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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四川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人重庆喜地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则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738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27-2号附14-3号。 负责人文志锋,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喜地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1号7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豫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凡,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雪梅,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则有,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卫,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人重庆喜地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则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博大重庆分公司、喜地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喜地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凡、代雪梅,被上诉人邱则有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博大重庆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7日,邱则有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一项发明专利。2006年6月21日,邱则有就该项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取得第268783号发明专利证书。该发明名称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专利号为ZL200310104265.8。该项发明专利至今有效。 按照ZL200310104265.8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包括空心管体(1)、堵头(2),两端堵头(2)将空心管体(1)两端封闭形成封闭空腔的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体(1)或堵头(2)上的至少一个中伸出有定位脚(3)”;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脚(3)位于空心管的管底或管侧或管顶中的至少一个位置”;权利要求9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堵头(2)置于空心管体(1)的端口内或端口或包裹在端口上”;权利要求15为:“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心管体(1)上至少一个面(6)叠合有叠合层(7)”。该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该发明的技术领域为砼填充用空心管。“背景技术”部分介绍:现有技术中,现浇空心楼板成孔构件为永久芯模,主要考虑抽空砼,减少楼板重量,但在运用时容易产生移位或错位。“发明内容”部分介绍:“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在应用于现浇砼空心楼盖时,具有管体定位布设方便、不产生移位或错位、施工容易等特点”。“本发明的解决方案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包括空心管体、堵头,两端堵头将空心管体两端封闭形成封闭空腔的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体或堵头上的至少一个中伸出有定位脚”。 2007年6月7日,博大重庆分公司与喜地山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博大重庆分公司卖给喜地山公司“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用于“金港国际沃尔玛工程”,供货数量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产品质量应达到《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CECS175∶2004)的要求,博大重庆分公司为合法生产、销售“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的单位,保证合法拥有“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专利知识产权(专利号为ZL200320114161.0)。随后,博大重庆分公司陆续生产并卖给了喜地山公司所需数量的“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 2007年6月10日,博大重庆分公司给喜地山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该公司是生产、研发、销售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0320114161.0、ZL200420069441.9)CBM系列钢筋混凝土内模的专业公司。在贵公司金港国际(沃尔玛)项目推广CBM内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为此,博大重庆分公司承诺其生产的内模是得到专利授权的自有专利产品,若用户因使用其产品产生知识产权上的法律责任,将由博大重庆分公司承担,博大重庆分公司尊重喜地山公司对内模的选择权。 由于邱则有认为博大重庆分公司制造、销售,喜地山公司使用了侵犯其ZL200310104265.8号发明专利的产品,邱则有向重庆市渝北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7年7月5目,该公证处公证员与邱则有的委托代理人到喜地山公司“金港国际”项目沃尔玛施工工地,对喜地山公司施工中使用“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的情况进行查看和拍照,保全了相关证据。 2007年7月30日,邱则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博大重庆分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喜地山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两被告共同赔偿邱则有损失300000元,承担诉讼费。 博大重庆分公司答辩称:1.邱则有ZL200310104265.8号专利保护的填充用空心管,与邱则有以前的若干发明一样,都是一种为了改善钢筋混凝土空心楼盖受力性能,参与空心楼盖受力的结构性内模,不仅是模板,而且是受力构件。而博大重庆分公司的“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是根据获得授权的ZL200520052537.9号实用新型专利生产,仅在空心楼盖中作为非抽芯成孔物使用,不参与结构受力。博大重庆分公司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公知技术,在邱则有同类专利及其他国内外若干专利中均作为背景技术予以公开。2.邱则有ZL200310104265.8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嘉兴市多凌建筑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已经于2007年8月22日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该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喜地山公司答辩称:1.邱则有要求博大重庆分公司和喜地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博大重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应准许邱则有撤回对四川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否则会加重喜地山公司的责任。2.博大重庆分公司生产,喜地山公司使用的“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所依据的技术区别于邱则有的涉案专利,不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3.即使博大重庆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邱则有的专利权,由于博大重庆分公司向喜地山公司出售产品时出示了专利权证书,喜地山公司通过网络进行了审慎的核查,也没有收到邱则有的通知,因此喜地山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邱则有向一审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一审法院裁定进行了证据保全。2007年8月28日,一审法院勘验了博大重庆分公司生产、存储涉案产品的现场,以及喜地山公司的“金港国际”项目沃尔玛施工工地,发现博大重庆分公司生产、销售“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并尚存有部分产品,另发现喜地山公司使用博大重庆分公司生产的“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一审法院依法从博大重庆分公司生产、存储涉案产品场所和喜地山公司施工现场提取了“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并对相关场所和物品进行拍照。博大重庆分公司所生产、销售的“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其管体直径和长度不同,但都包括空心管体、堵头,两端堵头将空心管体两端封闭形成封闭空腔,两个堵头从堵头的对应位置分别向管侧的相同方向各伸出一个起定位作用的脚。该薄壁管由塑料做成,管体内有较薄的木质叠合层。 2007年10月9日,经重庆市公证处公证,该处公证员与邱则有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向喜地山公司传真了一份函件,函件表示喜地山公司在现浇空心楼盖中使用的技术涉及ZL200310104265.8号及其他若干邱则有享有专利权的专利,要求其选择获得邱则有授权的产品。 一审诉讼中,经邱则有申请,一审法院依法以(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裁定,裁定博大重庆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砼填充用空心管,喜地山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砼填充用空心管,并送达了上述两被告。但是,经邱则有举报并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查明,(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裁定送达喜地山公司并生效后,喜地山公司仍然在使用涉案的“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 一审法院另查明,博大重庆分公司与喜地山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涉及的ZL200320114161.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为“一种带固定支架的钢筋砼内模”,设计人为李海深,申请日为2003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5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摘要载明,“一种带固定支架的钢筋砼内模,内模包括筒体和端盖。数个固定支架与端盖通过拼接、胶接等方式组合,或连为整体或通过设置凹凸槽进行组合”。2005年9月30日,李海深授权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施ZL200320l14161.0号实用新型专利。 博大重庆分公司于2007年6月10日出具的“承诺书”所涉及的ZL200420069441.9号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名称为“用于现浇钢筋砼的内模”,设计人为姜胜清,申请日为2004年12月l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日。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摘要载明:“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技术领域,尤指一种用于现浇钢筋砼的内模,其包括芯体、设置于芯体内使芯体成形的内衬、端盖、以及位于芯体表层与钢筋连接的定位支座,其特点是所述芯体、内衬及端盖均包括基层,还包括至少一层附加层”。2005年9月30日,姜胜清授权四川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施ZL200420069441.9号实用新型专利。 博大重庆分公司所称其制造涉案产品所依据的专利为ZL200520052537.9号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用于现浇钢筋砼的内模”,专利权人为姜胜清,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现浇钢筋砼的内模,包括筒体、设于筒体内的内衬、将筒体两端固联密封的端盖、以及将筒体固定于钢筋砼中的定位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支架至少为一个,且定位支架设有至少一个固定钢筋的卡槽,卡槽的开口方向决定于钢筋的方向”。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于2006年6月21日将ZL200310104265.8号发明专利授予邱则有,邱则有按期交纳了相关年费,邱则有享有的该项发明专利权至今有效。 涉案发明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为砼填充用空心管,发明名称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明确运用该发明生产的砼填充用空心管是否参与建筑结构受力,但是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的介绍,在现有技术中,现浇空心楼板成孔构件为永久芯模,这些管状芯模或构件主要考虑抽空砼,减少楼板重量,但是布设时易错位或移位,因此发明了涉案的能定位并具有其他技术特征的砼填充用空心管技术。 根据邱则有涉案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以及邱则有以权利要求1、7、9、15主张保护范围的事实,邱则有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空心管的定位脚位于空心管的管底或管侧或管顶中的至少一个位置。2.空心管的堵头置于空心管体的端口内或端口或包裹在端口上。3.空心管体上至少一个面叠合有叠合层。 由博大重庆分公司生产、销售,喜地山公司使用的“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其管体直径和长度不同,但都包括空心管体、堵头,两端堵头将空心管体两端封闭形成封闭空腔,两个堵头从对应位置分别向管侧的相同方向各伸出一个起定位作用的脚,该薄壁管管体由塑料做成,管体内有较薄的木质叠合层。对比该产品与邱则有专利的权利要求,“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的技术特征与邱则有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上述三个特征相同,即:空心管的定位脚位于空心管的管顶;堵头置于空心管体的端口:空心管体叠合有叠合层。 博大重庆分公司称其产品依据ZL200520052537.9号实用新型专利生产,并获得了相关授权。但是本案应对比的是被控侵权产品与邱则有的ZL200310104265.8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经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邱则有ZL200310104265.8号发明专利中的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该专利保护范围,应据此认定博大重庆分公司生产、销售,喜地山公司使用的“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侵犯了邱则有的专利权,此时博大重庆分公司不能用实施申请日在后(2005年11月2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来证明对申请在前(2003年l0月27日)的发明专利不构成侵权。博大重庆分公司、喜地山公司认为“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不构成侵权的辩解不成立。 喜地山公司虽然在与博大重庆分公司签订“CBM自稳型高强薄壁管”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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