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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陆颢与冷贞勇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118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颢,男,1973年5月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南宁市银沙大道新加坡城28栋1单元302号房。 委托代理人:黄九华,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贞勇,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镇一居委,现住广西田阳县农产品批发中心8栋。 委托代理人:陈世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颢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颢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九华,被上诉人冷贞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冷贞勇于2003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权,2006年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冷贞勇该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3117643.7。在发明专利证书及说明书中均记载发明人、专利权人为“冷贞勇”,说明书所记载的专利权人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甲秀巷3号一单元601号兰奕广转”。该发明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冷贞勇的“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有4项内容,其中1、2项记载的是一种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3、4项记载的是一种分选蔬菜水果的装置。第1、2项的内容是: 1、一种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将蔬菜或水果放在相互平行的两组圆形分极棒上,并使一组圆形分极棒的每两根圆形分极棒之间平行设置有另一组的一根圆形分极棒,使两组圆形分极棒的每两根圆形分极棒都作同步移动,当所有的圆形分极棒作同步移动时,使一组圆形分极棒作水平移动,使另一组圆形分极棒与水平方向成α的夹角移动,α的度数为2~40度,这样在两组圆形分极棒作移动的过程中,两组圆形分极棒中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的间距将逐步增大,从而使相应大小的蔬菜或水果从该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漏下而被分选出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两组圆形分极棒作同步移动时,也可根据需要使每根圆形分极棒绕其轴作转动。 冷贞勇获得上述发明专利权后,即生产专利产品用于自己的业务经营,在广西田阳县农产品批发中心开展选果加工业务。 2006年11月底,陆颢开始制造被控侵权产品“蔬菜水果分选机”。同年12月16日,陆颢使用一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广西田阳县农产品批发中心经营分选圣女果加工业务,并于二天后被冷贞勇发现。冷贞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方法侵犯了其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方法部分专利,遂于同年12月21日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查封了涉案该台被控侵权产品。 2007年7月13日,一审法院召集冷贞勇、陆颢到广西田阳县农产品批发中心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勘察,双方并就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方法与冷贞勇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第1、2项技术特征进行了现场对比。陆颢认为其所采用的方法缺少冷贞勇专利方法中“使另一组圆形分极棒作与水平方向成α的夹角移动,α的度数为2-40度”及“两组圆形分级棒在移动过程中,两组圆形分极棒中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的间距将逐步增大”两点必要技术特征,其他技术特征则相同。陆颢并强调,其产品上下两组圆形分极棒是平行移动的,没有夹角,而且每两根固定的分级棒与中间活动的分级棒之间的间隙是相同的;其产品下面的一组圆形分极棒分成若干段,每段之间有级差,从头到尾逐段下降。一审法院经勘验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也是一种分选蔬菜水果的设备;该设备有上下两组平行的圆形分极棒,上面一组圆形分极棒固定不能活动,下面一组圆形分极棒可以上下活动;一组圆形分极棒的每两根圆形分极棒之间平行设置有另一组的一根圆形分极棒,每根圆形分极棒可绕其轴线作转动;在圆形分极棒的两边各安装有八个相对应的相同大小的调节板,每边的两个调节板为一组,共分为四组,每组之间安装有运行轨道,每段轨道从蔬菜水果的输入方向逐段下降;在运行过程中,两组圆形分极棒的每根圆形分极棒都作同步移动,上面的一组圆形分极棒作水平移动,下面的一组圆形分极棒在前述的四段轨道中运动,同样被分成四段,每段逐步下降;在同步移动过程中,上下两组圆形分级棒中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的间距逐步增大;随着间隙的逐步增大,从而使相应大小的蔬菜或水果从该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漏下而被分选出来。 一审法院认为:冷贞勇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涉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与该发明专利相关的文件原件,《发明专利证书》上明确记载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冷贞勇”;同时还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上述事实已足以证明冷贞勇就是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从涉案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来看,冷贞勇的该项发明专利包含有两项发明创造,一是“一种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二是“一种分选蔬菜水果的装置”。 冷贞勇在本案仅指控陆颢侵犯了其中的“一种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主张以权利要求书第1项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及第2项记载的从属权利要求作为该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本案仅在第1、2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内进行审理。根据冷贞勇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以及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2项记载的内容,该方法发明专利可分解为以下9个技术特征,即:(1)是一种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2)将蔬菜或水果放在相互平行的两组圆形分极棒上;(3)使一组圆形分极棒的每两根圆形分极棒之间平行设置有另一组的一根圆形分极棒;(4)使两组圆形分极棒的每根圆形分极棒都作同步移动;(5)当所有的圆形分极棒作同步移动时,使一组圆形分极棒作水平移动;(6)使另一组圆形分极棒作与水平方向成α的夹角移动,α的度数为2-40度;(7)两组圆形分级棒作移动的过程中,两组圆形分极棒中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的间距将逐步增大;(8)随着间隙的逐步增大,从而使相应大小的蔬菜或水果从该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漏下而被分选出来;(9)在两组圆形分极棒作同步移动时,也可根据需要使每根圆形分极棒绕其轴线作转动。根据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方法由以下技术特征组成:① 是一种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② 将蔬菜或水果放在相互平行的两组圆形分极棒上;③ 使一组圆形分极棒的每两根圆形分极棒之间平行设置有另一组的一根圆形分极棒;④ 使两组圆形分极棒的每根圆形分极棒都作同步移动;⑤ 当所有的圆形分极棒作同步移动时,使上面一组圆形分极棒作水平移动;⑥ 下面一组圆形分极棒在与上面一组圆形分极棒作同步移动的过程中分成四段,从第一段到第四段由高至低逐段下降;⑦ 在同步移动过程中,上下两组圆形分级棒中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的间距将逐步增大;⑧ 随着间隙的逐步增大,从而使相应大小的蔬菜或水果从该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漏下而被分选出来;⑨ 在两组圆形分极棒作同步移动时,也可根据需要使每根圆形分极棒绕其轴线作转动。将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方法与冷贞勇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以看出,被控侵权的方法第① 、② ③ ④ ⑤ ⑧ ⑨ 点技术特征分别与冷贞勇专利方法第(1)、(2)、(3)、(4)、(5)、(8)、(9)点技术特征对应相同,陆颢对此亦没有异议。从被控侵权方法第⑥ 点来分析,其下面的一组圆形分极棒在作同步移动的过程中分成四段,从第一段到第四段由高至低逐段下降,从整体上来看,该运行过程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由高至低的斜坡状;既然存在斜坡,那么其必然与处于水平状态的上一组圆形分极棒形成夹角;从分选方法的工作原理分析,也只有形成一定的夹角,才能达到逐渐增大距离的效果,进而达到区分蔬菜水果大小的目的;从分选方法的实用性分析,该夹角的度数只有在2-40度之间才具有实用性,如角度过小,将达不到多级分选蔬菜水果的目的,如角度过大,形成的落差就过大,导致蔬菜水果从高处落下造成损伤,不具有实用性。从被控侵权方法的第⑦点来分析,随着下面一组圆形分极棒分成四段逐段下降,实际上所形成的斜坡角度也越来越大,那么该下面一组圆形分极棒与上面一组圆形分极棒的距离也将逐段加大,实际上也就是上下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间距逐步增大,这样就使得蔬菜或水果由小到大逐段分选出来。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控侵权方法的第⑥ ⑦ 点技术特征与冷贞勇的专利方法第(6)、(7)点技术特征已构成相同。综上,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方法落入冷贞勇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陆颢未经冷贞勇许可,使用冷贞勇的专利方法制造、使用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对冷贞勇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冷贞勇虽然未能提供证明其因陆颢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陆颢侵权所获利益以及因本案诉讼而合理支出的证据,但陆颢侵权确实给冷贞勇造成了实际损失,故综合考虑冷贞勇专利权的类别、陆颢侵权行为形式、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陆颢赔偿冷贞勇经济损失2万元以及为制止陆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陆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冷贞勇的“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为ZL 031 17643.7)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二、陆颢赔偿冷贞勇经济损失2万元;三、陆颢赔偿冷贞勇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四、驳回冷贞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财产保全费80元,合计1290元,由陆颢负担。 宣判后,陆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冷贞勇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冷贞勇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主要是:一、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条形间隙逐步增大是错误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包含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7),即“两组圆形分级棒作移动的过程中,两组圆形分极棒中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的间距将逐步增大”。被控侵权产品下面一组的圆形分级棒分为四段,每一段内两圆形分级棒之间的水平距离相同,与上面一组圆形分级棒的垂直距离也相同,不是逐步增大;只有比较第1至第4段的段与段之间的间隙时,条形间隙才会增大,但这种增大是阶跃式增大,与涉案专利的“逐步增大”并不同。二、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整体形成夹角并在2-40度之间”是错误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包含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6),即“使一组分级棒水平移动,另一组圆形分极棒作与水平方向成α的夹角移动,α的度数为2-40度”。 被控侵权产品下面一组圆形分级棒的运动轨迹为水平→垂直→水平→垂直…,不断进行,是一个各边互成直角的阶梯形,圆形分级棒从一段导轨的末端垂直运动到下一段导轨的始端,从而使段与段之间相邻圆形分级棒直接增大了距离,这种增大是跳跃式的增大,与涉案专利方法中通过与水平成夹角运动而逐渐增大的方法不同,后者的变化是线性的、连续的、平滑的、无限多的。三、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方法是公知技术。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方法已被1999年12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食品加工技术装备》一书第87-89页所公开。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控侵权产品缺乏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6)、(7),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采用的方法是公知技术,故陆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冷贞勇答辩称:一审法院对被控侵权物拍照取证,从照片上看,被控侵权物下面一组圆形分级棒实际上是成一个斜坡状,也完全可调为标准的斜坡状,从第一段开始至第四段,被控侵权物的条形间隙是逐步增大的,侵权事实存在;根据陆颢对被控侵权物所述及一审法院勘验所见,被控侵权物下组圆管实际成斜坡状与上组水平圆管成夹角;陆颢曾多次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观察并模仿制造,被控侵权物不是其自行研制生产,而是恶意侵权;陆颢公知技术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食品加工技术装备》不属于新证据,且该书所刊载的技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根本不同。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陆颢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冷贞勇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陆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冷贞勇ZL03117643.7“分选蔬菜水果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再现了涉案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上诉人陆颢主张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上诉人陆颢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证据1《食品加工技术装备》,证据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该两份证据均用于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方法是公知技术。在庭审中,上诉人陆颢撤回证据2。 对陆颢提交的证据1,冷贞勇的质证意见是:不属于新证据;一审时陆颢从未提出公知技术抗辩,而且声称是其自行研发,前后矛盾;如欲证明为公知技术,则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方法必须与证据中所述的技术完全相同,但实际上两者不相同,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本案陆颢在二审庭前证据交换时就提交了证据1,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二审新证据,但该证据能否证明其诉讼主张,应结合该证据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相同进行具体的分析。 被上诉人冷贞勇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证据演示光盘,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改劣专利技术,如高速运转就会卡壳。 对冷贞勇提交的证据,陆颢的质证意见是:不存在改劣发明情形,光盘中的机器是冷贞勇按被控侵权产品仿造,若不是技术粗糙,就是故意所为,且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冷贞勇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意见是:演示光盘中的机器是冷贞勇按被控侵权产品仿造而不是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除了对被控侵权产品特征的描述不当之外,其余皆属实。 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一审法院开庭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有无异议,冷贞勇表示没有异议,陆颢也表示没有异议,但认为现场拍摄的照片所反映的状态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同,机器当时没有调整好。一审判决在第5页至第6页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在二审期间,冷贞勇对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并无异议,陆颢对一审判决第6页顺数第三行至第七行“在同步移动过程中,上下两组圆形分级棒中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的间距逐步增大;随着间隙的逐步增大,从而使相应大小的蔬菜或水果从该相邻的圆形分极棒之间的条形间隙漏下而被分选出来”有异议,认为应该是:“同一段导轨之内上下两相邻分极棒之间形成的条形间隙是相同的,而不是逐步增大”,其余表示确认。 一审判决第6页顺数第三行至第七行的上述描述在勘察笔录中并没有记载。一审法院勘察的是(2007)桂民三终字第70号案的被控侵权物,同时询问当事人本案的被控侵权物是否与勘察的被控侵权物相同,各方当事人表示完全相同。二审期间,本院对本案的被控侵权物进行现场勘察,因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受理本案时对被控侵权物进行查封,本院勘察时封条尚存,故应以二审勘察所见为准。本案的被控侵权物下面一组圆形分极棒沿着两边已调整成斜线即斜坡状的轨道运行,下面一组圆形分极棒的实际运行轨道与上面一组水平同步移动的圆形分极棒实际上已形成了2-40度的α夹角。上述情形与一审勘察所见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状况不同。 另查明,陆颢提交的证据1《食品加工技术装备》第87页到89页记载:滚轴式形状分级设备,该设备主要用于球形体或近似球形的果疏原料,按果疏原料直径大小进行分级。分级部分的结构是一条由横截面带动梯形槽的辊筒组成的输送带,每两根轴线不动的辊筒之间设有一根可移动的升降辊筒,此升降辊亦带有同样的梯形槽。此三根辊筒形成棱形分级筛孔,物料就处于此分级筛孔之间。分级机开孔度的调节是通过调节升降辊的距离来获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就是:被控侵权物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物的个别或者某些技术特征虽然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依据等同原则属于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被控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专利的行为就构成专利侵权;如被控侵权物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技术特征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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