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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肖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斯考特股份公司、付相令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7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肖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工业区华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谭宏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考特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因兹市哈滕贝格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兰德?雷鲁克斯、沃尔夫冈R?温策尔,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付相令,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虹虹电器商行业主。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沿江路268号附53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肖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肖特公司)因与斯考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斯考特公司)、付相令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肖特公司上诉称,肖特公司与付相令既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也未委托付相令销售过被控侵权的电磁炉商品,斯考特公司为达到其选择管辖法院的目的将付相令列为本案被告,故本案只能有一个适格被告,即肖特公司,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肖特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肖特XIAOTE”商标,而斯考特公司对此已提出异议,实际上斯考特公司选择了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故本案应驳回斯考特公司的起诉或中止本案的审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斯考特公司答辩称,付相令销售的被控侵权电磁炉商品为肖特公司生产、销售,故其向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正确。另外,斯考特公司对肖特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与本案无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斯考特公司以付相令销售的被控侵权电磁炉商品为肖特公司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斯考特公司以肖特公司、付相令为被告提起共同诉讼,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付相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销售的由肖特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电磁炉商品相应的证据材料,故斯考特公司有权选择肖特公司、付相令为共同被告,并可以选择付相令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法院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后,确定其应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肖特公司提出斯考特公司对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肖特XIAOTE”商标提出异议,实际上斯考特公司选择了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故本案应驳回斯考特公司的起诉或中止本案的审理的问题。本案中,斯考特公司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注册“肖特XIAOTE”商标提出异议,而该异议属于商标注册时的行政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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