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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反诉被告文杰与被告、反诉原告贾永生、陈孝梅、被告贾永江、贾代兴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405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反诉被告:文杰,女,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涪陵“醉牛王”食府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福明,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贾永生,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反诉原告:陈孝梅,女,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 上述二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永江,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贾代兴,男,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文杰与被告、反诉原告贾永生、陈孝梅、被告贾永江、贾代兴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三庭审判员陈雪梅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刘生荣、代理审判员贺付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文杰及委托代理人王福明,被告、反诉原告贾永生及其与陈孝梅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永江、贾代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文杰系经营涪陵“醉牛王”火锅食府的业主。2006年11月27日,文杰(甲方)与贾永生(乙方)签订了《餐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醉牛王”牛肉系列汤锅制作技术,提供汤锅所需底料和底料制作技术。经营由乙方全权负责,自行投资,自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赢亏;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12000元,协议签订时支付6000元,余款6000元在开业后9个月内陆续付清,合作时间为2年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贾永生以陈孝梅之名义于2007年1月12日,登记成立了武隆县醉牛王食府个体工商户,与陈孝梅共同经营“醉牛王”牛肉系列汤锅。在该食府开业前,贾永生派出了一名厨师到原告、反诉被告经营场所学习了近一周的配料配菜等技术。在开业时,原告、反诉被告亦派出多人到被告、反诉原告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指导。被告、反诉原告已交付了技术转让费6000元。2007年9月贾永生、陈孝梅停止经营,随后,武隆县醉牛王食府被注销。 原告、反诉被告文杰诉称:我与贾永生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贾永生、陈孝梅、贾永江、贾代兴共同投资,以陈孝梅之名开办了武隆县醉牛王火锅店。我方已向该店转让了相关技术,但贾永生四人一直未支付尚欠的转让费6000元。故请求判决贾永生等四人共同支付转让费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贾永生、陈孝梅答辩并反诉称:该店贾永江、贾代兴并未投资或参予经营。我方虽有6000元转让费未支付属实,但因文杰未按约定完全转让火锅底料制作技术,故我方不应再支付该费用。同时,由于文杰未完全转让火锅底料制作技术导致我方无法经营而停业。故请求判令文杰返还已收的转让费6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87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贾永生、陈孝梅再支付文杰技术转让费1500元(在领调解书时兑现)。 二、文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贾永生、陈孝梅放弃反诉请求。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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