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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无锡贝尔森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亚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80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贝尔森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长江路16号软件园8401室。 法定代表人顾爱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人纲,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亚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重庆市教育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胡亚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光敏,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政府办公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翁昌学,主任。 委托代理人翁光敏,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贝尔森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贝尔森公司)与重庆亚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亚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贝尔森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贝尔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爱远、委托代理人陈人纲,亚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亚西、委托代理人翁光敏,原审第三人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翁光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贝尔森公司系一家研发生产B超探头及整机的企业,亚西公司系一家核准注册的医疗器械销售企业。2007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QJ-2007-023号采购公告,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为綦江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根据该中心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的设备为超导可视妇产科手术仪一台,技术参数包括B超探头频率为6.5MHz。重庆泰斯特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贝尔森公司授权、亚西公司在取得无锡市科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公司)的授权后,均参加了前述采购的竞标。亚西公司参与竞标的产品为科恩公司生产的KEN系列B型超声诊断仪,规格型号为KEN660TH。该系列诊断仪(包括KEN660TH规格型号)取得了《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记载:KEN系列B型超声诊断仪由主机、主配3.5MHzR60凸阵探头、监视器组成,按外型、功能等不同分为五种型号,D型、H型可选配6.5MHzR13凸阵探头;产品适用范围为“供人体腹部脏器超声诊察用”。经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评审小组评审,亚西公司在综合评比中排名第一(亚西公司最后报价为17.5万元,重庆泰斯特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后报价为18.5万元),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技术质量需求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亚西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07年6月14日,重庆市政府网站对前述结果进行了公示。2007年7月30日,亚西公司与綦江县妇幼保健院依据前述招标结果正式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亚西公司所供设备名称为经阴道B超监视系统,型号为KEN(科恩)660TH(配置包括3.5MHzR60凸阵探头等),价格为17.5万元。2007年8月3日,綦江县妇幼保健院和亚西公司共同出具《綦江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货已到,已安装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第三人。亚西公司销售的KEN系列B型超声诊断仪(包括KEN660TH)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贝尔森公司关于亚西公司经营的产品无注册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同时,亚西公司与綦江县妇幼保健院签订的合同上载明的货物名称为KEN(科恩)660TH(配置包括3.5MHZR60凸阵探头等),该名称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包括660TH)登记的名称相一致,且亚西公司、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和綦江县妇幼保健院均认可相关合同已履行完毕。贝尔森公司如欲指控亚西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并非《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所指的产品,就首先得证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的产品是什么,其次得证明亚西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是什么并指出与登记的产品有何不同,否则法院无从判断亚西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与注册证项下的产品到底是否一致。另外,贝尔森公司关于亚西公司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由于贝尔森公司的事实主张或与事实不符,或无证据支持,则其要求确认亚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判决亚西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贝尔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1000元由贝尔森公司负担。 贝尔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确认亚西公司销售的KEN660TH“经阴道超声监视系统”与其产品注册证所限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属于超注册范围的医疗器械,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3、依法确认亚西公司经营KEN660TH“经阴道超声监视系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上诉理由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的采购公告和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采购的是“超导可视妇产科手术仪”,“供超声实时监控下施行人工流产、取放节育环等妇产科手术用”。亚西公司的中标产品名称为KEN660TH“经阴道超声监视系统”,声称可用于超声引导下对妇产科手术进行监视。然而,亚西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苏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230259号上的产品名称为“B型超声诊断仪”,产品适用范围仅“供人体腹部脏器超声诊察用”。因此亚西公司的投标产品在名称与适用范围方面均不相同,即亚西公司经营的该产品已经超出了其注册证所限定的适用范围。国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定》规定,医疗器械在名称、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注册。亚西公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二审审理中,本院根据贝尔森公司的请求,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药监稽函[2007]92号复函。2007年9月,贝尔森公司向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举报科恩公司销售的KEN660TH妇科手术监视仪超出了其注册证核准的范围。该注册证核准的是普通B超,只能供人体腹部脏器超声诊察用,不能用于宫腔检查。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就此事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后者在本复函中认为:“举报信中例举的使用范围已超出批准的适用范围”。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是关于亚西公司中标的产品的使用范围是否超出了行政核准的适用范围。本院认为,亚西公司的中标产品KEN660TH“经阴道超声监视系统”明确地用于超声引导下对妇产科手术进行监视,而妇产科手术的部位应该是盆腔脏器。根据医学常识,盆腔脏器包括子宫、附件、膀胱、输卵管、卵巢、阴道等器官,腹部脏器包括胃、肝、胆、胰、脾、肠等器官,二者并不等同或互相包含。科恩公司KEN660TH产品所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苏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230259号)载明的产品适用范围仅为“供人体腹部脏器超声诊察用”,仅从字面上看,该产品的使用范围就已经超出了注册核准的适用范围。亚西公司在二审中辩称超声仪器的原理均是大同小异的,只要配置相适应的配件,亦可用于妇科手术。本院认为,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某种医疗器械能否超范围使用并不是企业自己可以决定的,即使医学实践证明可行,也必须经过国家相关行政主管机关验证和批准,否则就会扰乱医疗器械的市场管理秩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虽然仅针对贝尔森公司的举报,而贝尔森公司的举报事实未经本院核实,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举报信中提到的超范围使用的问题却与本案同出一辙,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本院是可以参考的。故本院认为亚西公司的中标产品的实际用途已经超出了其核准的使用范围,一审法院认为亚西公司经营的产品经合法注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第二、亚西公司超出核准的适用范围使用其产品是否构成对贝尔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本院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满足侵权构成的要件,即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存在损害事实或即将发生损害事实,并且该损害事实是由被控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所造成的。本案中,贝尔森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中标,使其预期收益落空,可以视为有损害事实存在。但是,贝尔森公司的不中标与亚西公司的投标产品超出行政核准的范围没有必然的联系。本院经审查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的此次招投标文件,查明一共有三家单位参与投标,采购中心对三家供应商的报盘文件从商务、技术、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打分,以最低价为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因疏忽没有审查到亚西公司的产品存在市场准入方面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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