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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2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101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8号31号楼4层、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明珠小区A1幢。 负责人朱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蕾,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金艳,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 上诉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传在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自贡网通)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自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传在线委托代理人李研,被上诉人自贡网通的委托代理人王蕾、武金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疯狂的石头》由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于2006年联合出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6年6月2日颁发了电审数字〔2006〕第04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6年10月,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权力确认书,确认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视频点播权由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拥有;2006年11月,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拥有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视频点播权。2006年7月11日,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将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时间为三年,自即日起算。2006年9月16日,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06年10月9日更名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另查明,自贡网通是网站“自贡宽频网”(网址为www.zgcnc.net)的开办者和经营者。 还查明,2006年12月12日,新传在线的委托代理人李研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2007)成蜀证内经字第2293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06年12月14日,李研在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李研在公证员面前打开自己携带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1、点击桌面“屏幕录像专家”,点击开始录制的相应按钮;2、点击桌面的IE浏览器,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输入www.zgcnc.net,显示相应的ICP单位全称为“中国网通集团自贡市分公司”;3、在IE地址栏输入www.zgcnc.net,进入“自贡宽频网”网站首页,点击页面上方的“天天影视”按钮,进入“自贡电影网”页面,地址栏显示为http://www.zgcnc.net/movie/;4、在“自贡电影网”页面左侧“分类搜索”栏输入“疯狂的石头”进行搜索,点击“疯狂的石头”图标,进入影片简介页面,点击页面的“第1集”按钮开始播放影片直至播放完毕,李研将录像所得命名为“录像2”,保存在移动硬盘的“自贡网通:石头”文件夹。该公证书还记录了李研在www.zgcnc.net网站“自贡宽频网”栏目中查找并播放电影“龙凤斗”等影片的过程。李研将上述录像所得均保存在移动硬盘中后,移动硬盘交由公证员保管。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07)成蜀证内经字第110182号公证书载明:原告代理人李研与工作人员于2007年7月3日来到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安大商厦底楼大安九鼎超市旁的“中国网通大安合作营业厅”, 李研向营业厅工作人员咨询有关宽带的问题,其间,李研问营业厅工作人员自贡网通网站上是否有“疯狂的石头”,该工作人员答复称有并看过。 原审法院同时查明,自贡网通的模拟操作表明,事先修改电脑数据后再上网,可以显示出虚拟的网络情况。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制品上署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新传在线提交的电影《疯狂的石头》DVD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电影片头载明的出品单位均为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他人对该片享有著作权,故应当认定上述三个公司为电影《疯狂的石头》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对电影作品而言,提供网络视频点播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最常见形式,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认可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视频点播权归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享有,故可以认定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该片享有以向公众提供网络视频点播为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将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新传在线,故新传在线就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以向公众提供网络视频点播为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自贡网通是否侵犯了新传在线对电影《疯狂的石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自贡网通是否在其网站上实施了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在线播放服务。 新传在线主张自贡网通在其网站上实施了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对电影《疯狂的石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新传在线提交了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07)成蜀证内经字第22931号公证书和第110182号公证书。新传在线提交的成都蜀都公证处(2007)成蜀证内经字第22931号公证书载明,新传在线委托代理人是使用自己控制的电脑进行上网操作(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人员所控制),因此不排除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的可能性即其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从公证文书记载的内容看,公证取证时所使用移动硬盘应是原告代理人提供并事先由其保管,公证取证时所使用移动硬盘的是否清洁无法知晓,故从此角度分析也不能确保公证书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自贡网通的模拟演示表明,事先修改电脑数据后再上网,可以显示出虚拟的网络情况,故自贡网通关于通过事先修改电脑数据后再上网,可以显示出虚拟的网络情况,而公证时使用的电脑系新传在线的委托代理人所控制,因此公证员所看到的不是真实的网站情况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第110182号公证书虽证明了网通营业厅工作人员称自贡网通网站上有“疯狂的石头”并看过该片,但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自贡网通在其网站上提供了电影《疯狂的石头》在线播放服务,且自贡网通辩称营销人员这样讲是为推销产品亦有其合理性,故在新传在线不能提交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光盘中载明的内容不予确认,对该证据证明自贡网通侵权的证明力不予采纳。新传在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自贡网通在“自贡宽频网”网站上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在线播放服务的主张,故对新传在线要求自贡网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由于新传在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贡网通侵犯了其对电影《疯狂的石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新传在线的诉讼请求。 新传在线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对已采信的证据所展示的事实不予确认,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原审法院因自贡网通未提供足以否定公证事实的相反证据而采信了新传在线的两份公证证据,此两份公证证据均证明了自贡网通网站上播放了《疯狂的石头》。原审法院既然采信了两份公证书,显然应该确认该事实,但原审判决却在事实认定部份称“本院对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光盘中载明的内容不予确认”。二、原审判决将非证据材料作为证据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均规定了法定证据是7种,其中并不包含专家辅助人的说明。而原审判决将专家辅助人的技术性说明作为证据采信,显然违反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从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新传在线的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 自贡网通答辩称:被上诉人从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同时,对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应当完全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并未实施播放影片《疯狂的石头》的行为,进而构成对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在二审诉讼的举证期限内,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材料,分别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四川省司法厅的网站上下载,因其均为复印件,新传在线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其均为复印件并所记载的内容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故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不予采信。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对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是否应当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是否应当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自贡日报》上发表声明,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是否应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1 000元,合计22 1000元。 上诉人新传在线为证明自贡网通在其网站上实施了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对电影《疯狂的石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交了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07)成蜀证内经字第22931号公证书和第110182号公证书。从此两份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分析,不能充分反映出自贡网通实施了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在线播放服务,从而侵犯了上诉人对电影《疯狂的石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理由为:1、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07)成蜀证内经字第22931号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是随同上诉人的代理人到事前已预定好的宾馆并使用的是上诉人代理人自己携带的电脑进行的证据保全。为此,因公证地点及公证的电脑均由上诉人事前安排,该公证书又未反映是否对宾馆的宽带网络及保全的电脑进行检查,在此情况下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人员所见及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就可能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该公证书也未反映出用于公证取证时的移动硬盘的来源以及清洁程度,从而也无法保证公证取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2、上诉人提交的第110182号公证书虽然显示公证人员和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中国网通大安合作营业厅”和“自贡市汽车总站斜对面的网通大厦”进行过咨询和索取宣传资料,但此公证书并不能直接、充分地反映自贡网通在其网站上提供过《疯狂的石头》在线播放服务。3、原审法院对以上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同时因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存在瑕疵,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构成侵权的主张,故原审法院对公证书及所附光盘中载明的内容不予确认的认定正确。3、上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均规定了法定证据是7种,其中不包含专家辅助人的说明,故原审判决将非证据材料作为证据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原审法院准予该专家证人出庭并根据其说明支持了上诉人关于“事先修改电脑数据后再上网,可以显示出虚拟的网络情况,从而公证员所看到的不是真实的网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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