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上诉人鞍山索尔普科技研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州永兴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田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346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索尔普科技研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田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永兴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金溪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崔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俊峰,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田科,男,汉族,1954年10月24日生,鞍山索尔普科技研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平山街58-3号。 上诉人鞍山索尔普科技研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普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州永兴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原审被告田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筑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26日,永兴公司与田科及索尔普公司各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两份合同内容相同。约定田科及索尔普公司将其拥有的“磁加热锅炉”专利技术项目对永兴公司进行许可实施,合同中还约定许可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其中一项技术参数为“工作压力不大于0.7兆帕”。合同签订后,永兴公司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购买并定做了有关设备,先后支出了50,000.00元,依照合同的约定,永兴公司还将150,000.00元技术入门费存入贵阳市公证处专设帐户。 锅炉系特种产品,要经专业机构即锅检中心对锅炉设计文件作技术鉴定后方能进行生产。而锅检中心一直未作出锅炉的设计文件技术鉴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到锅检中心查明未作出鉴定的原因在于锅炉的强度计算上,田科及索尔普公司有很多实验未作,缺少很多必要数据,主要是加热过程中金属壁温有多高,缺乏依据;“磁加热技术”用于锅炉,目前尚不成熟,并不是永兴公司的资质未达到0.7兆帕从而导致未能鉴定,永兴公司的资质与未作出鉴定没有关系。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个,一是导致锅炉不能投入生产的原因是田科及索尔普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还是永兴公司不具有生产合同约定的“磁加热技术”锅炉的资质,违约责任在永兴公司还是在田科及索尔普公司;二是永兴公司的索赔数额是否合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均无争议,故对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予以支持。关于第一个焦点。从对锅检中心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锅炉设计文件技术鉴定作不下来的原因是转让方的磁加热技术用于锅炉中,在加热过程中金属壁温度到底升有多高,没有相应的实验数据支撑,从而导致鉴定无法作出。而永兴公司生产锅炉的资质与鉴定不能作出没有关系。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被告而不是原告。被告应对原告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0,078.40元,提供了购销合同、票据等,而被告仅认可购买阀门、变压器的实际费用50,000.00元,对于其余支出均不予认可。鉴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责任在于被告,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认定被告认可的原告购买设备支出额为50,000.00元。关于其他差旅费、加班费等损失,原告提交的相关票据不能证实其是为履行本案所涉的合同发生的支出,故对其他损失,不予支持。另外,永兴公司分别与田科、索尔普公司签订了两份内容一致的“磁加热低压工业采暖锅炉”项目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虽然专利技术的持有人是田科个人,但田科作为让与方,同意索尔普公司签约及履行合同,应当视为索尔普公司取得了权利人田科的授权,索尔普公司亦应受合同的约束,故其应与田科一同承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永兴公司与田科、索尔普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二、田科、索尔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永兴公司损失50,000.00元;三、驳回永兴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2.40元由田科、索尔普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索尔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永兴公司不具备C级锅炉许可制造资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贵州省锅检中心不能对其申请的“压力为0.7兆帕,蒸发量为1吨/小时”的锅炉图纸进行鉴定。后永兴公司将经过修改的0.1兆帕设计文件送锅检中心申请鉴定,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有关数据的约定,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永兴公司隐瞒其资质情况与上诉人签约,且以许可生产0.1兆帕级别锅炉的D级许可证资质申请鉴定的做法,违反了合同对有关技术参数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永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应据此判决永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以调查笔录作为判决的依据。3、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永兴公司购买法兰盘和变压器的损失,但原物还在,价值没有减少,而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永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永兴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永兴公司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蒸发量为1吨/小时,工作压力不大于0.7兆帕”履行资料申报和准备生产义务,且向锅检中心提交的申报鉴定的设计文件和准备制造的锅炉均为0.1兆帕,未违反合同的约定。2、一审法院依职权对贵州省锅检中心所作的调查笔录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导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上诉人。3、上诉人的专利从未实施过,不能保证其提供的技术完整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4、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已给永兴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2日,田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磁加热低压工业采暖锅炉自动控制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510046064.6。2006年4月5日,田科取得专利号为ZL 200520089409.1的“电磁加热锅炉”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4月21日,田科作为让与方与永兴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项目名称为磁加热低压工业采暖锅炉,合同主要约定,“田科向永兴公司提供的专利实施许可如下:(1)“磁加热锅炉”(实用新型,专利号ZL 200520089409.1);(2)“磁加热低压工业采暖锅炉自动控制方法”(申请号为200510046064.6)”,田科保证对上述专利技术拥有独立的专利权和相应的证书;本合同中许可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技术参数为:蒸发量为1吨/小时,工作压力不大于0.7兆帕,在永兴公司锅炉许可制造生产资质逐步升级后,田科随之提供相应的许可实施技术,不再另收入门费;首台“磁加热锅炉”的组装、调试完成后,经双方同意报请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对该“磁加热锅炉”进行技术、安全、节能、环保性能不超过三次的检测;本专利实施许可的入门费为人民币壹拾伍元整,双方约定,此款提存至贵阳市公证处;田科应向永兴公司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实施许可的专利技术资料、专利证书复印件;田科的专利技术许可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田科又不能以其有效的方法加以解决存在的问题,田科应赔偿永兴公司因实施该技术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八个月内完成样机生产并通过鉴定,如因永兴公司的责任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时,由永兴公司承担田科的经济损失,如因田科的责任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时,由田科承担永兴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日,索尔普公司作为让与方与永兴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永兴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150,000.00元技术入门费存入贵阳市公证处专设帐户。合同履行中,田科委托永兴公司制作完善磁加热锅炉设计图,永兴公司制作的设计图中锅炉压力技术参数为“0.1兆帕”,后永兴公司向贵州省锅检中心提交有关磁加热锅炉设计文件进行技术鉴定,该设计文件中锅炉压力技术参数即为“0.1兆帕”。同时,永兴公司还按照田科的要求购买了阀门及变压器,共计支出50,000.00元。2006年8月16日,永兴公司向田科发出公函,内容为:“磁加热锅炉图纸报批过程中,贵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你方的责任和义务。现就2006年8月16日上午就此项目讨论的问题,经我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明确回复意见如下:1、要求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请田总于2006年9月30日前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使工作能正常开展,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样机试制。”2006年9月27日,索尔普公司、田科向永兴公司发函称:“关于为你公司提供贵州锅炉检测中心要求的,上报审批的锅炉强度计算书中磁加热锅炉设计模拟试验上升管管壁壁温检测报告的数据,我们联系了多家技术权威部门,恳请他们为我公司研发设计的磁加热锅炉做在模拟试验条件下上升管(在设计加热温度工作状态下)管壁温度的检测试验,……现在我们正在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鞍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做进一步商量,确定给我们的试验做检测时间上的安排和具体的操作等事项。”后贵州省锅检中心对永兴公司报送的磁加热锅炉设计文件未作出技术鉴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永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78.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07年4月10日,一审法院就贵州省锅检中心对永兴公司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未作出技术鉴定的原因进行调查,该中心答复原因系锅炉的强度计算上,技术转让方有很多实验未作,缺少很多必要数据,主要是加热过程中金属壁温有多高,缺乏依据,永兴公司的资质与未作出鉴定没有关系。 同时查明,永兴公司生产锅炉的资质为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资质。 本院认为,永兴公司与田科及索尔普公司签订的两份《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系有效合同。田科及索尔普公司均实际参与了履行,一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原审判决解除上述两份合同,各方当事人未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合同的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技术参数为“工作压力不大于0.7兆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田科委托永兴公司制作完善磁加热锅炉设计图,永兴公司制作的设计图中锅炉压力技术参数为0.1兆帕,其向贵州省锅检中心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中锅炉压力技术参数亦为0.1兆帕,对此,田科和索尔普公司是认可的,故永兴公司并未违反其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资质,也未违反合同对锅炉工作压力技术参数的约定。索尔普公司上诉称永兴公司将经过修改的0.1兆帕设计文件送锅检中心申请鉴定,不符合合同对有关技术参数的规定,永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永兴公司报送贵州省锅检中心的磁加热锅炉设计文件未通过技术鉴定,从双方往来函件及一审法院对贵州省锅检中心所作调查来看,主要是因为田科及索尔普公司在锅炉的强度计算上,有很多实验未作,缺少很多必要数据,其中主要是加热过程中金属壁温有多高,缺乏依据。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关于让与方田科及索尔普公司应当对其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约定,田科及索尔普公司未按约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因此导致磁加热锅炉设计文件不能进行技术鉴定,故磁加热锅炉样机不能试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在田科及索尔普公司而不在永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对永兴公司因田科及索尔普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田科及索尔普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令田科及索尔普公司承担永兴公司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购买阀门及变压器的费用50,000.00元并无不妥,但对永兴公司所购买的阀门及变压器未作出处理不当,该两项设备原物尚在,应由永兴公司返还田科及索尔普公司,一审对此未作判决,本院予以纠正。索尔普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其承担永兴公司购买法兰盘和变压器的损失,但原物还在,价值没有减少,而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