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备案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黔食药监注发[2004]686号“关于同意滇白珠糖浆等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备案的批复”,原告的“仙灵”商标一直在该药品上使用。 证据35、2005年“仙灵”牌枣仁安神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关于黔食药监注发【2005】8号“关于同意仙灵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备案的批复”,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36、2007年“仙灵”牌滇白珠药品包装批复,贵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关于滇白珠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备案的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37、2007年“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关于润燥止痒胶囊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备案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38、2007年“仙灵”牌枣仁安神胶囊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关于枣仁安神胶囊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备案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39、2006年“仙灵”牌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关于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备案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40、2007年“仙灵”牌通络骨质宁膏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关于通络骨质宁膏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备案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41、2007年“仙灵”牌牡蛎碳酸钙片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关于牡蛎碳酸钙片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备案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42、2007年“仙灵”牌二冬膏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关于二冬膏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备案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43、2007年“仙灵”牌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关于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备案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44、2007年“仙灵”牌心脑康胶囊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关于心脑康胶囊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备案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45、2007年“仙灵”牌复方牙痛酊药品包装批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关于复方牙痛酊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备案材料,原告的“仙灵”商标在该药品上一直使用。 证据34-45证明“仙灵”注册商标历史悠久,经过长达10年的连续推广和使用,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从1997年开始到2007年所获各项荣誉,同时也证明原告“仙灵”商标持续使用时间。 第三部分系原告“仙灵”商标的持续和广泛宣传的证据 证据46、2005年电视媒体“仙灵”商标产品广告投放合同,2005年原告“仙灵”商标在浙江教育科技频道、安徽卫视、广州南方频道、湖南综合频道、湖南都市频道、无锡电视台新闻频道、无锡电视台影视频道、无锡电视台都市咨询频道、齐鲁电视台、哈尔滨新闻综合频道、哈尔滨都市咨询频道、哈尔滨影视频道、哈尔滨生活频道、哈尔滨娱乐频道、大连电视台一套、大连电视台五套、辽宁卫视一套、辽宁影视三套、温州都市生活频道、温州影视频道、苏州新闻综合频道、苏州社会经济频道、沈阳电视台新闻频道、沈阳电视台影视频道、的电视媒体宣传情况,并在贵阳市的60个候车庭发布灯箱广告。 证据47、2006年电视媒体“仙灵”商标产品广告投放合同,2006年原告在中央电视台1台(CCTV—1)、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南京电视台影视频道、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无锡电视台新闻频道、无锡电视台都市频道、无锡电视台经济频道、昆明电视台一频道、昆明电视台五频道、贵阳电视台1频道、贵阳电视台2频道、贵阳电视台3频道、贵阳电视台4频道、贵阳电视台5频道、贵阳电视台6频道等的电视媒体宣传情况。 证据48、2007年电视媒体“仙灵”商标产品广告投放合同,2007年,原告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八频道、中央电视台十二频道、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贵阳电视台1频道、贵阳电视台2频道、贵阳电视台3频道、贵阳电视台4频道、贵阳电视台5频道、贵阳电视台6频道、厦门电视台1频道、厦门电视台2频道、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齐鲁电视台、四川电视台影视频道、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成都电视台、峨嵋电视台影视频道、钱江电视台都市频道、杭州西湖明珠频道、黑龙江电视台法制频道等的电视媒体宣传情况。 证据49、代言合同书,2007年,原告为宣传“仙灵”商标,特请章金荣(艺名六小龄童)为“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的形象代言人。 证据50、2007年报纸、杂志媒体广告投放合同,2007年原告2007年,原告在春城晚报、都市时报、家庭医生报、辽沈晚报、沈阳晚报、黑龙江生活报、黑龙江新晚报、21世纪药店、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济南时报、半岛都市报等宣传“仙灵”商标之情况。 原告以证据46—50证明其推广宣传“仙灵”商标的部分广告投放合同。 证据51、2005年宣传“仙灵”商标的广告发票, 2005年,原告为推广宣传“仙灵”品牌在全国各地支付的费用发票,广告覆盖北京、辽宁、江苏、湖南、贵州、黑龙江、大连、沈阳、苏州、无锡、山东、浙江、四川等全国大中城市。 证据52、2006年宣传“仙灵”商标的广告发票,2006年,原告为推广宣传“仙灵”品牌在全国各地支付的费用发票,广告覆盖北京、云南、四川、重庆、上海、广东、福建、辽宁、江苏、湖南、贵州、黑龙江、宁波、吉林、大连、沈阳、西安、武汉等全国大中城市。 证据53、2007年宣传“仙灵”商标的广告发票,2007年,原告为推广宣传“仙灵”品牌在全国各地支付的费用发票,广告覆盖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江苏、河南、湖南、贵州、黑龙江、安徽、江西、宁波、吉林、大连、沈阳、西安、武汉、新疆、云南、四川等全国大中城市。 原告以证据51—53证明其推广宣传“仙灵”注册商标的部分广告费。 证据54、《春城晚报》等报纸,2005年—2007年原告在《春城晚报》、《贵阳晚报》、《家庭医生报》、《生活新报》、《华西都市报》、《健康时报》、《新晚报》、《北京晚报》、《都市时报》、《新安晚报》、《长沙晚报》、《21世纪药店》、《家庭医生报》、《长春晚报》、《健康之友》、《广播电视报》、《新疆晨报》、《生活报》、《生命时报》、《新闻晚报》等报纸上做广告宣传“仙灵”商标。 证据55、《同济堂》报,自2005年11月至今,原告已经自办了12期《同济堂》报,宣传“仙灵”品牌以及原告企业的形象。 证据56、平面广告样本,2005年—2007年,原告在户外投放“仙灵”商标产品平面广告的样本。 证据57、网络媒体关于“仙灵”牌产品的宣传报道,掌上搜医药网、天天医药招商网、大千医药招商网、药通网、药狐网、药讯网、温州市医药供销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医院、茶药品网、专利之佳网、特色药网、医药网、启业网、新华信企业档案在线、雅虎网、联播网、洪浪全国药品网、搜搜医药网、重庆药品招商网、天天医药招商网、药品国家网、百朗网、医药搜搜网、中国医药人网、药源网、163医药招商网、慧聪网、药商世界网、点金药网、山东医药信息网、神鹰医药信息网等网站对原告的“仙灵”牌产品进行宣传报道。 证据58、原告参加各大药品交流会时的宣传照片、报道,原告在参加内蒙古药品交流会、贵阳市第三届药品博览会、昆明药品博览会等时的宣传照片。 证据54—58是原告宣传“仙灵”注册商标的广告宣传的内容,载体包括参展指南、平面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等)、网络媒体等证据。 证据59、(2007)黔公民字第0927号公证书、(2007)黔公民字第0928号公证书、内容为2007年3月,原告在纽约证交易所上市时的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反映原告在纽约证券交易的代码位“TCM”,是中国中药同济堂的简称。 证据60、2007年3月21日《人民日报》第八版,《人民日报》对原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信息予以报道。 证据61、2007年3月19日《贵州都市报》A8版,《贵州都市报》对原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信息予以报道。 证据62、2007年3月19日《贵阳日报》A4版,《贵阳日报》对原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信息予以报道。 证据63、2007年3月21日《医药经济报》头版,《医药经济报》对原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信息予以报道。 证据64、网络媒体对原告上市的报道,中国经济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慧聪网、证卷时报、网易、雅虎中国、QQ、新浪网、搜狐网、金羊网、北京广播网、金黔在线、湖北日报、广视、中原新闻网、齐鲁热线、齐鲁晚报、飞虎、农民日报、金阳时讯、贵州都市报、长城在线、淄博时空、中国西藏新闻网、水母网、中国吉林、荆楚网、云南日报网、京华时报、成都时报、中国生物技术信息网、康易+370、医药网、中国药技术经济网、互联星空,对原告在美国上市的报道。 证据59—64是原告“TCM(同济堂?中国?中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以及国内主流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作为国内中药企业首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公司,原告及“仙灵”商标的知名度已经远播海外。 原告以上述证据46—64证明原告为推广宣传“仙灵”商标持续时间长,范围遍及全国,广告形式多样化、广告发布程度深,广告费投入巨大,使得“仙灵”商标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四部分系原告 “仙灵”商标曾经受到保护纪录的证据。 证据65、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区分局的情况说明,2006年,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区分局在四川、上海、安徽等地查获假冒原告“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仙灵”牌枣仁安神胶囊等药品。 证据66、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区分局的情况证明,2007年10月,经原告举报,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区分局在陕西发现有36家药店在销售假冒原告的“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仙灵”牌心脑康胶囊等药品。 证据67、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内容是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原告打假行为给予支持的请示,相关领导做出了给予支持配合的指示。 证据65—67是原告“仙灵”商标曾经受保保护纪录的证据,反证“仙灵”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五部分系原告“仙灵”注册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证据68、天虹会审字(2005)第058号审计报告,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告2004—200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审计报告。 证据69、关于原告产值、产量、销售额、销售收入及纳税的说明,原告出具的自2005年至2007年3年的产值、产量、销售额、销售收入及纳税的统计。 证据70、关于广告投入的说明,原告出具的自2005年至2007年3年广告费投入的统计。 证据71、2004年,原告向西南政法法学捐赠200万,设立“优秀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的捐助协议。 证据72、2007年,原告向贵州民族学院捐赠400万设立“同济堂奖学金”和“贵州民族学院同济堂艺术团”的合作协议。 证据73、原告受各级领导的指示和访问,赞助其他活动和原告连锁药店、生产线情况的图片。 证据74、公证书,经原告在元盛公证处在网络上进行证据保全,搜索“www.xianling”的各种后缀网络域名发现,“www.xianling.com.cn”、“www.xianling.cn” 、“www.xianling.net”、“www.xianling.com”已经被人抢注 证据75、营业执照,原告的各个子公司注册情况,说明原告与子公司已经形成了包括生产、销售、配送、种植、药房连锁为一体的大型集团。 证据68-75是证明原告的“仙灵”牌商品产量、销量、以及宣传广告投入等等的审计报告、官方的证明,证明原告的综合经济实力处于同行业的前茅,产品质量优良,“仙灵”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 证据76、2005年区域经销合同(摘选),拟证明原告的“仙灵”商标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及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安徽、山西、柳州、沈阳、深圳、上海、北京、山东、珠海、重庆、亳州、宁夏、吉林、四川、江西、常州、辽宁、浙江、黑龙江、广州、天津、宜昌、长沙、武汉、长春、内蒙古、南京、福建、河北、云南、佛山、厦门、无锡、大连、贵州等地。 证据77、2006年区域经销合同(摘选),拟证明原告的“仙灵”商标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及全国各大中小城市:上海、内蒙古、邢台、新疆、广东、兰州、吉林、湖南、天津、北京、南京、安徽、四川、重庆、云南、陕西、柳州、贵州、南宁、山西、江西、赤峰、廊坊、辽宁、黑龙江、新疆、福建、浙江、河南、天水、郴州、青海、宁夏等地。 证据78、2007年区域经销合同(摘选),拟证明原告的“仙灵”商标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及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重庆、新疆、四川、杭州、青海、宁夏、南阳、廊坊、贵州、北京、天津、山西、陕西、广东、广西、上海、内蒙古、安徽、湖北、湖南、河南、福建、江苏、黑龙江、辽宁、江西、南通、深圳、毕节、吉林、兰州、温州等地。 证据79、2005年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拟证明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31日,原告“仙灵”系列商品销往沈阳、福建福州、广州、马鞍山、江苏南通、哈尔滨、广东佛山、浙江宁波、昆明、长沙、深圳、郑州、石家庄、大连、重庆、苏州、四川泸州、成都、郴州、天津、浙江金花、合肥、绥化、北京、湖南常德、福建莆田、四川绵阳、河南南阳、保定、南京、齐齐哈尔、厦门、杭州、长春、辽宁盘锦市、济南等地。 证据80、2006年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拟证明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31日,原告“仙灵”系列商品销往武汉、大连、沈阳、北京、成都、南昌、长沙、哈尔滨、长春、烟台、杭州、上饶、郴州、郑州、扬州、盐城、齐齐哈尔、太原、天津、合肥、徐州、济南、武昌、深圳、重庆、常州、成熟、南京、贵阳、福州、衡阳、广州、石家庄、宜昌、柳州、无锡、大同等地。 证据81、2007年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拟证明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原告“仙灵”系列商品销往上海、杭州、广州、北京、佛山、山东、武汉、重庆、长沙、成都、江西、云南、四川等地。 证据76-81是从2005年-2007年共3年的部分经销合同和销售发票,证明“仙灵”牌商品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体系的过程,历史悠久,体系庞大,遍及全国几乎每个城市,证明“仙灵”牌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三组证据系被告侵权的证据。 证据82、公证书,拟证明被告抢注“www.仙灵.com”中文域名,并恶意向原告要约高价转让该域名。 证据83、公证书,经查询“www.仙灵.com”域名已经被被告注册的事实。 原告以证据82—83证明被告侵犯其“仙灵”驰名商标权。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补充证据1、网络媒体关于原告收购贵州老来福药业有限公司的报道,2007年9月20日,原告收购贵州老来福药业有限公司,经济观察网、找钱网、搜狐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泰脉网、挖贝网、21世纪药店、新浪网、医源世界网、金融界网、联播网、查药品网、中国商业情报网、C3网、中国经济网、法人股投网、中国民间资本网、贵州中药现代化信息网、法律教育网、数字医药网、纵横合力网、MedWin网、天使投资网、投资中国网、FRID信息网、健康咨询网、中国医药经济信息网、中金在线网、中国药材网、新华网、清科网、佐思网、融资网、中国-东盟医药网、上海药房网、经理日报、唯森制药网、潍坊电视台、贵州企业网、益康网、医药梦网、经纪人网、企博网、医药星球网、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商都医药网、首搜网、通德集团网、人民网天津视窗、中国创新网、钮门网、购物网、北京群英伟业医药营销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天天医药招商网、中国频道、中国食通商务网、bioon网、健康网、互联网新闻中心、上地信息产业网、中国投资网、指数期货网、中国医药123网、江西律师网、中国制药装备网、新闻发布网、中国医疗健康产业投融资周刊、友盛财务顾问网、中国省市网、安徽省新星药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制药网、环球财富网、中华制药网、江西药品价格信息网、易体验网、华源医药网、创业投资网、中国营养保健网、环球资本网等网络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补充证据2、报纸媒体关于原告收购贵州老来福药业有限公司的报道,2007年9月20日,《中国工业报》、《贵州商报》等对原告收购贵州老来福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报道。 补充证据3、原告下属药房连锁店的营业执照。 补充证据4、2000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原告生产“仙灵”牌心脑康胶囊的批件。 补充证据5、2004年原告与贵州省雷山县部分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中药材种植合同,原告为保证原材料的质量,与雷山县西江镇小龙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堡子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黄里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大沟乡控枰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平寨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南贵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营上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东引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长乌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中寨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干荣村村民委员会等签订中药材种植合同,原告已经形成集种植、生产、销售、配送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补充证据6、2005年原告与贵州省雷山县部分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中药材种植合同,原告为保证原材料的质量,与雷山县西江镇羊排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郎德镇也改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西江镇白碧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望丰乡青出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郎德镇乌流村村民委员会等签订中药材种植合同。 补充证据7、2006年原告与贵州省雷山县部分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中药材种植合同,原告为保证原材料的质量,与贵州省雷山县、龙里县等部分乡镇的村民签订中药材种植合同。 补充证据8、2007年原告与贵州省雷山县部分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中药材种植合同,原告为保证原材料的质量,与雷山县方祥乡陆寨村村民委员会、雷山县方祥乡平祥村村民委员会等签订中药材种植合同。 补充证据9、网络媒体关于原告发起“银丝带”活动的报道,2006年10月,搜狐网、武汉晚报网、中国银丝带关爱公益网、信报网、金融界网、云南日报网等各大网络媒体对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骨质疏松委员会和原告共同发起、支持的“银丝带 中国骨质疏松防治公益行动”进行了报道。 补充证据10、2007年“仙灵”商标产品广告投放合同,原告为宣传“仙灵”商标,在上海新闻综合频道、徐州电视台、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贵阳市13、14、22、6路等公交车车身、贵阳电视台全部频道、重庆电视台影视频道、贵州都市报、沈阳电视台影视频道、新闻晚报、辽宁电台文艺台、辽宁电台音乐台、每周广播电视部、云南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生活之声”、新民晚报、新闻晚报等媒体上宣传“仙灵”商标之情况。 补充证据11、庆祝香港回归十周年香港龙舟邀请赛赞助协议,2007年6月,为庆祝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十周年,原告对庆祝活动“香港国际龙舟邀请赛”进行赞助。 补充证据12、户外广告喷绘协议,2007年,原告为宣传“仙灵”商标,在贵阳市机场路9号单立柱高杆上发布户外广告。 补充证据13、电视广告制作协议,原告为宣传“仙灵”商标,特委托上海灵动广告有限公司制作“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的电视广告片。 补充证据14、平面制作合同书,原告为宣传“仙灵”商标,特委托上海典美广告有限公司制作“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的平面广告图片。 补充证据15、1999年2月8日,《北京晚报》刊登了俄罗斯大使罗高寿的信,俄罗斯大使罗高寿由于使用了原告的“仙灵骨葆”而治愈其骨病顽疾,在《北京晚报》上刊登感谢信。 补充证据16、关于召开2005年度全省纳税额前50名企业表彰会的通知,2006年,由于原告2005年纳税突出,被贵州省加强工交生产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贵州省2005年前50名纳税企业。 补充证据17、贵阳市小河区科技局筑小科字(2006)35号文件,2006年,原告的“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被贵阳市小河区科技局、贵阳市小河区财政局列入2006年度小河区科技三项计划。 补充证据18、关于下达2006年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由于原告“仙灵”牌润燥止痒产品质量好、疗效佳,2006年,被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乡镇企业局列为“名牌产品资助计划”。 补充证据19、关于下达2006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通知,2006年,原告被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列为2006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单位。 补充证据20、关于下达2006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通知,2006年,原告被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农业局列为2006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单位。 补充证据21、关于下达贵州省2006年第二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2006年,原告的“中药前提取生产自动化控制技术应用”项目被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列为2006年第二批贵州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补充证据22、关于表彰1999年度贵阳市十强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的决定,2000年1月20日,原告被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评为1999年度贵阳市十强民营企业。 补充证据23、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2002年12月21日,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国家机关评为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补充证据24、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2002年,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补充证据25、关于命名1999年度贵阳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决定,2000年,原告被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1999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补充证据26、关于表彰1999年度贵阳市优秀合同工作管理者的决定,2000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晓春被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1999年度优秀合同管理者。 补充证据27、关于表彰1998—1999年度纳税先进企业的通报,2000年,原告被贵州省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评为1998—1999年度纳税先进企业。 补充证据28、合同书,2006年,原告对“精彩小河推广月”活动进行赞助的合同。 补充证据29、投资协议,原告为保证原材料的质量,2005年,原告与台江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建设中药材种植基地的协议。 补充证据30、项目合作书,2004年,为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原告与龙里县人民政府签订龙里县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协议。 补充证据31、网络媒体关于原告建立中药材基地的报道,2000年以来,原告在贵州省赫章县建立了贵州同济堂万亩中药材基地,金黔在线网对此进行了报道。 补充证据32、网络媒体关于原告完成国家863重点项目的报道,原告承担的国家863重点项目“中药前处理自动化和管理信息集成化”通过国家验收,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劳动时报、金黔在线-贵州日报、金黔在线-贵州商报、腾讯网、贵州省人民政府网、贵州行业在线网、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食品产业网、新浪网、现代中医药网、关注健康网、中国企业新闻网、贵州中药现代化信息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新闻中心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华夏中医药网、农博科技网等网络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补充证据33、贵州2007年十大影响力事件排行榜,2007年3月,原告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闻报道被评为贵州2007年十大影响力事件。 补充证据34、网络媒体关于原告销售增长速度和交纳利税的报道,2005年,原告创造年产单品3亿元的奇迹,使原告成为贵州省增长速度第一、药业利税第二的高新技术企业,金黔在线网对此进行了报道。 补充证据35、报纸媒体关于原告在同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等的报道,2007年3月21日,《医药经济报》对原告2004年以来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40%、净利润在过去3年里增长10倍以及产品在全国占有70%的市场份额的事实进行报道。 补充证据36、报纸媒体关于原告在同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等的报道,2007年11月14日,《中国工业报》对原告产品占有药品市场70%份额及在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市场销售网络等的报道。 补充证据37、报纸媒体关于原告获“2007年度贵阳市最高科技创新奖”的报道,2008年1月16日,由于原告的科技实力强和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获“2007年度贵阳市最高科技创新奖”,《贵州都市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补充证据38、报纸媒体关于原告获“2007年度贵阳市最高科技创新奖”的报道,2008年1月16日,由于原告的科技实力强和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获“2007年度贵阳市最高科技创新奖”,《贵州都市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补充证据1—2是媒体关于原告收购贵州老来福药业有限公司的报道,证明原告的规模日益强大;补充证据5—8及补充证据29—31是原告关于中药材种植的协议,证明原告的中药材种植规模大;补充证据9—28及补充证据33是原告获得的各项荣誉以及广告投放合同,证明原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补充证据32是原告完成国家863重点项目的报道,证明原告的经济实力及科技实力强;补充证据34—36是各大媒体关于原告的企业规模、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等的报道,证明原告综合经济实力强,销售收入及产品市场占有率处于同行业前茅。补充证据1-36是证明原告已形成集种植、生产、销售、药房连锁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企业集团,“仙灵”牌商品产量、销量、以及宣传广告投入等的证明,证明原告的综合经济实力处于同行业的前茅,产品质量优良,“仙灵”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补充证据37—38证明原告科技实力强,原告“仙灵”牌产品的质量好,故“仙灵”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唐平辩称:我是一名网络爱好者,经常在网络上和电视上关注一些时事,知道一些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关注相关企业品牌的情况,我注册的“www.仙灵.com”域名注册程序合法,并支付了相关的注册域名费用,所以,我合法拥有“www.仙灵.com”域名。我向原告出售域名是正常的域名投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要求我赔偿5万元没有任何根据。尽管原告拥有“仙灵”商标,但没有互联网或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我注册和使用“仙灵”域名不侵权。综上,被告不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唐平向本院申请放弃举证期限,未提交任何证据。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庭审质证,被告唐平对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原告证据中与“仙灵”商标相关的内容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作为定案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本案诉争之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综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主张其持有的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是驰名商标,认为被告注册与“仙灵”相关域名侵犯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对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原告的证据1—3为其权利凭证,系原告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础;证据4—6及补充证据18是原告“仙灵”商标及产品所获得的荣誉;证据7—28及补充证据16、补充证据17、补充证据19—27、补充证据37—38是原告企业所获得的荣誉;证据29—33是原告产品“仙灵骨葆”获得的荣誉;证据34—45及补充证据4是原告“仙灵”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的证据;证据46—53及补充证据10是原告推广宣传“仙灵”商标的广告投放合同和广告费用;证据54—58及补充证据9、补充证据11—15证明原告宣传“仙灵”商标的载体包括参展和平面媒体等;证据59—64是原告“TCM(同济堂?中国?中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情况;证据65—67是原告“仙灵”商标曾经受到保护的纪录;证据68—75及补充证据34—36是原告的“仙灵”牌商品质量、销量、市场占有率以及宣传广告投入等的审计报告、官方证明;证据76—81是“仙灵”品牌的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网络体系中销售的合同和发票;补充证据1—2、补充证据9、补充证据32—33是证明原告的规模日益强大;补充证据5—8、补充证据29—31是证明原告的种植规模大,已经形成集生产、销售、配送、种植、药房连锁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原告的上述证据与其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密切相关,与本案亦有关联性。原告证据82—83为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证据,与本案亦有关联性。因此原告的上述证据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的侵权及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其商标使用时间长、影响大、所标识的服务好,销售范围广、为相关公众熟悉和认可,且有相关的保护纪录,符合国家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是驰名商标,可使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因此请求法院对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定额赔偿5万元。被告认为出售其合法注册取得的域名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经审理查明:贵州同济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21日注册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中药成药,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8月20日。2006年4月19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07年6月12日该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为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西南环线296号和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 原告的“同济堂”字号始用于1888年,1994年该字号被原国内贸易部确定为“中华老字号”。2005年原告生产的“仙灵”牌枣仁安神胶囊被确认为“贵阳市(推荐)名牌产品”和“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2004年7月14日,原告生产的“仙灵”片剂、胶囊剂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要求》,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GMP证书。2007年原告的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被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2007年3月原告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其在纽约证券所的代码为“TCM”。《人民日报》、《贵阳日报》《贵州都市报》、《医药经济报》和各大网络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据网络媒体及各大报纸媒体的报道,自2004年以来,原告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40%、净利润增长了10倍。根据原告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的招股说明书证明该公司的毛利润2004年为1.086亿元;2005年为2.044亿元,增长88.2%;2006年为3.233亿元,增长58.2%。2004年原告投入广告费用4010万元;2005年投入4750万元,增长18.4%,2006年投入8500万元,增长79.1%。 2005年至2007年原告与全国各地的经销商签订了区域经销合同,原告生产的“仙灵”牌产品销售范围覆盖较广,销售商分布于宁波、四川、张家港、安庆、南京、嘉峪关、云南、唐山、西安、哈尔滨、重庆、广西、上饶、湖南、福建、山西临汾、河南焦作、贵州安顺等地。 原告的商标多次受到侵权,在全国各地获得了一系列侵权保护纪录。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分局2006年在四川、上海、安徽等地查获假冒原告“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仙灵”牌枣仁安神胶囊等药品、2007年在陕西发现有36家药店销售假冒原告的“仙灵”牌润燥止痒胶囊、“仙灵”牌心脑康胶囊等药品,200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原告打假行为给予支持的请示,贵州省政府相关领导作出了给予支持配合的指示。 被告唐平于2007年11月26日在互联网上成功注册“www.仙灵.com ”的域名。被告唐平注册这个域名后并未实际使用该域名,2007年11月26日开始,唐平与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互发电子邮件,唐平向原告开价5万元要求转让该域名,原告贵州同济堂公司认为价格太高,后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因被告坚持其未构成侵权,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上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有必要进行跨类保护且该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要求,才得认定商标弛名这一事实。 (一) 认定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驰名的必要性。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译音;或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注册、使用www.仙灵.com域名的行为侵犯其“仙灵”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对原告所有的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是判定本案诉争侵权与否的前提。 (二) 原告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受保护的纪录;5、该商标的其他因素。本案中,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原告于1994年被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中药上持续使用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该商标与原告具有商业信誉的包括性和连续性。(2)2007年3月原告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其代码“TCM”被媒体以“同济堂?中国?中药”为名进行广泛宣传。(3)原告生产的“仙灵”牌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同时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对“仙灵”商标进行持续宣传。(4)经过原告良好的经营,原告企业多次获得“全国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纳税20强企业”、“重点龙头企业”等荣誉,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被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其产品被确认为“国家重点新产品”、“贵州省名牌产品”及“贵阳市(推荐)名牌产品”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持续的美誉度和知名度。(5)原告的“仙灵”商标多次被他人假冒和恶意攀附,有多次行政保护的纪录。因此,原告的“仙灵”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的“仙灵”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 侵权与否的认定。 被告唐平注册了www.仙灵.com域名的行为是否合法和正当,应当根据被告唐平的主观故意并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综合考虑。由于(1)原告的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被告注册的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仙灵”驰名商标的复制;(3)被告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纯粹是出于商业目的注册域名,并曾高价要约向原告出售该域名。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其注册的域名的主要部份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故构成对原告第1081138号“仙灵”商标的侵权。 (四) 赔偿债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因被告唐平2007年11月26日才注册www.仙灵.com域名,且并未实际使用,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因此,根据本案事实,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足以保护原告的利益。 综上所述,原告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作为第1081138号“仙灵”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唐平注册的www.仙灵.com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www.仙灵.com域名并判令上述域名由原告使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一)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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