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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国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278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村杉棠树社。 法定代表人:陈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吉鲜,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吉林,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女,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国,男,汉族,1937年2月22日出生,重庆市育才中学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国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吉鲜、刘吉林,被上诉人广安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永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1年7月20日,广安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室外乒乓球台”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5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206911.6。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室外乒乓球台,包括台面、脚架及挡网;其特征是:台面由上至下由树脂胶衣面层、表面毡层、玻纤布层、木板层、金属骨架或金属连接件、玻纤底层粘接复合的整体。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外乒乓球台,其特征在于:脚架为方钢制成,其上端与预埋在台面内的金属连接件固定;脚架的底部具有能与地面固定的连接座及连接螺栓。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外乒乓球台,其特征在于:脚架为高矮可调的结构。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外乒乓球台,其特征在于:用玻纤制成的挡网,与台面固定。2007年10月29日,广安国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公证处作出(2007)渝九证字第3691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广安国及其工作人员姚顺于2007年10月31日上午11点30分来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的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园公司),由姚顺以个人名义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厂生产的室外玻璃钢乒乓球台一副,购买后该厂工作人员开具了《重庆市工业统一发票》一张,编号为00760175,该厂工作人员同时提供了一份印有“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资料。随后姚顺将购买的乒乓球台运至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林园的重庆强森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内,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室外乒乓球台进行切割取样,从台面取下一角交由公证员保存,其余部分由广安国保存,于下午二点四十分切割完成。重庆市九龙坡区公证处(2007)渝九证字第3695号公证书记载:公证员雷鸣、公证员助理陈伟历、申请人广安国于2007年11月9日上午10点20分来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广安国向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申请对四个室外乒乓球台的切割试样进行剖面结构特征测试。四个样品的取得分别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在收下四个切割样品后,将重庆市高新区好汉体育用品厂的样品编为A号,将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样品编为B号,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知体育设备厂的样品编为C号,将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的样品编为D号。广安国于上午11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离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样品断面结构进行测试的结果是:其断面结构自上表面至下表面依次由5层构成:第1层:(上表面)由胶层构成;第2层:由纤维方向无规律的毡层构成;第3层:由玻纤布层构成;第4层:由人造木板构成;第5层:(下表面)由玻纤布层构成;第1层至第5层粘结为整体。面板直角边由矩形金属管支撑构成骨架。2001年3月出版的《有机无机玻璃钢技术问答》记载了以下内容:“玻璃钢”是中国的名称,国外称为“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用缩写的英文字母FRP表示,因此玻璃钢实质上是纤维增强塑料。我国从1958年开始搞FRP以来,“玻璃钢”的名称已家喻户晓了。到了70年代,在中国的北方又出现了一种“无机玻璃钢”,其主要原料氧化镁来源于辽宁、山东等省。通常所说的玻璃钢(FRP),因为是由有机的不饱和聚酯树脂为原料制成,因此,为了与无机玻璃钢有所区别,现在习惯上又将FRP称为有机玻璃钢。FRP产品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模具,可以制作模具的材料包括金属、木、混凝土、石膏、石蜡、橡胶、FRP等。玻璃钢模具是使用最广泛且容易制造的一种产品模具。那么如何制作聚酯玻璃钢模具呢?首先用木材、石膏、水泥混凝土等材料制成母模——实际产品的模型,然后在此母模上糊制FRP模具,工作程序如下:1、被覆胶衣;2、等胶衣凝胶而不粘手时,立即涂上一层树脂并随即铺上一层表面粘;3、用手糊法或喷射法被覆各层树脂及玻纤布,直到所需厚度;4、如需要加强筋,可用塑料管、金属管、硬泡沫塑料、木肋条,甚至纸、绳等也可用做加强筋,筋的形状必须切合模具轮廓外形,然后再被覆2-3层毡或布的FRP,等固化后才能脱模;5、脱出的FRP模具,应安装在具有良好刚性的支撑架上,防止翘曲变形。《玻璃钢复合材料》1974年第1期所载《玻璃钢》一文在介绍玻璃钢的用途时记载了以下内容:玻璃钢具有轻质高强等优质性能,因此在航天工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主要用作各种飞机的坐椅、行李架、隔板、机门等。玻璃钢耐化学腐蚀优良,因此在石油、化工、染化、制药、冶金、化纤、化肥、纺织、造纸、食品、电镀等工业部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玻璃钢具有轻质、高强、保温、隔热和隔音等优越性能,已成为现代建筑中的一种新型结构材料。国外在建筑上应用玻璃钢已比较普遍,品种、数量日益增多,主要有各种平板、波形板、饰面板。此外,玻璃钢在农业、机械、煤炭、体育方面也得到了应用。1989年3月31日,陈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复合玻璃钢板材”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任务首先是为了提供一种优质复合玻璃钢板材,它既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可以替代木质板材,制作各种车厢板、框架板、广告板、标语板、路标板、包装板等……。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复合玻璃钢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板材结构由板面表面贴有玻璃纤维布浸涂不饱和聚酯树脂复盖层,他们通过手糊,模压固化定型与所述复合玻璃钢板材成为整体性结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玻璃钢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玻璃钢板材板面为纤维板、刨花板、花生壳板、胶合板。1996年1月出版的《玻璃钢(FRP)成型工艺技术及应用》中的FRP制品应用示例所附图片显示一些运动游乐设施如流水游泳池、水上运动场的上部检查走廊、观众席椅子、挡墙、利用CFRP的体育用品使用了玻璃钢。 一审法院认为,广安国获得的ZL01206911.6号“室外乒乓球台”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室外乒乓球台,包括台面、脚架及挡网;其特征是:台面由上至下由树脂胶衣面层、表面毡层、玻纤布层、木板层、金属骨架或金属连接件、玻纤底层粘接复合的整体。将创园公司生产的涉案室外乒乓球台与广安国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对,创园公司生产的涉案室外乒乓球台包括台面、脚架及挡网。创园公司认为其生产的涉案室外乒乓球台台面结构与广安国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创园公司生产的乒乓球台台面结构中是压缩纸板而非木板;第五层不是玻纤布层;金属骨架的位置并不是处于木板层下。对此,法院认为,关于创园公司生产的乒乓球台台面结构中的木板层和玻纤底层有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为证,创园公司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关于金属骨架的位置问题,由于广安国的专利权利要求明确表述为“台面由上至下由树脂胶衣面层、表面毡层、玻纤布层、木板层、金属骨架或金属连接件、玻纤底层粘接复合的整体”,且广安国的专利说明书附图也明确指示金属骨架位于木板层下方,因此应当理解为金属骨架位于木板层下方。但是由于金属骨架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支撑,防止台面变形,将金属骨架放置于四周及穿插于台面内取代金属骨架放置于木板层下方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该方式对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因此,该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创园公司认为其生产的涉案乒乓球台使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但是由于创园公司提供的证据全部是关于玻璃钢材料的,虽然玻璃钢材料运用的领域非常广泛,甚至包括一些运动游乐设施如流水游泳池、水上运动场的上部检查走廊、观众席椅子、挡墙、利用CFRP的体育用品等,但是由于产品的材质取决于产品的用途,上述运动设施与乒乓球台相比,在用途和相应运动项目的技术效果要求上不尽相同,导致相关技术人员在材质的选择上所关注的点亦有不同。虽然不同产品在材质的选择上亦有一些共同考虑的要点,但是创园公司并没有举示出与乒乓球台具有较多共性并使用玻璃钢的产品。因此,同一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已有产品就直接联想到乒乓球台,将玻璃钢运用于乒乓球台的制作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创园公司主张以玻璃钢制成乒乓球台是公知技术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创园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室外乒乓球台侵犯了广安国的专利权,广安国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鉴于广安国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广安国因调查、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创园公司赔偿广安国经济损失80000元。综上所述,广安国要求创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成立,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部分成立,其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七)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乒乓球台;二、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广安国经济损失8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广安国负担1760元,由创园公司负担7040元。 创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安国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创园公司生产的乒乓球台使用的是公知技术,没有侵犯广安国的专利权。创园公司生产乒乓球台使用的技术是早在70年代就已被全世界公知的玻璃钢技术。玻璃钢技术已运用于运动游乐设施、水上运动场及体育用品行业,包括与乒乓球台具有较多共性的产品。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技术人员能够直接联想到玻璃钢技术运用于各种体育用品上,包括乒乓球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一审判决赔偿8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依据。上诉人才刚刚开始生产涉案产品,产品销售价格很低,成本计算依据也没有,一审判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乒乓球台并赔偿8万元不当。 广安国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在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创园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采用的是公知技术。二是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关于创园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采用的是公知技术的问题,本院认为,创园公司举示的关于公知技术的相关书刊资料,基本上都是关于玻璃钢技术的,其中涉及到玻璃钢技术的原理、技术特点、材料、工序、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可以证明玻璃钢技术是一项应用广泛的成熟技术。虽然玻璃钢技术已经应用于一些运动游乐设施如流水游泳池、水上运动场的上部检查走廊、观众席椅子、挡墙、利用CFRP的体育用品等,但是在广安国专利以前并没有将玻璃钢技术应用于乒乓球台的先例。如何将玻璃钢复合板材与乒乓球台的台面结构结合起来,将玻璃钢和乒乓球台的制作技术结合起来,达到室外乒乓球台要求的技术效果,并没有现成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创园公司提交的专利文件有的不是关于乒乓球台,有的在广安国专利申请日之后,都不足以支持其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故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公知技术。 关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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